XX市车用燃气设施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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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市车用燃气设施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XX市车用燃气设施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车用燃气设施安全监督管理,保证人民群众生 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安全生产法、特种设备安 全监察条例、车用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 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市行政区域内以压缩天然气(含煤 层气)为燃料的车用燃气设施的安全监督管理。本办法所称的车用燃气设施是指燃气汽车所使用的气瓶及 附件、燃气专用装置(包含由供气部件、操纵部件、燃料转换部 件构成的整套燃料供给系统)、燃气加气机等。第三条车用燃气设施的安装、检验、使用与汽车加气应当执 行本办法。第四条对车
2、用燃气设施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依照 下列规定履行职责:(一)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监督、协调有关部门落实车用 燃气设施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负责车用气瓶的安装、检验、登 记、充装环节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对燃气营运客车、公共汽车、 客运出租汽车行政许可并实施行业监管;(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燃气汽车的登记备案;(四)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燃气汽车加气站进行管理 指导,市燃气管理部门及各县(市、区)燃气主管部门负责对辖 区内燃气汽车加气站实施安全监督管理;(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 例对汽车加气站实施安全管理;(六)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中华人
3、民共与国消防法对 汽车加气站依法监督。第二章安装与维修第五条车用气瓶安装单位,务必取得省质监部门颁发的车用 气瓶安装许可证。未经许可,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私自安装、拆 卸、更换车用气瓶及附件。外地取得车用气瓶安装许可的单位,在本市设置分支机构从 事气瓶安装的,应当具有固定的安装、维修场地,具备许可所需 的基本条件,并持安装许可证及省质监部门同意设立分支机构的 证明到市质监部门登记备案。未经登记备案的外地单位不得在我 市从事车用气瓶安装、维修业务。第六条从事车用气瓶的安装、维修、检验、充装人员务必通 过专业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资格证。第七条车用气瓶安装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机动
4、车运行安全 技术条件、车用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燃气汽车改装技术 要求及压缩天然气汽车专用装置的安装要求等有关技术规 范与标准,并对其安装的车用燃气设施的安全性能负责。第八条车用气瓶安装单位务必选用取得特种设备制造许可 企业生产的合格气瓶或者者经检验合格的在用气瓶。所使用的燃 气专用装置务必符合有关标准。第九条汽车加装车用气瓶及燃气专用装置后,安装单位应按 照燃气汽车改装技术要求在发动机舱内或者充气阀邻近安装 耐用铭牌。第十条车用气瓶的安装须经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所进行监 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合格不得交付使用。第十一条车用气瓶安装单位应当对安装完成的车用气瓶进 行抽真空或者惰性气体置换封存。负责
5、对燃气汽车使用者进行安 全知识培训,并将气瓶及燃气专用装置的合格证、车用气瓶监督 检验证、安装合格证、安装监督检验合格报告、保护使用说明书 等资料交付使用者。第三章检验第十二条车用气瓶实行定期检验制度。车用压缩天然气钢瓶的首次检验与第二次检验为每三年进 行一次,第二次检验后每二年进行一次。出租车用压缩天然气钢瓶的首次检验周期为二年,首次检验 后每年进行一次定期检验。金属内胆纤维环向缠绕气瓶的检验周期为3年。气瓶在使用过程或者检验中,发现有严重腐蚀或者对其安全 可靠性有怀疑时,应提早进行检验。车用气瓶的检验周期从取得气瓶使用登记之日起开始计算。车用气瓶的检验工作由取得相应资质的气瓶检验机构依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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