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区农村饮水安全问题的调查.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XX县区农村饮水安全问题的调查.docx(20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XX县区农村饮水安全问题的调查关于XX县区农村安全饮水工程后续管理的建议案一一杨义2015年3月17 0,有幸参加了 XX县区政协组织的提案办 前沟通会,我作为提案人提出的关于加强XX县区农村安全饮 水工程后续管理的提案在会上水利局的负责人作了有关的答服, 2013年XX县区人民政府下发了XX县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XX 县区农村饮水安全管护法的通知(该文件附后);但作为我在实 际的调研中发现XX县区目前农村安全饮水存在很多因管理造成 的问题;在此将问题归纳如下,不当之处,请指正。(一)XX县区农村安全饮水工程后续管理目前存在的问题一、缺少统筹规划问题,没有合理整合水资源1、水源点没有通过政府进行
2、合理的规划进行保护,造成水 资源严重浪费;由于工农业生产与城乡生活污水随意排放,地表 水与浅层地下水均呈污染加重的趋势,划定水源区域的保护工作 显得尤为重要。有些群众将水源作为自己的私有财产一样据为己 有,造成一些工程由于水源协调而无法实施。2、在工程安排上因水利局对下面乡镇实际情况不熟悉,仅 凭乡镇的一纸报告安排项目,造成一部分工程缺乏实际的可行性, 造成部分工程重复投资。(二)运行管理方面的问题1管理机构水利部门兴建的饮水 工程建成之后没有任何机构与部门管理。因水利局只管建。建成(四)以国家投资建设为主,水源在本村的单村集中供水工 程,由当地村委会行使管护权,工程所在地的乡(镇、街道)负
3、责监督管理。(五)国家投资补助以户或者联户建设的分散水窖工程,按 照“户建、户管、户用、户有的原则,由受益农户负责管护。第七条管护方式(一)公司运作。由县水利局组建农村供水管理公司或者供 水管理站,负责对全县农村饮水工程进行管护;管理公司或者管 理站实行企业化管理,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二)出让经营权。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通过项目所在地乡 (镇、街道)、村(社区)推荐出让给农户或者个人经营管理。对出让所得资金进行专户储存,并由县水利局负责资金的监督管 理与使用,确保专项用于出让期满后工程的维修与设备更新。(三)租赁承包。在进行资产评估的基础上,确定农村饮水 工程租赁承包底价后竞标承包。中标者在足
4、额缴纳抵押金并与县 水行政主管单位签订租赁承包合同后,在规定承租期内对租赁承 包项目进行独立经营与保护,并按期交纳租金;租赁承包金由农 村饮水安全服务中心储存于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护资金专户, 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资金的监督管理与使用,并专项用于工程 设备的大修更新。租赁承包期限通常为十年,也能够根据租赁承 包人要求延长至二十年。租赁金缴纳标准为:租赁十年的,租赁 金为评估价的10%;租赁二十年的,租赁金为评估价的20%。(四)用水户协会管理。对供水规模在1000人下列的单村 集中供水工程,可成立用水户协会负责工程管理运营与征收水费, 并按国家规定提取5%的折旧费与1. 5%的大修费,所提取的
5、折旧 费与大修费由农村饮水安全服务中心储存于县农村饮水工程管 护资金专户,用于工程的维修与设备更新,由县水利局监督使用。(五)拍卖。以资产评估价为起拍价,向社会公开拍卖工程 使用权,拍卖年限为二十年。拍卖所取得的资金可用于农村饮水 安全工程设备的大修更新或者新建其它饮水安全工程。第八条管护内容一、水源保护(一)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依法划定工程供水水源保护区与供 水工程管护范围,任何单位与个人在水源保护区内进行有关活动, 务必按有关规定报批。因突发性事故造成水源污染或者存在饮用 水水源污染隐患时,供水工程管理责任单位(人)应立即采取措 施消除隐患,防治污染并报告当地乡(镇、街道)及卫生防疫、 环境保
6、护与水利等部门并请求予以处置,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二)水源地水量分配发生矛盾时,应优先保证生活用水。二、水质检验(一)供水单位应建立水质检验制度。供水单位不能自行检 验的项目应委托具有生活饮用水水质检验资质的单位进行检验, 卫生防疫部门负责供水水质的监督与抽验。(二)水质检验项目与频率应根据原水水质、净水工艺、供 水规模确定,且不能低于村镇供水工程技术规范Msl3102004) 的有关要求。(三)当检验结果超出水质指标限值并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 危害时,应立即重复测定,并增加检验频率;水质检验结果连续 超标时,应查明原因,并采取有效水质处理措施,防止疾病的发 生与流行,必要时,可提请防疫机构介
7、入并启动有关工作预案予 以处置。水质检验记录应完整清晰并存档。(四)任何单位与个人都有依法保护农村饮用水水源不受破 坏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农村饮用水水源的行为进行检举。凡造 成水源变化、水质污染或者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损坏的,应按“谁 污染、谁负责,谁损坏、谁补偿的原则,由造成水源变化、水 质污染等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负责处理并赔偿缺失,并根据国家 法律法规予以处罚。第九条管护职责(一)用水户职责。对自建自用的小水窖(池)与工程设施 进行管护,对集中供水的水源保护区、水池、提水站、输水管道 及管网、水处理设施、管理用房等设施主动参与监督管理,严禁 人为损坏。(二)村(居)委员会职责。对所属村(居)委
8、会管护的单村供水工程制定具体的项目运行管护办法,落实管护人员、管护 措施与管护人员报酬,并明确其责任与义务,报县水行政管理部 门备案;签订工程的管护有关协议;制定水价收费标准,报县物 价部门审批执行,并按有关规定将收取的折旧费、大修费上交县 水行政主管部门,储存于县财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护资金专户; 建立健全管护制度与村规民约,对工程发挥持久效益负责;对管 辖范围内的水源保护区、提水站、水池、输水管道、管网、管理 房等设施进行监管;对因自然因素造成的损毁情况进行统计汇总, 向有关管理部门申请维修,并完善项目维修及运行管理档案;向 乡(镇、街道)水利站(水管所)提交年度工程运行情况报告。(三)乡
9、(镇、街道)职责。负责指导与落实本辖区内管理 的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工作,对工程发挥持久效益负责;监督村(居) 委员会建立与完善有关管护制度与村规民约;制定属乡级管理的 集中供水工程的水费收取标准,报县物价部门审批执行,并将收 取的折旧费、大修费上交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储存于县财政农村 饮水安全工程管护资金专户;依法查处辖区内破坏农村饮水工程 的行为;监督工程项目的运行管护状况,对工程的运行管护工作 进行考核。(四)县农村饮水安全管理与技术服务中心职责。负责为辖 区内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提供管理与技术服务,组织对农村饮水安 全工程建后管护办法的可行性、可操作性等进行审核报批,对工 程建设及保护提供有关技
10、术服务。(五)县水行政部门职责。监督与指导乡(镇、街道)、村(居)委员会建立健全有关管护制度与村规民约;在县人民政府 的领导下,配合县环保部门划定水源保护区;依法查处辖区内破 坏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行为,监督工程项目的运行管护状况,对 辖区内管理机构的运行管护工作进行考核。(六)农村饮水领导小构成员单位职责。在县人民政府的领 导下,为农村饮水工程的顺利建设及可持续运行做好水源保护区 的划定、水质监测、土地、炸材、供电等方面的协调工作。第十条各乡(镇、街道)与水行政主管部门与供水工程管理 单位务必加强供水水源水质的管理与保护,依法打击在水源保护 区内进行的任何有可能污染水源水质的活动。第三章工程运
11、行管理第一条集中供水工程的水价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 公平负担的原则,在县水利局指导下,经听证后合理确定供水 价格,报县物价部门批准后执行。水价应当以公示的形式向社会 公开,同意社会与群众监督。第十二条农村供水工程实行有偿供水、计量收费、独立核算、 自负盈亏。应积极推广与使用节水技术、产品与设备,实行计划 用水与节约用水;缺水地区或者缺水季节要实行用水定额管理, 施行超额累进加价与季节浮动水价等制度。供水站应对用水户逐 户登记造册,与用水户签订供用水合同,并发放用水户手册。第十三条集中供水工程应保证项目批准的供水范围内的村 (居)民用水需要。需扩大供水规模的,由当地村(社区)委员 会或者乡
12、(镇、街道)提出申请,按程序报批。第十四条集中式供水工程主体部分的养护与维修由供水管 理单位负责,入户工程由受益农户维修。第十五条建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专项补助资金。工 程受益区通过县水利局核准与社会公示后确定的五保户、特困户 等用水户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补助标准;对实际供水价格达 不到成本水价或者高于供水工程用水量达不到设计标准的由各 地视情况自行界定并适当予以补贴。第十六条供水管理单位(人)每天应记录水源取水量,定期 观测取水口水位、水质变化与来水情况;及时清理取水口处的杂 草及其他漂浮物,清除取水口处的淤泥与水生物;汛期应对洪水 危害予以防控。第十七条供水管理单位(人)每天应记录
13、水厂供水量,并设 立明显标志;防护范围内应保持良好的卫生状况,有关构筑物内 部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清洗消毒;水厂管理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体检,并持体检合格证上岗。第十八条供水泵站管理应符合泵站技术管理规程Msl255) 的有关规定。机电设备每月应保养一次,停止工作的机电设备每 月应试运转一次。应经常巡查机电设备的运行状况,记录仪表读 数,观察机组的振动与噪声,一旦发现特殊,应及时排查处理。第十九条供水主管线应设立明显的指示标识,管线中的进(排)水阀,每月应至少检查保护1次;每年应对管道附属设施 检修一次;未经供水管理单位同意,用户不得私自从配水管网中 接管,不得私自更换水表与移动水表位置。受益村
14、要根据供水规 模,以村(社区)或者组为单位建立群众管理组织,负责本村(组) 调蓄池下列配水管网、检修井、进户工程等设施的管护;寒冬时 节用水户应对进户管道与水表采取保暖防护措施,防止冻裂损坏。第四章奖惩第二十条农村饮水安全集中供水工程管理纳入农村基础设 施建设与为民办实事的重点工作年度考核内容,根据考核结果予 以奖惩。对农村饮水安全集中供水工程管理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 单位与个人,由县(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水利部门给予表彰与 奖励。第二十一条供水管理人员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其情节, 由有关部门或者管理单位分别给予批判教育、解聘,直至追究法 律责任,造成缺失的要依法赔偿。(一)擅离岗位,无故停水
15、断水;(二)玩忽职守,违章操作,致使设备损坏,造成重大经济 缺失;(三)贪污挪用水费,或者其它以权谋私的行为;(四)对水源水质监管不力,酿成严重后果。第二十二条私自接水窃水,毁坏供水设备设施,造成缺失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二十三条因乡(镇、街道)管理不力,致使饮水工程损毁 的,由乡(镇、街道)自行筹资解决。第二十四条因煤炭、矿山工程修建等开采,致使饮水工程被 破坏的,按照“谁破坏,谁修复的原则,由破坏方出资并及时 修复。同时管理煤炭、矿山新建工程部门应督促有关单位做好周 边的水资源保护。第五章工程管护资金筹集及管理第二十五条工程管护资金由财政补贴、按国家有关规
16、定提取 的工程折旧费、大修费三项构成。县财政按辖区内农村饮水安全 工程受益人数每人每年补贴1元的标准纳入县级年度财政专项 预算,并专项储存于县财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护资金专户。按 国家有关规定提取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折旧费与大修费同时储 存于县财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护资金专户。第二十六条农村饮水工程管护资金要专款专用,滚动使用, 专项用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设施非人为因素造成损毁的修 复;对经审核确无力承担的部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费进 行补贴。由于人为因素破坏、运行错误等造成的缺失由责任人负责。第二十七条凡申报市级维修资金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经审 查符合有关条件后,按市级财政30%、县财政
17、60%、管理单位自 筹10%的资金比例落实维修资金;凡申报县级维修资金的农村饮 水安全工程,经审查符合有关条件后,按县级财政90%、管理单 位自筹10%的资金比例落实维修资金。第六章工程管护资金申报程序第二十八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护资金的申报程序应坚持 “管理单位申报,农村饮水安全管理与技术服务中心审核、水行 政主管部门审批,财政集中拨付”的原则。第二十九条农村饮水工程补贴资金申报应具备的条件:(一)成立了管护机构;(二)有具体的运行管护办法;(三)落实了管护人员与村规民约的集体性工程项目;(四)落实了 10%的自筹资金;(五)维修方案经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确需财政予以补 贴的。第三十条因自
18、然灾害或者不可抗拒因素导致损毁的设施补 贴申报程序:由管理单位提出书面申请与具体实施方案,报县农 村饮水安全管理与技术服务中心核实审定,由县水利局联合县财 政局组织有关单位与人员对工程维修方案进行核查审批后,县财 政再按审批资金比例拨付。第七章监督管理体制第三十一条XX县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护领导小构成 员单位要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共同搞好农 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护工作,确保收到实实在在的成效。水利部门。负责抓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护的监督管理 工作,核查审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技术方案,对农村饮水安 全工程管护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对维修项目实施组织验收,依法 查处辖区内
19、破坏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行为。财政部门。负责按有关要求集中管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护 资金,设立专户,滚动使用;按规定拨付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所需 维修补贴资金,并对各项目管护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审计部门。负责对批准实施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损毁修复 项目进行审计,对水费收支及管护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监察部门。负责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及其资金使用 情况进行监督。公安部门。负责依法查处破坏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设施违法行 为,为工程运行管理工作制造良好的治安环境。供电部门:负责保障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电力设施的保护及运 行供电,并落实农村饮水工程用电价格优惠政策。卫生部门:负 责对农村饮水安全工
20、程水源点与受益区的水质进行检测与监测。 后的水厂与管道等附属设施由村委会来管,村委会是只管有水吃 就行,没水吃就去向政府反应,不存在什么管理机构与组织。有 的乡镇成立了管水委员会,但形同虚设,根本没有发挥作用。2 管理人员饮水工程运行管理人员不固定,缺乏必要的专业知识,供水 系统的常识都不懂,对供水工程管理人员缺少正规的培训。3管 理体制饮水工程供水不按成本收取水费,更不存在提取折旧费与大 修费用,大锅饭式的管理。有水就用,坏了就停用。管理人员没 有责任感,管好管坏不与管理人员的利益挂钩。导致工程管理不 善,使用不久就报废。一是建管体制问题。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的是县水利 局,而项目实施的
21、责任主体应是乡镇,大量的协调工作务必由乡 镇解决,但仍然有部分乡镇存在“千言万语争项目,上推下卸建 项目”的现象,由于具体管理不够到位,直接影响了工程建设进 程;二是配套资金问题。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资金中国家与省 级补助占80%,还有20%资金来自于地方配套与农户自筹,由于 县乡两级财力有限,难以配套,完全取决于向农户收取,而有部 分农户尽管饮水愿望迫切,但不愿筹资与吃水不交钱的现象时有 发生,导致部分供水工程入户率低,难以发挥工程效益最大化;环保部门。负责搞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保护区划定、水 污染防治及执法等有关工作。第三十二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护资金及水费收支使用情 况务必由管理机构在
22、各项目区向村民进行公示,同意社会监督。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XX县区水利局负责解释。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三是供水成本问题。另外由于宣传不到位,农村居民吃商品水的 观念普遍没有形成,致使水费收缴困难,这样导致水厂管理费用 严重不足,我县有相当数量的农村安全饮水工程不能足额提取折 旧费与大修费,导致水利工程后期难以良性运行;四是运行管理问题。许多已建成的农村供水工程缺乏良性经 营运行机制,责任管理主体缺位,一方面是集体大包大揽,管理 不细,另一方面是简单的甩手承包,工程产权不清,市场运作责 任不明,资产监管失控,加上规章制度不健全,承包人管理水平 低下,管理混乱,直接影响工程的
23、正常营运与效益的发挥;(三)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的建议及计策一是要提高对农村饮用水安全问题的认识。各级党委政府要 从落实科学进展观的高度,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构建社会主 义与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解决好农村饮用水安全问题的重要 性、紧迫性,把它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任务来抓;二 是要切实加强对农村饮用水安全建设工作的领导。建议各级政府 成立农村饮用水安全建设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协调农村饮用水 安全建设工作。要把农村饮用水安全建设作为各级政府“三农” 工作的重要内容,列入各级政府政绩考核项目;三是要工程建设 管理体制。建议多方协调,统一管理农村与城镇饮用水建设工作, 全面整合水利资源,推
24、行城乡供水一体化;四是要广泛开展农村 饮用水安全科普知识宣传教育。通过宣传教育,一方面要增强农 民群众的水资源保护意识、环保意识与水商品意识,另一方面要 切实提高农民群众的饮用水安全意识,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防 止疾病传播。(四)关于农村饮水工程建设资金筹措的建议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作为社会公益性事业,建议各级政府 发挥主导作用,加大投入力度,引导建立多元化投资机制。一是 继续争取国家农村饮水安全项目专项资金与省级配套资金;二是 建议市县按照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要求,将农村饮水 安全项目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计划,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工程建 设,三是按照农村公益性事业建设“一事一议办法,积极
25、引导 受益农民筹资投劳参与工程建设;四是通过政府出台优惠政策鼓 励与支持社会民间资金投入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立起完善的多 元化投入体系。(五)关于政策扶持的建议建议加大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政策扶持力度,农村供水工 程建设用地应作为公益性项目建设用地,给予优先安排;农村供 水工程用电应该按照农业用电的价格给予优惠;对农村供水工程 不收取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等;对农村供水工程实行税费减免, 在认真进行成本测算的基础上,制定有关税费标准与减免幅度, 免收水资源费及质检测费等,以此保证农村水厂能够实现良性运 行。(六)关于行业管理建议1. 要完善政策法规体系,建立统一的行业管理部门,明确水 行政主管部
26、门的职责,统一管理农村供水工作,制定供水工程管 理的政策、办法。建议自上而下成立农村饮水工程管理机构,并 明确管理权限,加强对饮水安全工程的指导与监督,从而达到加 强与规范农村供水工程的行业管理的目的,从根本上杜绝建管脱 节、重建轻管的现象。2. 建立起定期对水源水质、制水水质、配水水质等的检测制 度,保证工程受益范围内生活饮用水达到国家有关标准及要求。3. 建立科学的水价政策与水费征收体系。合理制定工程水价 与足额收取水费是确保工程发挥效益、良性运行最有力的经济手 段。所有工程都要实行有偿供水、计量收费,独立经营、自负盈 亏。水价要经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县级物价部门批准执 行。供水单位
27、要科学布设用水计量的总水表、供水点水表与入户 水表,以表计量。要根据实际情况核定最高用水量,超过最高用 水量的部分能够加价收费。水费收入要设专户管理,要紧用于供 水工程的管理、维修、更新、改造、集体福利基金等项开支。积 极推行“水价、水量、水费”三公开,努力提高水费实收率。(七)关于工程运行管理计策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要以保障农村居民生活与生产用水为目标,以提供优质的供水服务为宗旨,按照市场经济要求,逐步建立与完善与我县经济社会进展相习惯的管理体制与运行机 制,达到工程良性运行。明晰产权关系,落实经营主体,是工程管理的核心问题。采 取专业管理与用水户参与式管理相结合的体制。根据工程类型与 规模
28、,按照三个有利于的原则:即有利于群众使用,有利于工程 发挥效益,有利于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明晰工程产权,确定管理 模式。一是对集中供水工程,组建专业供水管理组织。对以国家 投资为主,规模较大的农村供水工程,主体工程所有权属国家所 有,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行使管理权,并组建供水管理站或者公司, 实行企业化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二是对以国家投资、群 众自筹及社会资金共同投资建设的集中供水工程,按照投资比例 确定股份,组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供水管理站或者公司,由供 水站(公司)负责工程的建设与运行管理。三是对规模较小的单 村供水工程,所有权归受益村集体所有。四是由个人独资与企业 实体兴建的工程所有权归
29、个人与企业实体所有,联股兴建的工程 所有权归股东所有,同意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指导。在明晰产权 的基础上,层层建立了管理组织,分级落实了管理责任。(八)关于水源地保护计策要划定供水水源保护区,制定保护办法,设立警示牌,特别 是要加强对水源地周边设置排污口的管理,限制与禁止垃圾、污 水与有害物质进入水源区。杜绝垃圾与有害物品的堆放,防止供 水水源受到污染。凡因采矿、建厂及其他人为因素引起水源变化、 水质污染或者工程损坏,造成群众饮水困难的,要按照“谁损坏 谁负责,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限期由责任方解决问题,恢复 供水。同步跟进做好农村污水处理工作,确保水源不受二次污染, 保护可持续进展。实施农村饮水
30、安全项目,解决广大农村群众饮水安全问题是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一项重要任务,是为农民办实事,让农民 得到实惠的重要举措,对增强农民身体健康、改善农村生活环境、 进展农村经济、密切干群关系、保护农村社会稳固都起到了至关 重要的作用。在此,我呼吁由水利局成立专业的管理办公室,各乡镇以分 管领导主抓,由水利站具体办工;对管理到位的乡镇进行管护资 金倾斜、优先安排项目,县委县政府将农村安全饮水工程的管护 纳入考核;对乡镇分管领导实行问责制,让民生工程真真正正服 务民生。纳府发:201364号XX县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XX县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护办法的通知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纳雍经济开
31、发区管委 会,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XX县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护办法已经县人民政 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XX县区人民政府2013年12月31日XX县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护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是解决农村人民群众生活用水,加 快农村经济社会进展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公益性基础设施。为 全面提高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管理水平,实现管理专业化、供水 商品化、服务社会化,实现可持续利用的目标,达到水质、水量、 保证率与取水时间四个标准。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发挥最大的经 济效益与社会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水法、水利部关 于加强村镇供水工程管理的意见(水农200350
32、3号)、XX市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管护办法。第 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以国家投资为主、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的农 村饮水安全工程,包含集中供水工程(含乡镇供水工程)、单村 供水工程与单户供水工程。第三条各乡(镇、街道)XX县区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 “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管理”与“以水养水、节约用水, 有偿使用、适当补助”的原则,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护实 行分级指导、分级承担维修管护费用补贴、分级监督管理,并明 晰农村饮水工程产权,落实管理主体,成立用水户协会,建立健 全各项规章制度,并对工程运行管理、计量收费、养护维修、水 源保护、水质监测等工作进行管理与监督,保障
33、工程正常运营, 不断提高供水保证率。第四条XX县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实行行政领导负 责制,县人民政府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负总责,制定惠 民政策措施,依法保护供水经营者、用水户的合法权益。第二章工程管护范围、权限、方式、内容及职责第五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护范围包含已实施完毕的“渴 望工程、“解困工程、“因旱灾水源枯竭”工程及目前规划 实施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第六条管护权限(一)以国家投资建设为主,受益区域跨乡(镇、街道)的 集中供水工程,由工程涉及的各乡(镇、街道)共同协商管理, 并制定切实可行的管护措施报县水利局备案,县水利局负责监督。(二)以国家投资建设为主,水源在其它各乡(镇、街道) 的集中供水工程,水源由工程受益的乡(镇、街道)会同水源所 在地的乡(镇、街道)负责协调落实,受益乡(镇、街道)负责 对工程行使管护权,县水利局负责监督。(三)以国家投资建设为主,水源在其它村(社区)或者受 益区域跨行政村(社区)的集中供水工程,由工程所在地的乡(镇、 街道)负责协调落实水源与行使管护权,县水利局负责监督。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