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还款救助操作细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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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附件:贵州省国家开发银行助学贷款还款 救助操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节制定目的 根据教育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若干意见(教财20157 号)、教育部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国家开发银行扶贫金融事业部区域开发局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助学贷款还款救助操作规程的通知(教助中心2016175号),为落实贵州省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救助机制,规范还款救助操作流程,防范资金使用风险,促进业务高效运行,确保我省助学贷款工作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落实精准助贷、精准救助的精准扶贫要求,切实帮助特困借款学生解决经济困难,制定本细则。第二节主要内容 本细则适用于国家开发银行贵州省分行(简称
2、贵州分行)开办的生源地助学贷款和校园地助学贷款,主要内容包括:一、基本要求。明确生源地助学贷款和校园地助学贷款还款救助机制的资金来源,规范资金管理和账户管理,明确相关单位管理职责。二、救助对象及条件。明确生源地助学贷款和校园地助学贷款还款救助机制的救助对象,需要满足的条件,以及需要准备的相关证明材料。2 三、操作流程。规范生源地助学贷款和校园地助学贷款还款救助机制的操作流程,明确初审和复核各环节工作,以及各相关单位的职能与责任。四、其他工作。规范救助完成后的后续管理、征信管理和档案管理等其他相关事项。第三节概念界定 一、助学贷款:指按照国家政策要求,通过县级或高校资助中心组织向贵州分行申请办理
3、的,享受财政贴息的生源地助学贷款和校园地(高校)助学贷款。二、借款学生:指通过县级、高校资助中心和贵州分行的审核,在校期间获得过生源地助学贷款或校园地助学贷款的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的在校生或毕业生。三、贵州省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简称省资助办):贵州省教育厅(简称省教育厅)下设,负责全省助学贷款等学生资助管理工作的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四、还款救助:指利用有关资金,为偿还贷款特别困难的借款学生代偿全部或部分助学贷款本息。五、县级资助中心:指组织办理生源地助学贷款的县(市、区、特区)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六、高校资助中心:指组织办理校园地助学贷款的高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七、申请人:
4、指向县级或高校资助中心提出助学贷款还款救助申请的借款学生或共同借款人。3 八、被救助人:指通过还款救助申请和审查,获得生源地助学贷款或校园地助学贷款还款救助资金的借款学生或共同借款人。第二章基本要求 第一节救助资金 一、资金来源 还款救助机制的资金来源包括:生源地助学贷款和校园地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结余奖励返还资金、社会捐资助学资金、学生奖助基金以及其它用于高校学生资助的资金。风险补偿金结余资金优先安排还款救助工作。首次进行风险补偿金结余奖励返还时,提取返款总金额的 30%,存入省资助办在贵州分行开立的还款救助备用资金专账(生源地救助备用金账号 5210156005017XXXXXX,高校救助备
5、用金账号 5210156005017XXXXXX)。以后年度启动向县级或高校资助中心拨付风险补偿金结余奖励返还资金前,从奖励返还总金额中扣除已使用救助备用金金额,分别划入备用金专账将备用金补足至不低于首次提取额。二、还款救助资金的账户管理 还款救助资金实行专账管理、封闭运行,日常管理和使用受同级财政、教育、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和指导。第二节职责分工 一、贵州省教育厅 省教育厅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制定本细则,指导贵州省4 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落实还款救助机制。二、贵州省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 省资助办负责贵州省还款救助细则落实工作,主要包括救助资金专账的设立,资金的归集、保管和统筹使用,组织各级资助中心受理
6、还款救助申请,汇总全省还款救助申请材料和信息,并进行集中复审。三、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含贵安新区管理委员会社会事务管理局)县级资助中心负责本地区生源地助学贷款还款救助受理工作,主要包括归集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对材料的完整性和规范性进行初审,指导申请人补充完善提交材料,向省资助办汇总报送初审合格申请人名单及相关材料。四、高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高校资助中心负责本校校园地助学贷款还款救助受理工作,归集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对材料的完整性和规范性进行初审,指导申请人补充完善提交材料,向省级中心汇总报送初审合格申请人名单及相关材料。五、国家开发银行贵州省分行 贵州分行负责配合省资助办,做好贵州省助学贷款还款
7、救助机制专账的管理,以及还款救助资金的明细核算、资金划付和入账等相关工作。第三章救助对象及条件 第一节救助对象 救助对象重点包括两类借款学生:5 一、死亡、失踪的毕业借款学生。二、因故丧失劳动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毕业借款学生。其中,丧失劳动能力指已经丧失劳动能力,无法从事劳动。无民事行为能力指不具有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资格,不能产生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效果。还款救助机制确保救助以上两类借款学生。对于另三类借款学生:三、本人或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毕业借款学生。四、本人或家庭遭遇重大自然灾害,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毕业借款学生。五、经济收入特别低的毕业借
8、款学生。经认定确实无力按期偿还贷款的此三类毕业借款学生可予以救助。认定工作由省教育厅、国家开发银行贵州省分行根据实际情况,会同民政、扶贫、卫计、残联、人社等部门共同开展。第二节救助条件及需要提供的要件 一、死亡、失踪类(一)死亡类学生的救助申请人需要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借款学生死亡证明和居民户口注销证明。(二)失踪类学生的救助申请人需要提供公安机关或县6 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法院出具的失踪证明和居民户口注销证明。二、丧失劳动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类(一)丧失劳动能力的借款学生,申请人需要提供县级以上(含县级)劳动鉴定委员会根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16180-2014)中
9、一级至四级标准出具的对借款学生劳动能力鉴定证明。(二)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借款学生,申请人需要提供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法院宣告借款学生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判决书。遭受重大疾病、重大自然灾害、经济收入特别低等三类救助对象,按照省教育厅、国家开发银行贵州省分行及有关部门要求,根据实际需要提交有关资料和佐证材料。第三节救助标准 第一、第二类借款学生,可申请一次性代偿全部应还本息。后三类学生只能申请代偿当年应还本息。还款救助资金直接支付给贵州分行,用于偿还贷款本息,不发放给被救助人。第四节救助资金返还 我省鼓励被救助人经济状况好转后,根据本人经济能力,全额或部分返还代偿资金,返还资金将全部存入省教育厅在贵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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