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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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规 范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发挥政府法律顾问作用,根据关于 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政府 法律顾问工作规定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县人民政府及县直各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开 展法律顾问工作,适用本规则。第三条 各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要积极推行法律顾 问制度,建立以本单位法制工作人员为主体,吸收法学专家 和执业律师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第四条县司法局为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管理部 门,主管全县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负责处理县人民政府法律 事务,指导各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法律顾问工作。各部门
2、、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安排公职律师、具有 法律职业资格或法律专业知识的人员从事本单位法制工作。第五条 县政府成立政府法律顾问团,政府法律顾问团 以县司法局中从事相关专业工作人员为专职法律顾问,受聘 法学专家和执业律师为兼职法律顾问。法律顾问团下设办公 室,办公室主任由县司法局局长兼任,负责法律顾问的聘任、 联络、组织、协调等具体工作。第六条 县政府兼职法律顾问由3名以上法学专家和执 业律师组成,从优秀法学专家或执业律师中公开选聘。各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因办理涉法事务需聘请常年或 者专项法律顾问时,原则上应从县政府法律顾问团的兼职法 律顾问中选择,并于签订聘任合同之日起30日内抄送县司 法局备
3、案。期满后由各部门、各乡镇根据履职情况决定是否 予以续聘或解聘。第二章 工作职责第七条县政府法律顾问团办公室职责:(一)负责县政府兼职法律顾问聘任、解聘的审核;(二)建立健全兼职法律顾问服务管理、激励奖惩、考 核评价等机制;(三)建立兼职法律顾问档案;(四)组织兼职法律顾问办理具体法律事务;(五)指导、审阅兼职法律顾问提供的书面法律意见, 并定期向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汇报。(六)通报与兼职法律顾问有关工作情况。第八条 政府法律顾问履行以下职责:(一)参与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工作重大问题 的研究;(二)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重大行政执法行为提供法 律咨询、论证意见。(三)为政府规范性文件合法性
4、和公平竞争审查提供法 律咨询、论证意见;(四)参与政府合同的洽谈,协助起草、审查、修改政 府合同或者相关法律文书;(五)参与国企改制、国企破产清算等重要资产处置;(六)参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裁决、行政调解、 国家赔偿案件的处理;(七)参与重大和疑难信访案件的接待、处理;(A)参与处置重大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九)办理政府或部门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县政府兼职法律顾问(仅指执业律师)在履行好以上职 责的同时,还需做好县司法局安排的律师定点接访及值班等 工作。第九条 政府法律顾问应遵循的职业操守:(一)树立社会责任意识,认真履职,确保指派、委托 的法律服务任务按时、保质完成,并对自己起草的法
5、律意见 书承担个人责任;(二)强化纪律观念,不得超越指派、委托权限,以法 律顾问的名义从事与指派、委托事项无关的任何活动;(三)严格保密纪律,对在工作中接触和了解到的国家 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保守秘密;(四)遵守回避制度,在诉讼、仲裁、调解或非诉讼法 律服务活动中,严禁接受其他当事人的委托,办理与县人民 政府及各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有利害冲突的法律事务;(五)坚持廉洁奉公,严禁利用工作便利为本人或者他 人直接或间接谋取不正当利益。(六)不得从事其他有损政府、部门利益或形象的活动。第三章人员管理第十条 县政府兼职法律顾问由顾问团办公室组织选 聘,拟聘人员经审核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聘任。县政府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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