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驱动发展专项资金管控举措.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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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创新驱动开展专项资金管理方法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开展战略,加快转变经济开展 方式,提升我县自主创新能力,根据*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 际,制定本方法。第二条设立县创新驱动开展专项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 算。围绕省、市、县主导产业,按照企业投入为主、市县联动、 扶优扶强的原那么,重点支持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建设、科技创新平 台建设、科技人才创新创业等。第三条 县域内企业和单位由县财政按照本方法奖补标准 的60%给予支持,其余40%按照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引 导全社会加大研发投入的实施意见(六政办秘202*160号) 六安市财政局六安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六安市创新驱动 开展专项资金管
2、理方法的通知(财教202*) 688号)六安市 关于支持知识产权创造与运用的假设干措施(六政办202*) 33 号)等文件规定申请市财政给予支持。第二章 资金支持范围和方式第四条 县创新驱动开展专项资金扶持范围、支持方式及标准: (一)提升技术研发能力。1 .对于技术研发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到达1%以上第六条县科技局或县市场监管局依照本方法规定的条件 和要求,对各单位提出的申请进行审查,提出是否给予奖励和奖 励标准的建议,县财政、发改、经信、农业等部门需对口审核签 字把关,审核结果公示无异议后报县政府;经县政府审定后,由 县财政部门拨付资金。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七条县财政部门负责县创新驱动开
3、展战略专项资金的 日常管理和绩效考评,县审计部门负责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审 计和监督。第八条申请单位以弄虚作假等方式套取财政资金的,一经 核实,追回全额资金,列入诚信数据库,5年之内不得申报各类 政府补助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九条 凡实名举报套取财政资金,经查证属实的,由县科 技管理部门一次性奖励2000元给举报人。第五章附那么第十条 本方法与县已出台的奖励扶持政策重复局部,按照 不重复享受的原那么,依据本方法予以奖励。第十一条本方法由县科技局、县市场监管局、县财政局负 责解释。第十二条 本方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0且为正增长的规模以上企业,按其技术研发经费的1%予以补助, 增
4、量局部按5%给予奖励,技术研发经费较上年为负增长的,补 助资金减半。奖补资金用于实施研发工程。2 .开展研发投入“双十佳”评比活动。对全市技术研发经费支 出、技术研发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技术研发经费支 出强度)的排名前10位规上企业,分别给予每家30万元奖励, 同一企业不重复享受,假设同一企业同时入围“双十佳”企业名单, 取其在技术研发经费支出强度中的排名。奖励资金用于实施研发 工程。对全县技术研发经费支出、技术研发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 入的比例(技术研发经费支出强度)排名前10位的规上企业,县 财政单独分别给予每家5万元奖励,假设同一企业同时入围“双十 佳”企业名单,取其在技术研发
5、经费支出强度中的排名。同一企业 不重复享受市、县“双十佳评比奖励,奖励资金用于实施研发项 目。对全县技术研发经费支出、技术研发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 入的比例(技术研发经费支出强度)排名前5位的规下企业,县 财政单独分别给予每家2万元奖励,假设同一企业同时入围“双五 佳”企业名单,取其在技术研发经费支出强度中的排名。3 .对于新组建的国家、省、市级技术创新中心,分别给予 300万元、100万元、20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重点(工 程)实验室给予300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重点(工程) 实验室给予100万元的奖励;对符合省市共建条件的企业实验室,连续3年,每年给予100万元的经费支持;对在
6、国家组织的运行 评估中获优秀等次的国家级实验室,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 对验收通过的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分别给予30万元的奖励;对 新认定的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企业国家级质检中心、国家级企 业技术中心分别一次性给予300万元、200万元和100万元奖励。 对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在国家组织的运行 评估中获优秀等次的,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对新成立的院 士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的奖励。对 我县企业在境外设立、合办、或收购研发机构的,按其当年实际 投资额的10%予以给予奖励,最高可达500万元。(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4 .对企业与高校院所开
7、展实质性产学研合作并签订合作协 议的实行备案。开展产学研合作绩效评价,每年评选奖励假设干家 产学研合作优秀企业,每家给予20万元的奖励,奖励资金用于研 发。对产学研合作取得重大成效的企业,采取“一事一议”的方 式给予补助。5 .企业购买市外先进技术成果并在县域内转化、产业化的, 按实际到账额给予10%的补助,单个企业最高可达100万元,奖 补资金用于研发。6 .企业签订技术合同,并在XX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系统登 记认定的,根据认定机构核定的数据,由县财政单独一次性给予 企业吸纳技术合同成交额l%o的补助。7 .高校院所在我县创办、合办产业技术研究院等新型研发机构,绩效评价优秀的,在省奖励的基础
8、上按1:1给予奖励,由 院士、国家“千人计划”专家、长江学者、国家杰出青年来我县 建立产业研究院的,或大院大所在我县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 研发机构或分支机构、研发总部,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 补助。高校院所与我县企业联合成立股份制科技型企业绩效评价 优秀的,在省奖励的基础上按1:1给予给予奖励。8 .对获得国家、省级产业技术创新联盟试点的分别给予50 万元、30万元的奖励。9 .对企事业单位产生的科技成果在省科技成果登记系统完 成登记的,每项给予2000元的奖励(以专利和软件著作形式登记 的科技成果除外)。对获得国家科技奖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的 第一完成单位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
9、和20万元的奖励;对 获得省政府科技奖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的第一完成单位分别 给予3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中国创新创业大 赛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和优秀奖的企业和团队,分别给予5 万元、3万元、2万元、1万元的奖励;获得XX赛区一等奖、二 等奖、三等奖和优秀奖的企业及团队,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 1万元和0.5万元的奖励;获得六安赛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 和优秀奖的企业及团队,分别给予2万元、1.5万元、1万元和0.5 万元的奖励。(三)开展共性关键技术攻关。10 .对获批省创新驱动科技重大专项给予省拨工程经费1:1 给予支持;对企业承当的经费在100万元以上的其它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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