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道德与法治》教材中道德教育与法律教育的关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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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小学道德与法治教材中道德教育与法律教育的关系一、融合与否:课程名称改变后必须关注的问题党的全会在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 问题的决定中提出:“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从 青少年抓起,在中小学设立法治知识课程”。为了落实这一 要求,XX年4月8日,教育部发文将小学的品德与生活 起始年级统一更名为道德与法治,后续年级将逐年更名。 随着课程名称的改变,道德教育与法律教育的关系成为本课 程必须关注的重要问题。对于二者的关系,人们自然会想到: 既然课程名称已经改成了道德与法治,那么就应该在本 课程中将它们进行融合。人们之所以会有这种融合的想法既 是现实的要求,也是自然的反应。从现实的要求
2、来看,良好 的道德素养和法律素养是公民素养的核心。随着现代社会的 发展,具有良好的公民素养也越来越成为现代人的内在要 求。当前我国公民的道德素养和法治素养并不高,亟需加强 公民的道德教育与法律教育。中小学阶段是公民的道德素养 和法律素养整体提升的关键时期,因此,在中小学阶段开设 道德与法治课程,并将道德教育与法律教育进行融合是 符合现实要求的。从自然的反应来看,既然道德教育与法律 教育被归属于一门课程,那么人们自然会认为两种教育应体 情心,发挥道德教育的功能。第二种做法是以儿童的生活场 景或者生活事件来融合两种教育。因为,道德与法律都与儿 童的生活有着密切的关系。如果说道德与法律是儿童生活中
3、帮助他们更好生活的两个重要方面,那么编写者就可以通过 儿童的整体生活来融合两种教育,让它们对儿童生活产生整 体的影响。比如,在小学一年级上册第4课“上学路上”中, 教材就是以儿童的上学路这一生活场景来融合了多种教育, 当然其中也包含了道德教育与法律教育。因为,在上学路上 这一真实的生活场景中,既会涉及父母、老师以及其他人对 儿童的关心和帮助,也会涉及交通规则的内容,前者属于道 德教育的内容,后者属于法律教育的内容。2.关注法律教育背后的道德精神的渗透道德教育与法律教育不仅可以是表层的、显性的融合, 也可以是深层的、隐性的融合,即重视法律背后的公平与正 义,重视法律对特殊人群的保护,展示法律正义
4、与温情的一 面。因此,在小学道德与法治教材中的法律教育还体现 了法律保护儿童的温情一面。比如,在六年级上册的法治专 册中,教材有一个单元专门讲法律对于儿童的特殊保护,让 儿童认识法律对儿童的特殊保护有哪些,同时引导儿童认识 到如何运用法律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以及树立起“法律 红线不可碰”的法律意识。再如,在法律教育的相关内容中, 教材还重点突出了儿童应该具有基本的法律理念和法律精 神,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同时,还让儿童初步认识法律不 止是保护公民权利,同时它也是国家机构行为的尺度。法律 既是保护我们每个公民的,也是保障国家有序运行的。这种 教材设计其实是在法律教育中渗透了法律背后精神的教育,
5、 揭示了法律与道德之间的深层联系。3.重视法律教育对道德 的改良作用法律对于道德具有改良的作用,可以成为“道德 教育家”,因此,编写者也要尝试通过法律教育来改良道德。 如果说道德教育从价值层面向儿童指明了行动的方向,那么 法律教育则确定并细化了这种行为的底线和具体要求。比 如,在三年级下册第8课“大家的朋友”一课中,教材不仅 通过公共设施的拟人化表述以童趣的方式唤起了儿童对于 公共设施的爱护意识,还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 罚法的法律条文,让儿童明确了破化了公共设施会遭受哪 些不同程度的惩罚。如果说前者唤起的还是一种较为抽象 的、模糊的道德意识,那么后者则提供了较为具体的、明确 的法律底线
6、。三、道德教育与法律教育融合的限度虽然在小学道德与法治课程中,道德教育和法律教 育是可以融合的,但是道德与法律毕竟是不同的,那么道德 教育与法律教育融合的限度又是什么呢?在小学道德与法 治教材的设计中又该如何处理呢?道德与法律毕竟是不同的道德和法律有各自独立的领域,我们不能期望将道德与 法律合二为一,二者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作 用的方式不同虽然道德与法律都是人们行动的指南,但是二 者在与国家权威和强制力的关系上却有着显著的不同,这也 决定了道德与法律不同的作用方式:前者是非强制性规范, 后者是强制性规范。道德作为一种社会规范,是依靠社会舆 论、习俗和内心信念的力量,以“应当”如何
7、的方式调节人 的行为。道德制裁的效应大小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每个社会 个体自身的道德信念。与道德相反,法律主要是通过各种制 裁来发挥作用,因而它必须以某种切实的事物为依据。这也 形成了道德与法律作用方式的另一种不同,即”道德涉及人 的思想和情感,而法律只涉及人的行为:虽然在良心的法 庭上一项从事非法行为的明确意图或愿望几乎和实施非法 行为一样可憎,但是,没有哪个世俗法庭会惩罚仅仅拥有前 者的人。2.调节的范围不同道德与法律都拥有各自独立的领 域。一方面,在某些情况下,一些重要的法律领域至少会表 现出一种道德无涉的特征。比如,我们是否要求两名或三名 证人来见证遗嘱,就是与道德无关的;另一方面,某些
8、道德 领域的问题,也不需要法律干预。马里旦就认为,“在自然 或超自然秩序中,心灵的隐秘、行为的自由、道德律的普遍、 将良心向上帝诉说并追寻上帝的权利,所有这些事物都不应 受到国家的干预J从二者的独立性来看,道德的法律化, 反而会减少人们自我反思的空间和自由,不利于人之自由的 实现和人格的完善。不仅如此,无视二者独立性的做法也会 伤害法律,庞德指出,将道德等同于法律,以及推定应然命 题可以单凭道德与法律的同一性作为权威的法律规范,造成 了一些有害于法律成熟期之明晰思考的混乱。3.有效性基础 不同区别于道德,法律的有效性是事实性与规范性的内在统 一。事实性要求法律以制裁为后盾强制人们接受和遵守法
9、律,这种实然有效性只是纯粹的接受,不涉及接受者的信念 和态度。但是,单纯依赖制裁并不能保证人们自愿的、普遍 的服从,因此,法律还需要规范性向度,它指正当之法必须 建立在合理理由的基础之上。没有事实性向度,法律就无异 于传统的道德。没有规范性向度,法律将无法持存下去,也 就无法发挥其社会整合功能。哈贝马斯曾区分了道德的有效 性与法律的有效性,他认为,道德的有效性称之为公正性, 它指明规范“值得”被普遍承认,这是因为道德规范能够联 结接受者的意志。因此,道德律令的制定者同时就是服从道 德律令的接收者。这也就是说,道德律令包含了一种内在的 服从,因为它是制定者自由意志的选择。而法律有效性则称 之为正
10、当性,正当性这一术语更为关注的是程序和起源,而 不是实质的价值,因此,“民主原则只适用于法律”。由此看 来,道德与法律的有效性基础是有不同的侧重的。道德教育与法律教育的差异道德与法律在作用的方式、调节的范围以及有效性基础 上存在着不同,这些不同也意味着道德教育与法律教育是两 种不同的教育。一般而言,人们首先想到的就是道德教育与 法律教育内容的不同,因为,道德教育指向的内容是道德, 法律教育指向的内容是法律。从这点不同出发,在进行中小 学的道德教育和法律教育时,应要让儿童体会道德与法律不 同的作用方式、调节范围以及有效性基础,并体会道德与法 律在完善社会生活中的不同作用。其次,人们会想到的就是
11、道德教育与法律教育方法的不同。道德教育常用的方法有提 高道德判断力的两难故事法、培养道德敏感性的角色扮演法 和澄清价值观的价值澄清法。而法律教育常用的方法有加深 理解的案例教学法、促进体验的法律模拟法庭法等。从教育 方法的不同出发,在进行道德教育和法律教育时,应该选择 不同的方法,提升两种教育的实效性。除了内容和方法这两 种显著的不同外,道德教育与法律教育还存在着其他的不 同。比如,教育时间起点的不同。按照柯尔伯格的道德发展 阶段理论,儿童要到第四阶段,即“以权威、法律和义务为 定向”的阶段,才对法律概念有初步的理解。虽然处在第一 阶段的儿童,偶尔也会使用“违法”这一概念,但这时的儿 童还未能
12、形成法律概念,不能理解法律是一种什么规范,之 所以不违法,纯粹就是为了避免惩罚。在这一阶段的儿童心 里,不违法与不违父母、老师的指令是一回事。到了第四阶 段,儿童才能理解法律是用来保护每个人及其利益的一种准 则。柯尔伯格的道德发展阶段理论告诉我们,儿童的道德教 育与法律教育开始的时间是有差异的,如果说道德教育从较 小的儿童就可以开始,那么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教育则需要等 儿童发展到一定的阶段才能开始。当然,这不是说,在儿童 发展的早期不能为法律教育打基础,高德胜就指出,在儿童 较小的时候可以开展“前法律教育”,即规则的教育,来为 未来的法律教育打下基础。小学道德与法治教材中的处理鉴于道德与法律的不
13、同,以及道德教育与法律教育的差 异,在小学道德与法治教材中,编写者又该如何处理两 种教育融合的限度呢?1.不能整合的主题不作机械的整合在 小学道德与法治教材中,针对那些属于道德领域的课文, 且无法找到法律教育融合点的课文,编写者不机械地在其中 融合法律教育。比如,三年级下册第10课“爱心传递者” 一课就属于道德领域的课文,主要讲了 “我们都有爱心”和 “善于帮助别人”两方面的内容。乐于助人和善于助人都是 属于道德上的要求,而非法律的要求,如果把这种道德要求 转变为法律要求,反而会伤害道德,阻碍人们道德选择上的 自由。因此,编写者就没有机械地融合法律教育的内容。再 如,三年级下册第3课“我很诚实
14、”一课也属于道德领域的 课文。基于儿童发展阶段的特点,编写者是把三年级儿童的 诚实问题定位于心理问题,而非品质问题,更没有上升到法 律层面的欺诈问题,所以,编写者也没有机械地融合法律教 育的内容。同样,对于那些属于法律领域的课文,且无法找 到道德教育融合点的课文,也不机械地在其中融合道德教 育。比如,在法治专册中关于国家机构的内容和人民代表大 会制度等内容,也没有机械地融合道德教育的内容。当前, 虽然课程名称从原来的品德与生活改成了道德与法治, 但是教材编写者不能因此就刻板地认为,所有的课文中都必 须既有道德教育的内容,也有法律教育的内容。这种对本课 程性质的理解是错误的,因为道德与法律,道德
15、教育与法律 教育是有区别的。如果机械把它们融合在一课中,那么就会 在学理上模糊二者的界限,一方面不利于道德教育,因为这 样会把自律的、软性的道德,转化成他律的、刚性的法律, 会伤害人们在道德上的自由意志;另一方面也不利于法律教 育,因为这样会把他律的、刚性的法律,转化成自律的、软 性的道德,也会破坏法律强制性的一面。机械地融合二者, 除了在学理上说不通,还会导致在实际的教材编写和教学设 计中出现逻辑不通、思路跳跃等问题。因此,本课程名称改 为道德与法治,并不意味着在每一课的教材设计和课堂 教学中都要有道德教育和法律教育,它们的整体性是体现在 整套教材中的。2.区分道德教育与法律教育的层次在小学
16、 道德与法治教材中,除了一些不能融合道德教育与法律 教育的课文,还有很多可以融合两种教育的课文。因为小学 德育课程本来就是一门综合性课程,一种与儿童生活整体性 对接的课程。对于这类课文,我们首先要确定的是道德教育 与法律教育不同层次的定位问题,即道德教育追求的是一种 高尚的选择,而法律教育追求的是一种底线的保障。在一个 儿童生活场景或者生活事件中,教材既要让儿童看到法律所 规定的底线,也要让儿童看到道德所倡导的高尚选择。换言 之,在教材中既要体现这两种教育的互补,也要看到它们的 界限。比如,在小学三年级下册第1课“万里一线牵”中, 在儿童通讯交往的生活场景中,教材融合通信文明的道德教 育,也融
17、合了信息安全的法律教育。对于儿童而言,通讯交 往中的安全问题是一项刚性的要求,它既是对儿童的保护, 也是一种对儿童的限制。而通讯交往中的文明礼仪的问题, 则是一种软性的要求,一种高尚的选择。再如,在四年级教 材下册第4课“买东西的学问”一课中,既讲到了消费法 中对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内容,也讲到了购物中的文明礼仪 的问题。前者属于法律教育的内容,旨在让儿童知道我们的 消费生活是受到法律的保护和限制的,让儿童体会到法律所 规定的底线;后者则属于道德教育的内容,旨在让儿童知道 在我们的消费生活中,我们的行为也会涉及道德问题,我们 可以选择更文明的购物方式。事实上,教材中道德教育与法 律教育的不同层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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