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西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8页).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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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鸡西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07-12-15为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加快国有企业 改制重组步伐,推动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全市经济可持 续发展,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和国家、 省、市有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政策、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市实际, 制定本规定。第一条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国资办”)要履行出资人职责,依 法对企业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确保国有资产有效运营和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 产流失。第二条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资产及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改制重组后的
2、出租资产、剥离资产、待处理资产等都纳入国资办监管范围。国资办为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提高国有资本运营效益,有权调度、核拨、处置国有资产,可将部分国有资产授权给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公司管理。第三条 企业国有资产监管的主要内容:(一)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发行债券、股份制改造、主要资产处置(转让、出售等)等重大事项,必须报国资办审批。其中,重要企业的上述事项,必须由国资办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二)国资办依照有关规定向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派驻财务总监;考核企业负责人业绩,确定企业负责人薪酬;调控企业薪水分配总体水平。(三)国资办依照有关规定,负责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的
3、产权登记、产权界定、 产权纠纷调处、清产核资、资产评估监管等基础管理工作。(四)国资办依照有关规定,加强对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的资本运营、产权交易的监督管理,加强国有资产收益管理。(五)其他纳入监管范围的事项。第四条企业改制重组涉及国有产权变动、职工安置、债务处理等重大事项,必须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及规范的工作程序进行:(一)改制重组企业必须进行产权界定、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和进场交易。清产核资要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组织企业广大干部职工(或职工代表)参加,由 国资办聘请会计中介机构进行财务审计并对资产损失、资金挂账进行鉴证,清产 核资结果要报国资办审批,并作为资产评估的基础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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