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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地产抵押合同订立本合同的当事方为:抵押人(以下简称甲方):公司住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电话:传真:抵押权人(以下简称乙方):住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电话:传真:借款人(以下简称丙方):公司住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电话:传真:的借款合同万元的借款,鉴于乙丙双方于20年 月 日签署了编号为(以下简称“主合同”),乙方同意向丙方发放不超过人民币 借款期限为个月。为确保主合同项下乙方所享有的债权的实现,甲方自愿以其合法拥有的作为抵押物,为丙方履行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提供无条件、不可撤销的抵押担保。甲、乙、丙三方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的有关法律、法规,特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信
2、守。第一条甲方声明和保证:1. 甲方所提供的抵押物是其合法拥有和实际存在的,且未向任何第三方抵押、出租或转让,其抵押担保的行为合法、有效。2. 对于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和丙方就主合同的金额、期限、利率等达成的任何变更协议,甲方均予以追认,且不需重新签订担保合 同。3. 甲方承诺并保证签订本合同已经得到其股东会、董事会或相应的有权机构的授权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企业章程的规 定。若甲方违反企业章程和企业内部的其他规定而签署本合同,因 此而产生的责任由甲方承担,甲方不得以此为由对抗本合同项下责 任的承担和义务的履行。第二条甲方所提供的抵押物包括下列土地使用权、该土地上的全部/部分附属
3、 建筑物及将来新增附属建筑物(下列抵押物的详细情况见本合同附件之 抵押物清单):第三条 本合同担保的范围为主合同项下丙方应付给乙方的全部本金、利息、复 利、罚息、违约金及乙方为实现债权及抵押权而支付的一切费用。第四条甲乙丙三方的权利和义务1. 在抵押权存续期间,甲方应尽责管理抵押物,使其保值和增值;未经乙方书面同意,不将抵押物出售、出租、馈赠、再抵押或为其他 任何形式的处分。2. 在抵押权存续期间,本合同第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国有土地上出现新增附属建筑物后,或者,本合同第二条第三项规定的在建工程因施 工进展而发生变更后,甲方应按乙方的要求配合乙方就新增附属建 筑物或变更后的在建工程办理相应的抵押登
4、记手续。3. 在抵押权存续期间,如甲方发生分立、合并或被兼并、注册资本金减少、进行股份制改造、破产,以及法定代表人和地址变更等涉及 乙方权益的情形,甲方应提前三十天通知到乙方。4. 司法机关对抵押物采取查封或其他任何司法财产保全措施的,甲方应于当日通知乙方。5. 在丙方未按主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数额清偿借款本息或其他违反主合同约定的情形时,乙方有权处置甲方所提供的抵押物。6. 在丙方未按主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数额全部清偿借款本息或其他违反主合同约定的情形时,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处置抵押物并以处置抵 押物所得优先受偿后,甲方有权向丙方追偿。第五条 本合同签订后 个工作日内,甲方应按乙方要求,对抵押物办理以
5、乙 方为受益人的财产保险,并将保险单交乙方保存。投保期限应长于主合 同约定的借款期限,若主合同项下借款延期,甲方须办理延长投保期的 手续。保险财产如发生灾害损失,乙方有权从保险赔偿中优先收回抵押 贷款。第六条在主合同规定的还款期限届满或发生主合同规定的丙方应提前还款情 形时,如丙方未清偿全部贷款本息,乙方有权依法处置抵押物,包括依 法占有、转让、出售、拍卖抵押物,所得收益用以折抵乙方的债权,超 出乙方债权的部分,由乙方返还给甲方。甲方对此不持异议,并有义务 协助乙方办理抵押物权属变更登记等手续。第七条在主合同规定的还款期限届满或发生主合同规定的丙方应提前还款情 形时,如丙方未清偿全部贷款本息,
6、甲方所提供的抵押物又不足以清偿 乙方享有的债权时,丙方仍有义务清偿剩余债务,且甲方有责任协助乙 方办理抵押物权属变更登记等手续。第八条 本合同是无条件、不可撤销的,是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第九条 本合同项下有关公证、保险、评估、鉴定、登记及管理等费用由丙方承 担。第十条违约责任1. 因甲方管理不善,造成抵押物毁损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恢复抵押物原状,或提供经乙方认可的新的抵押财产,乙方亦有权提前收回 主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2. 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四条第一款约定,擅自处分抵押财产的,其行为无效;乙方可视情况要求甲方恢复抵押物原状或提前收回主合同项 下的贷款本息,并可要求甲方支付贷款本息总额 的违约
7、金。3. 甲方隐瞒抵押物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押或已经设定过抵押权等情况,应向乙方支付贷款本息总额5%的违约金;给乙方造成 经济损失的,还应予以赔偿。4. 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向乙方支付贷款本息总额%的违约金;乙方并可视情况提前收回主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或要 求甲方实际履行。5. 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违约方均应向对方支付贷款本息总额3%的违约金。本条所列违约金,违约方应在收到对方有关通知之日起5日内按对方的要 求支付给对方。第十一条甲、乙、丙三方如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三方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应提请抵押权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裁决。第十二条 本合同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法人 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成立,自抵押物在房屋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并 取得抵押登记证明之日起生效。第十三条 本合同生效后,未经三方协商同意,甲、乙、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 更或解除本合同。第十四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乙、丙三方协商一致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十五条本合同一式 份,甲、丙方1份,乙方2份,其余备用,均具有同 等法律效力。第十六条 本合同由甲、乙、丙三方于2010年 月 日在 签订。(以下无正文)甲方:乙方:丙方:代表:代表:代表: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