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学生宿舍(公寓)安全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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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学生宿舍(公寓)安全管理规定第一条 学生应自觉维护宿舍(公寓)安全、增强安全 意识和法制观念,提高防范能力和自我管理能力。及时劝阻、 制止有损宿舍(公寓)安全的不良行为。第二条 发现火警、火灾等灾害事故时,应及时采取报 警、撤离现场、灭火等有效措施,将损失降到最低点。发现 刑事、治安等案件时,在场学生应保护好现场,及时向宿舍 值班人员、学校保卫处及相关学院报告,并协助处理。第三条 严禁在宿舍(公寓)内存放易燃、易爆、易腐 蚀、剧毒、具有放射性及管制刀具等危险物品。第四条 增强消防观念,树立消防意识。严禁在宿舍(公 寓)内使用明火(如焚烧纸张和杂物,使用煤饼炉、煤油炉、 酒精炉等明火器具);
2、严禁在宿舍(公寓)内烧煮食物;任 何人不得擅自挪用消防器材;不使用劣质电器,严禁使用电 炉、电热杯、热得快、电热褥、取暖器等违章电热器具,台 灯必须放在桌面上使用,严禁私接电线。因违规使用电器引 发事故的,按校规校纪予以处理,并承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第五条 自觉维护宿舍(公寓)治安秩序,宿舍(公寓) 管理人员有权对宿舍(公寓)区域内的人员询问情况,有权 对所管辖范围内的宿舍(公寓)进行安全检查,必要时进行 查看和登记。第六条实行严格会客制度。来访人员须在值班室登记, 交押有效证件、经值班员同意后方可在指定区域内会客,会 客结束离开时取回所押证件。会客时不许影响周围同学,来 访人员晚上10: 0
3、0前须离开宿舍(公寓)。上课时间及晚 上10: 00以后,学生宿舍(公寓)一律不予会客;严禁异 性(工作人员除外)进入宿舍(公寓)楼,若有特殊情况, 可由值班员传唤。第七条 学生宿舍(公寓)不准留宿外来人员,擅自留 宿者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校纪处分。因留宿造成其他同学 或公共财产损失、人身伤害的,留宿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第八条 学生宿舍(公寓)严禁留宿异性,违者按校规 校纪处理。第九条不得将寝室钥匙借与他人,严禁私自调换门锁 或另加门锁。住宿人员因故需借用本寝室钥匙须凭有效证件 到值班室办理。丢失门锁钥匙要及时与值班管理人员联系, 由值班管理人员统一更换门锁。因上报不及时或不上报引起 的一切事故后果由住宿人员自负。第十条 要养成离室锁门的好习惯,贵重物品妥善保管。 对宿舍(公寓)楼内、电脑等大件贵重物品搬进、搬出实行 出门登记制度。宿舍内不存过量现金,注意安全防盗。应制 止小商小贩在宿舍(公寓)内兜售商品,发现可疑形迹及时 向宿舍(公寓)楼值班人员和保卫处报告。第十一条本规定由学生处负责解释。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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