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临床医学研究中心与临床医疗技术示范基地管理办法(试行).pdf
《湖南省临床医学研究中心与临床医疗技术示范基地管理办法(试行).pdf》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湖南省临床医学研究中心与临床医疗技术示范基地管理办法(试行).pdf(7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 1 湖南省临床医学研究中心与临床医疗技术 示范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具有湖南特色的医学科技创新体系建设,规范湖南省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和临床医疗技术示范基地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参照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湖南省临床医学研究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是以提高我省临床医疗水平为宗旨,以医疗机构为主体,以协同网络为支撑,开展联合攻关、学术交流、人才培养、成果转化、推广应用的技术创新的高水平、开放式科研平台。第三条 按照我省疾病防控战略需求整体规划,在主要疾病领域和临床专科布局建设中心,并联合各级医疗机构建设覆盖全省主要地区的协同创新网络。第四条 为
2、更好地支撑协同创新网络建设,选择部分临床技术转化应用能力突出的地市级骨干医院,组建湖南省临床医疗技术示范基地(以下简称“基地”),基地是临床医疗技术协同研究、科研成果推广应用的主体,是中心的有益补充。第五条 中心和基地坚持稳定支持、定期评估和动态调整。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湖南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和湖南 2 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卫计委”)是中心和基地的宏观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一)研究制定中心和基地的布局规划。(二)组建中心和基地专家咨询委员会。(三)负责中心和基地的认定、调整和撤销。(四)组织开展对中心和基地的绩效评估和检查。(五
3、)研究制定支持中心和基地建设运行的相关政策措施。第七条 省直有关部门(不含管理部门),各市州科技、卫生计生部门是中心和基地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一)组织推荐本部门或本地区中心和基地的申报。(二)协助年度材料报送、检查评估等管理工作(三)推进本部门或本地区中心和基地的建设与发展,在经费配套、人员编制、平台建设等政策措施等方面给予支持。第八条 中心和基地专家咨询委员会由国内外临床医学、药学、基础医学、公共卫生、医学科技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主要职责是:(一)为中心和基地的布局规划、运行管理和评审评估等工作提供咨询。(二)对中心和基地提出的临床研究重点方向、任务及战略规划
4、等提供咨询。(三)承担管理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3 第九条 中心或基地依托的法人单位(以下简称“依托单位”)主要职责是:(一)负责中心或基地的建设和运行,为中心或基地建设提供人、财、物等相应的条件保障。(二)建立健全中心或基地管理规章制度,建立有利于中心或基地发展的管理和运行机制。(三)做好中心或基地开展临床研究、转化应用和推广示范的条件保障工作。(四)做好国家临床研究中心的培育工作。第三章 申报和评审 第十条 中心和基地的申报由省科技厅项目受理中心负责,按照全年申报、定期评审原则执行。申报中心或基地的单位应当满足以下基本条件:(一)中心的申报单位为三级以上医院,基地的申报单位为地市级优势医院,
5、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申报单位在申报领域具有国内或省内领先的临床诊疗技术水平。(三)临床医学和转化研究、推广应用能力突出,申报前五年内,在申报领域牵头主持过省级及以上科技计划临床研究项目/课题,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优势相对明显。(四)申报单位能够对拟申报的中心或基地建设提供相应的条件保障。4 (五)同一申报单位在同一领域、同一年度只能申报一个中心或基地。第十一条 中心和基地的受理评审参照省科研条件平台项目程序执行:(一)项目受理。申请单位在湖南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公共服务平台填写申报材料,推荐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推荐函到省科技厅项目受理中心确认受理。中心由省级科技、卫生计生主管部门或相关科研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湖南省 临床医学 研究中心 临床 医疗 技术 示范 基地 管理办法 试行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