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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西省发展改革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年)(征求意见稿)一、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2014年7月25日江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18年5月31日江西省第十三 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修正)第六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 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 规避招标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 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 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 拨付;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 处分。细化标准:1.违
2、反本办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 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 招标的,施工、设备采购单项合同价低于5000万元的,勘 察、设计、监理合同单价低于500万的,责令限期改正,处 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七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 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 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 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细化标准:1 .分包人再次分包的,分包无效,处分包项目金额千分 之五以上千分之六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 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有关机关吊销 营业执照。2
3、.中标人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 工作分包给他人的,分包无效,处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六以 上千分之八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有关机关吊销营业执照。3 .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 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转让无效,处转让项目金额千分之八以 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有关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二、江西省反窃电办法(1999年10月23日江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12年11月30日江西省第十 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
4、会议修订,2019年 9月28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 次会议修正)第二十五条对于查证属实的窃电行为,电力主管部门应 当责令电力用户停止违法行为、向供电企业补交电费和违约 使用电费,并处以补交电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电力主 管部门和供电企业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窃电的,向供电企 业补交电费和违约使用电费,并处以补交电费三倍以上五倍 以下罚款。细化标准:L查实盗窃电量十万千瓦时以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向供电企业补交电费和违约使用电费,并处以补交电赛一倍 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查实电力主管部门和供电企业工作人员 利用职务便利窃电量五万千瓦时以下的,向供电企业补交电 费和违约使用
5、电费,并处以补交电费三倍以上四倍以下罚款。4 .查实盗窃电量十万千瓦时以上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向供电企业补交电费和违约使用电费,并处以补交电费三倍 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查实电力主管部门和供电企业工作人员 利用职务便利窃电量五万千瓦时以上的,向供电企业补交电 费和违约使用电费,并处以补交电费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第二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电力主管部门没收违 法所得,处以两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一)教唆他人窃电的;(二)向他人传授窃电方法的;(三)为他人窃电提供条件的。电力主管部门和供电企业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行为的, 由电力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 罚款。细化标准:
6、1 .教唆他人窃电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电 力主管部门和供电企业工作人员教唆他人窃电的,处五千元 以上八千元以下罚款。2 .向他人传授窃电技术的,处五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罚 款;电力主管部门和供电企业工作人员向他人传授窃电技术 的,处八千元以上九千元以下罚款。3 .为他人窃电提供便利的,处八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 款;电力主管部门和供电企业工作人员为他人窃电提供便利 的,处九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三、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2002年9月27日江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2013年7月27日江西省第十二 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
7、,2018年5月 31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 第一次修正,2019年9月28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 二十万元以下罚款。细化标准:1 .能源生产经营单位向本单位职工及其他用户无偿或者 低于政府定价、市场价提供能源,本单位职工及其他用户年 节省总金额在100万元以内的,或向本单位职工按照能源消 费量给予补贴,年补贴总金额在100万元以内的,由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
8、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二个月 内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二个月以上 六个月以下改正的,处七万元以上九万元以下罚款;逾期六 个月以上改正的,处九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2 .能源生产经营单位向本单位职工及其他用户无偿或者 低于政府定价、市场价提供能源,本单位职工及其他用户年 节省总金额在1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或向本单位职 工按照能源消费量给予补贴,年补贴总金额在100万元以上 300万元以下的,处十万元以上十四万元以下罚款。3 .能源生产经营单位向本单位职工及其他用户无偿或者 低于政府定价、市场价提供能源,本单位职工及其他用户年 节省总金额在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
9、或向本单位职 工按照能源消费量给予补贴,年补贴总金额在300万元以上 500万元以下的,处十四万元以上十八万元以下罚款。4 .能源生产经营单位向本单位职工及其他用户无偿或者 低于政府定价、市场价提供能源,本单位职工及其他用户年 节省总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或向本单位职工按照能源消 费量给予补贴,年补贴总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处十八万 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5 .违反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 第二十二条规定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的,年供能一百吨标 煤以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限 期改正。逾期二个月内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 款;逾期二个月以上六个月
10、以下改正的,处七万元以上九万 元以下罚款;逾期六个月以上改正的,处九万元以上十万元 以下罚款。6 .违反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 第十八条规定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的,年供能一百吨标煤 以上三百吨标煤以下的,处十万元以上十四万元以下罚款。7 .违反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 第十八条规定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的,年供能三百吨标煤 以上五百吨标煤以下的,处十四万元以上十八万元以下罚款。8 .违反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 第十八条规定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的,年供能五百吨标煤 以上的,处十八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四、江西省电力设施保护办法(1997年5月5日江
11、西省人民政府令第52号发布, 2004年6月30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34号第一次修正, 2012年9月17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00号第二次修正, 2014年1月30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10号第三次修正, 2019年9月29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41号第四次修正)第二十九条对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 条、第十五条规定的,由电力主管部门按下列规定处理:(一)危及电力设施安全,尚未造成电力设施损害的, 视其情节,处以50元至200元的罚款;(二)危及电力设施安全,已造成电力设施损害的,责令 其赔偿直接经济损失、处以罚款;对有关责任者个人,并可 建议有关部门、单位依法给予处分。前款第
12、(二)项规定的直接经济损失赔偿费按修复电力 设施成本费加少供(发)电量损失折款计算,罚款金额不超 过1000元。细化标准:1 .因过失造成电力设施损害的,责令其赔偿直接经济损 失,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2 .因主观故意造成电力设施损害的,责令其赔偿直接经 济损失,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五、江西省价格监测规定(2011年10月13日省政府令第192号公布,2019 年9月29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41号修正)第二十三条价格监测定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收回价格监测定点单位标志牌或者证书,并可以视情节处二 百元以上一
13、千元以下罚款:(一)迟报、拒报价格监测数据资料的;(二)虚报、瞒报价格监测数据资料的;(三)伪造、篡改价格监测数据资料的。细化标准:1 .迟报、拒报价格监测数据资料的,逾期不改正,未造成 严重危害后果的,处二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2 .迟报、拒报价格监测数据资料的,逾期不改正,造成严 重危害后果的,处三百元以上四百元以下罚款。3 .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监测数据资料的,在责令改正 前主动减轻或消除危害后果的,处四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罚 款。4 .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监测数据资料的,在责令期限 内改正,且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处六百元以上八百元以 下罚款。5 .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监测数据资
14、料的,逾期不改 正,已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处八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六、江西省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和保护办法(2016年1月9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21号发布, 2019年9月29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41号修正)第二十四条管道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 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 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给予处分:(一)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对管道进行巡护、检测和维修的;(二)未依照本办法规定设置有关管道标志的;(三)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将管道竣工测量图等材料报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能
15、源主管部门备案的;(四)未制定本企业管道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未将本企业 管道事故应急预案报管道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 门备案的;(五)发生管道事故,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者减轻事故 危害的。细化标准:1 .管道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能源主 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 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一)未依照本办法规定设置有关管道标志的;(二)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将管道竣工测量图等材料报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备案的。2 .管道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能 源主管
16、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四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七万元以上九万元以下的 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一)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对管道进行巡护、检测和维修 的;(-)未制定本企业管道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未将本企 业管道事故应急预案报管道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能源主管 部门备案的。3 .发生管道事故,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者减轻事故危 害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 期不改正的,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处九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
17、一)、(三)、(四)、 (五)、(六)项的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 依法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 款。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采用移动、切 割、打孔、砸撬、拆卸等手段损坏管道,尚不构成犯罪的, 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七)、(八)、(九)、(十)项的 规定,实施危害管道安全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能源 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较重的,对单位处一 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 下的罚款,对违法修建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限期 拆除;逾期未拆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依 法组织拆除
18、,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细化标准:1,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百元以上、 五百元以下的罚款:(一)移动、毁损、涂改管道标志的;(二)在埋地管道上方巡查便道上行驶重型车辆的。2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能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五百元以上八 百元以下的罚款:(一)在地面管道线路、架空管道线路和管桥上行走或 者放置重物的;(二)阻碍依法进行的管道建设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 法给予处分。3 .违反本办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 将必须进行招标的
19、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 招标的,施工、设备采购单项合同价高于5000万元低于 10000万元的,勘察、设计、监理合同单价高于500万元低 于5000万元的,责令限期改正,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七 以上千分之九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 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4 .违反本办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 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 招标的,施工、设备采购单项合同价高于10000万元的,勘 察、设计、监理合同单价高于5000万元的,责令限期改正, 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
20、九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 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 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法给予处分。第六十二条招标人超过本办法规定的比例收取投标保 证金、履约保证金或者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 期存款利息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 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5 .违反本法规定,有擅自开启、关闭管道阀门行为的,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 八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6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采用移动、切割、打孔、砸撬、拆 卸等手段损坏管道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
21、给予治安 管理处罚。7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五米地域 范围内,种植乔木、灌木、藤类、芦苇、竹子或者其他根系 深达管道埋设部位可能损坏管道防腐层的深根植物,挖塘、 修渠、修晒场、修建水产养殖场、建温室、建家畜棚圈、建 房以及修建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能源 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较重的,对单位处一万元 以上四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八百元以下的 罚款;对违法修建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限期拆除; 逾期未拆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组织拆除, 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8 .违反本办法下列规定的,实施危害管道安全行为的, 由县级以上
22、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 较重的,对单位处四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 八百元以上一千四百元以下的罚款:(一)在穿越河流的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五百米地域 范围内,抛锚、拖锚、挖砂、挖泥、采石、水下爆破,但在保障管道安全条件下,为防洪和航道通畅而进行的养护疏浚作 业除外;(二)在管道专用隧道中心线两侧各一千米地域范围内, 实施因修建铁路、公路、水利工程等公共工程作业以外的采 石、采矿、爆破。9 .违反本办法下列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能源主 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七万元以 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四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 的罚款。(一)在管道
23、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五米地域范围内,实施 取土、采石、用火、堆放重物、排放腐蚀性物质、使用机械 工具进行挖掘施工。(二)在管道及本办法第三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管道 附属设施上方架设电力线路、通讯线路或者在储气库构造区 范围内进行工程挖掘、工程钻探、采矿。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进行施工作业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情节较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法修建 的危害管道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限期拆除; 逾期未拆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依法组织 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细化标准:1 .未经管道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能源主
24、管部门批准, 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二百米和本办法第三条第二款第 一项所列管道附属设施周边五百米地域范围内,进行爆破、 地震法勘探或者工程挖掘、工程钻探、采矿。由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较重的,处一 万元以上二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2 .未经管道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批准, 在管道专用隧道中心线两侧各一千米地域范围内,因修建铁 路、公路、水利工程等公共工程,确需实施采石、爆破等施 工作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 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情节较重的,处二万五千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的罚款。3 .施工单位未经依法批
25、准,进行下列施工作业的,由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较重 的,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穿跨越管道的施工作业;(二)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五米至五十米和本法第 五十八条第一项所列管道附属设施周边一百米地域范围内, 新建、改建、扩建铁路、公路、河渠,架设电力线路,埋设 地下电缆、光缆,设置安全接地体、避雷接地体。七、江西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2009年9月24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74号公布)第二十五条经营者拒绝提供或者提供虚假成本资料的, 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逾期 不改正的,可以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细化标准:1
26、 .经营者提供虚假成本资料且逾期不改正的,处200元 以上500元以下罚款。2 .经营者拒绝提供成本资料且逾期不改正的,处500元 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八、江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2018年8月30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36号公布 2019年9月29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41号修正)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实行核准管理的项目,企业未依法办 理核准手续开工建设或者未按照核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 建设内容等进行建设的,由核准机关责令停止建设或者责令 停产,对企业处项目总投资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对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 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
27、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细化标准:3 .实行核准管理的项目,原项目核准文件失效后开工建 设的,由核准机关责令停止建设,对企业处项目总投资额1%0 以上3%。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 的,依法给予处分。4 .实行核准管理的项目,建设地点、建设规模或建设内 容未按照核准的内容等进行建设的,由核准机关责令停产, 对企业处项目总投资额3%。以上4%。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 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5 .实行核准管理的项目,企业未依法办理核准手续开工 建设的,由核
28、准机关责令停产,对企业处项目总投资额4%。 以上5%。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 的,依法给予处分。第三十四条第二款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 核准文件,尚未开工建设的,由核准机关撤销核准文件,处 项目总投资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已经开工建设的, 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细化标准:1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核准文件,尚未 开工建设的,由核准机关撤销核准文件,处项目总投资额1%0 以上5%。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核
29、准文件,已开 工建设,尚未投入使用的,由核准机关撤销核准文件、责令 停止建设,对企业处项目总投资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4 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核准文件,已开 工建设并已投入使用的,由核准机关撤销核准文件、责令停 产,对企业处项目总投资额3%。以上5%。以下的罚款;对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万元以上5万元 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五条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企业未依
30、法将项目信 息或者已备案项目信息变更情况告知备案机关,或者向备案 机关提供虚假信息的,由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 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细化标准:1 .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企业未依法将已备案项目的信 息变更情况告知备案机关的,由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2 .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企业未依法将项目信息告知备 案机关的,由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3万 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3 .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企业向备案机关提供虚假信息 的,由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4万元以上 5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六条企业投资建设
31、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项目 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责 令停产并恢复原状,对企业处项目总投资额5%。以上10%。以 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 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 予处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细化标准:1 .企业投资建设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项目,尚未投入 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并 恢复原状,对企业处项目总投资额5%。以上7%。以下的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7 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法 律、行政法规另有规
32、定的,依照其规定。2 .企业投资建设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项目并已投入使 用,但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主管 部门责令停产并恢复原状,对企业处项目总投资额7%。以上 9%。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处7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 依法给予处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3 .企业投资建设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项目并已投入使 用,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责 令停产并恢复原状,对企业处项目总投资额9%。以上10%。以 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9 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
33、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 予处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细化标准:L对施工、设备采购单项合同价低于5000万元的,勘察、设计、监理合同单价低于500万的标段,招标人超过本办法 规定的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者不按照规定退 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责令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2 .对施工、设备采购单项合同价高于5000万元低于 10000万元的,勘察、设计、监理合同单价高于500万元低 于5000万元的标段,招标人超过本办法规定的比例收取投 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者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 行同期存
34、款利息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 二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 担赔偿责任。3 .对施工、设备采购单项合同价高于10000万元的,勘 察、设计、监理合同单价高于5000万元的标段,招标人超过 本办法规定的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者不按照 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由有关行政监 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 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六十三条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 售出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后终止招标,应当及时退还 所收取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费用,以及所收取的投 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
35、存款利息,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视其情 节轻重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给潜在投标人 或者投标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对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细化标准:1 .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售出招标 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后终止招标,应当及时退还所收取的 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费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 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对施工、设备采购招标估算价低于 5000万元的,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估算价低于500万的标 段,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视其情节轻重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一 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给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造成损失的, 应当依法赔偿损失。对直
36、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依法给予处分。2 .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售出招标 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后终止招标,应当及时退还所收取的 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费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 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对施工、设备采购招标估算价高于 5000万元低于10000万元的,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估算价 高于500万元低于5000万元的标段,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视其情节轻重可以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给 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对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3 .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售出招标 文件
37、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后终止招标,应当及时退还所收取的 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费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 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对施工、设备采购招标估算价高于 10000万元的,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估算价高于5000万元 的标段,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视其情节轻重可以处二万元以 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给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造成损失的, 应当依法赔偿损失。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六十四条招标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 以行政手段或者其他不合理方式限制投标人数量的,由有关 行政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视其情节轻重,可以处三万元 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细化标准:1 .招标
38、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以行政手 段或者其他不合理方式限制投标人数量的,由有关行政监督 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施工、设备采购招标估算价低于5000 万元的,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估算价低于500万的标段, 视其情节轻重,可以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的罚款。2 .招标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以行政手 段或者其他不合理方式限制投标人数量的,由有关行政监督 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施工、设备采购招标估算价高于5000 万元低于10000万元的,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估算价高于 500万元低于5000万元的标段,视其情节轻重,可以处四万 元以上四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3 .招标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
39、三条第二款规定,以行政手 段或者其他不合理方式限制投标人数量的,由有关行政监督 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施工、设备采购招标估算价高于10000 万元的,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估算价高于5000万元的标 段,视其情节轻重,可以处四万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 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 政监督部门给予警告,视其情节轻重,可以处五万元以上十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泄露标底的;(二)泄露投标人商业秘密的;(三)泄露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的;(四)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擅自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细化标准:1 .
40、对施工、设备采购单项合同价低于5000万元的,勘察、 设计、监理合同单价低于500万的标段,招标人在招标过程 中泄露标底、泄露投标人商业秘密、泄露评标委员会成员名 单或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擅自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可以处 五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2 .对施工、设备采购单项合同价高于5000万元低于 10000万元的,勘察、设计、监理合同单价高于500万元低 于5000万元的标段,招标人在招标过程中泄露标底、泄露 投标人商业秘密、泄露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或依法应当公开 招标而擅自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可以处七万元以
41、上九万元 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 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 .对施工、设备采购单项合同价高于10000万元的,勘 察、设计、监理合同单价高于5000万元的标段,招标人在招 标过程中泄露标底、泄露投标人商业秘密、泄露评标委员会 成员名单或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擅自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 可以处九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第六十六条第二款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招标 投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行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 门取消其一年至两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42、的投 标资格:(一)以行贿谋取中标;(二)三年内两次以上串通投标;(三)串通投标行为损害招标人、其他投标人或者国 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三十万元以 ;(四)其他串通投标情节严重的行为。细化标准:1 .投标人以行贿谋取中标的,取消其一年至一年半内参 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2 .投标人三年内两次以上串通投标的,或者串通投标行 为损害招标人、其他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 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或者存在其他串通 投标情节严重的行为,取消其一年半至两年内参加依法必须 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第六十七条第二款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招标 投标
43、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情节严重行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 门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 标资格:(一)伪造、变造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其他许可证件骗取中标;(二)三年内两次以上使用他人名义投标;(三)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给招标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三十万元以上;(四)其他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情节严重的行为。投标人自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处罚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 三年内又有该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或者弄虚作假骗取中 标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细化标准:1 .投标人伪造、变造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其他许可证件 骗取中标的,三年内两次以上使用他人名义投标的,取消其 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2 .投标人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给招标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三十万元以上的,或者存在其他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情节严重 的行为,取消其两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的投标资格。第六十八条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 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 实施条例和本办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 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 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