殡葬管理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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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殡葬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殡葬管理,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 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和殡葬管理办 法,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 县民政部门负责全县殡葬管理工作,乡镇人民 政府、开发区管委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殡葬管理工作,相关 职能部门应积极配合,保证本办法的贯彻执行。第三条 在本县范围内的死亡人员一律实行火化。对违 反规定私自土葬的,由县级民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拒不 执行的,依法强制执行。第四条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自愿改革丧葬习俗 的,他人不得干涉。第五条 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包括集体所有制单位) 干部、职工死亡后,拒不实行火葬的,除按第三条执行外, 追究相
2、关责任人的责任,直至给予必要的党纪、政务处分。第六条禁止在丧葬中进行各种封建迷信活动,倡导丧 事简办。第七条在全县境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土葬提供 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处罚:1 .买卖、出租、转让墓地或高价出售墓穴的;2 .制作、经营棺木及其他土葬用品和丧葬迷信品的。第八条加大骨灰安葬管理力度,倡导节地生态葬和进 公益性公墓安葬。第九条 县级政府负责建设城市公益性公墓,乡镇人民 政府、开发区管委至少建设1座公益性公墓,鼓励有条件的 行政村建设公益性公墓。墓穴面积、墓碑高度不得超过国家 和省市有关规定。第十条乡镇(开发区)遗体接运严格按照属地管理原 则。凡在医疗机构死亡的
3、遗体,一律由医疗机构通知殡仪服 务单位接运遗体。经政府部门处理的非正常死亡的遗体,凭 公安部门出具证明火化。对患有传染病死亡的遗体以及高度 腐烂遗体,须经消毒处理并严密包扎,及时送殡仪馆火化。第十一条加强殡葬用品的生产、经营管理,经营殡葬 用品的单位和个人,须到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后,亮照经 营;无照经营,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处理。第十二条党员干部要带头实行殡葬改革,发挥模范表 率作用。全县要把改革旧的丧葬习俗纳入精神文明建设重要 内容,作为评选文明单位、文明村镇、文明家庭和先进模范 人物的条件。第十三条 县政府对殡葬管理实行任期目标考核。各乡 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应加强对殡葬工作的领导,成立工 作专班,落实殡葬工作各项任务。第十四条对煽动闹事、侮辱殴打殡葬管理人员、打砸 殡仪车辆、偷运或强运遗体,阻挠殡葬管理工作的,由公安 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查处;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十五条本办法由民政局负责解释。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 殡葬管理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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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殡葬 管理 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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