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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机动车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补充要求(修订稿)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机动车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 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 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 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补充要求。第二条【定义】本补充要求所称机动车检验机构包括开展机 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机构和开展机动车排放检验的机构。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机构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 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照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 准,对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开展安全技术检验的机构。开展机动车排放检验的机构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 染防治法的规定,按照国家标准和国
2、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 的规范或者地方的有关规定,对上道路行驶机动车开展排放检验的 机构。第三条【适用范围】对机动车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应遵守 本要求。第四条【公正性要求】机动车检验机构经营范围涉及机动车 维修、保养、销售的,应当确保机动车检验业务与其他相关业务 之间的独立运行,保证检验的公正性。机动车检验机构不得改变联网检验检测仪器设备的测 试原理、分辨率、测量结果数据的有效位数和检验结果数据, 排放检验结果应按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HJ 1237 2021)要求执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中所用的固定式检验检测设备,应 采用数字式数据处理二次仪表。数字式数据处理二次仪表包括:工控计算机、单
3、片机、 单板机、数字信号处理系统(DSP数字信号处器)等。第三十条【记录安全要求】机动车检验机构应建立程序, 保护和备份以电子形式存储的记录,并防止未经授权的侵入 或修改。第三十二条【记录溯源要求】机动车检验记录(含复检记 录、路试记录、电子形式存储的记录)应可通过纸质签名、 电子媒介或者其他途径记录检验员个人身份标识并可追溯 到检验员。检验员个人身份标识应具有唯一性,并保证安全,防止 盗用和误用。授权签字人、检验员、受理人员采用电子签字的,应保 留相应的影像或具备人脸识别、指纹识别等功能,确保记录 可追溯。第三十三条【报告溯源要求】机动车检验报告中所有工程 的检验都应能追溯到检验记录,检验报
4、告和检验记录的编号 应具备唯一性并对应。第三十四条【报告修改要求】机动车检验机构不得在已出 具的检验报告上做任何修改。如确需对检验报告进行修改, 应将已出具的报告收回、作废,必要时,应重新进行检验, 并发出新的报告。第三十五条【报告和记录电子存储】机动车检验机构在保 证安全性、完整性、可追溯性的前提下,可使用电子形式存 储的记录和报告,代替纸质文本存档。第三十六条【报告和记录保存期】车辆检验报告与原始记 录(包括复检记录或路试记录)保存期应不少于六年,车辆排 放检验信息的电子档案保存期应不少于十年。机动车检验机构应保存每一次检测过程中同一车辆多 次检测的检验报告和原始记录信息。与公安、生态环境
5、、交通运输部门联接与检测相关的监 控视频、图像和数据信息保存按照相关部门的要求执行。第二十七条【公示栏要求】机动车检验机构应当在服务大 厅设立公示栏,公示其服务承诺、资质信息、检验工程、检 验标准、收费标准、车辆检验流程图和投诉监督栏等信息和 服务性设施。移动式摩托车、三轮汽车检验可不必设置车辆 检验流程图。第三十八条【服务要求】机动车检验机构在开展机动车检 验过程中应当提供以下服务要求:(一)预约检车服务,并保障预约车辆优先检测。(二)“交钥匙工程”服务,检验工作由检验机构工作人员 一次性负责办结。整合窗口服务流程,实现全流程一窗办理。办事 窗口实行排队叫号管理。(三)服务大厅设置综合咨询台
6、,提供取号和咨询服务;设置 电子屏幕,实时显示车辆检测全过程和结果情况。(四)在明显位置公示监督举报 、设置举报箱,及时妥善 回应群众合理意见。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市场监管部门在以上要求的基础上,可 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订相关服务规范或标准。第七章附那么第三十九条【维修和销售企业检验能力评审要求】具备一类、 二类维修资质的汽车品牌销售服务企业试点开展非营运小型、微 型载客汽车检验,申请资质认定评审要求按照公安部市场监管 总局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关于深化机动车检验 制度改革优化车检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的相关要求实 施。第四十条【施行日期】本补充要求自XXXXX起施行。 原国家质量监督
7、检验检疫总局和原国家认监委于2015年9 月24日发布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机动车安全技术检 验机构评审补充要求同时废止。第二章技术能力评审要求第五条【能力要求】机动车检验机构应同时具有机动车 安全技术检验工程和方法(GB 38900)中适用机动车类型 中的一类或几类车型的全部安全技术检验能力,同时应具备汽 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 (GB 18285),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 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 3847)中对应车型的排放检验能 力。第六条【多场所要求】具有多场所的机动车检验机构,每 一个检测场所都应同时具备相同类型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和排 放
8、检验的能力,并具备独立开展车辆检测的完整检测能力及服务能 力。第三章人员评审要求第七条【检验人员配置要求】机动车检验机构应按照资质 认定要求,配置相应的检测人员。机动车检验机构检测人员 应包括但不限于登录员、外观检验员、底盘部件检验员、引 车员、OBD查验员、排放检验员等。检验人员的专业技术背 景、工作经历、检验能力等应与所开展的车辆检测活动相匹 配。第八条【检验人员考核要求】机动车检验机构应当对检验 人员进行培训、考核,考核合格确认其具备技术能力要求后 方可从事相关岗位的检测活动。第九条【检验人员数量要求】机动车检验机构检验人员数 量应当与检测线数量以及承检车辆数量相匹配,并满足机动 车检验
9、的要求。第十条【技术负责人和授权签字人要求】机动车检验机构技 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应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和机动车检验 业务,熟悉机动车的理论与构造、排放控制系统基础知识和构造、 熟悉各检验工作业务、流程及相关专业知识,熟悉检验检测仪器设 备的结构及性能,熟练掌握检验检测仪器设备的操作规程。第十一条【技术负责人和授权签字人职称和能力要求】机动车 检验机构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应当具有中级及以上相关专业技 术职称(资格)并从事机动车相关检验检测工作经历满三年,或者 具备同等能力。承当大型客车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机动车检验机 构授权签字人必须具有中级及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资格)。本条所称相关专
10、业是指:车辆工程、动力工程(内燃机)、汽 车运用工程、汽车维修工程教育、汽车服务工程及机械类、机电制 造类、自动化控制类、环境工程和环境监测类本科毕业,或者汽车 检测与维修技术、汽车制造与装配技术、汽车电子技术、汽车营销 与服务技术、汽车新能源技术等大专毕业。同等能力是指:符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那么规定 的同等能力要求;或者车辆工程、汽车运用工程、汽车服务工程等 本科毕业,机动车设计、制造、检测、维修、鉴定评估、整形及改 装等专业大学专科毕业,从事相关检测工作经历3年及以上;或者 具有机动车检测、维修技师及以上技术等级,从事相关检测工作经 历3年及以上。从事相关检测工作经历是指:在产品
11、质量检验检测机构从事机 动车整车检验,或者在机动车生产企业从事整车检验,或者在汽车 修理企业从事整车检验,或者从事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动车排 放检验、机动车综合性能检验。第十二条【引车员要求】机动车检验过程中引车员应持 有与检验车型相对应的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第十三条【人员管理要求】机动车检验机构应与机动车检 验检测人员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检验检测 人员应签订诚信检验承诺书,承诺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技术 标准等要求开展车辆检测有关工作。第四章场所设施评审要求第十四条【场所要求】机动车检验机构应当具备有所有权或 者完全使用权的固定的工作场所,其工作环境能够保证检验结果 的准确。第十五
12、条【场所区域设置要求】机动车检验机构场地、建 筑物等设施应当满足承检车型检验工程和安全作业的需要, 并设置相应的办公、检验、服务等区域。办公区域应设置办公室、档案室(分类存放技术档案、 车辆档案)、微机房。外检区应设置外检棚或外检车间。检验区域应设置检测预检区、外观检验区、车辆底盘部 件检验区(可与具备其功能的检验区合并)、检测车间(仪 器设备自动控制区)、底盘动态检验区、制动性能路试检验 区(适用时)、坡道驻车性能检验区(适用时)、整备/空车质 量和外廓尺寸检验区(适用时),所有检验区域在车辆检测 时应封闭管理,应当有隔离设施防止无关人员进入,确保检 验安全。第十六条【内部道路要求】机动车检
13、验机构内部道路应当为 水泥或者沥青路面,并做到视线良好、保持通畅,道路的长 度、宽度、转弯半径应当满足承检车辆的正常行驶要求。第十七条【内部路线和标志要求】机动车检验机构应合理规 划场内行车路线。应设置足够的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引导 牌、安全标志等。场内交通标志标线应符合道路交通标志和 标线(GB 5768)的要求,标志标线信息简洁、清晰、连续 且指向明确,确保车辆和人员通行安全性和进出顺畅。第十八条【地沟要求】车辆底盘部件检验操作空间应当满足 检验要求,有良好的照明、通风、信号等设施,地沟周围有防坠入 措施。进出地沟楼梯通道应设置在地沟侧面,或其他能够保护车辆 底盘部件检验人员的健康和安全的
14、措施,进出口有安全护栏,且不 影响车辆通行。第十九条【检测车间要求】检测车间应为固定建筑,不应 为雨棚等临时建筑,检测车间宽敞,通风、照明、排水、防雨、 防火等安全防护满足要求。办公区域的面积、服务设施、档案保存 设施应满足检验工作需要。检测车间的长度、宽度、内部空间、各工位空间及间隔和检测 车间出入门应当满足相应检验车型和检验工程的需要。检测车间应 当充分考虑空气的流通,必要时安装车辆废气排出装置,降低车间 内的空气污染,应确保排放检验车间通风良好,排放检验区域不得 发生机动车排气累积或聚集。检测车间应当铺设易清除污物的硬地面(如水泥、水磨石等), 地面强度应当满足被检车辆的承载要求,行车路
15、面纵向和横向坡度 不大于0.1%。制动性能检测工位前后大型车辆检测线6m内、小型 车辆检测线3m内的行车地面附着系数应当不小于0.7 (使用平板 制动检验台时除外)。检测车间出入门应分别设置,不应混用。检测车间内人行通道(如有)应当设置隔离栏和标志,与检验 通道隔离,宽度不小于1m。检测车间出入口应当设有引车道和必要的交通标志。第二十条【行车制动路试车道要求】机动车检验机构应具 备行车制动路试车道,车道长度和宽度应当满足检验工作的 要求。路试车道铺设有平坦、硬实、清洁的水泥或者沥青路面, 设置规范的交通标志标线,任意50米长度内坡度不大于1%, 路面附着系数不小于0.7。总质量小于4500 k
16、g的车辆路试车 道:有效长度不少于80m,宽度不少于6m;总质量大于等 于4500 kg的车辆路试车道:有效长度不少于100m,宽度不 少于6mo路试车道应设有安全标识和安全防护措施。不得在楼顶、地下室和场区外等区域设置路试车道。采用平板制动检验台检验非营运小型、微型载客汽车行 车制动性能时,可以不要求具备路试车道。第二十条【驻车坡道要求】机动车检验机构应具备驻车 坡道或满足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程和方法(GB 38900) 要求的驻车制动仪器设备。未配置驻车试验仪器设备的检验机构应具备满足检车 要求的驻车坡道,坡度15%或20%,坡道路面附着系数不小 于0.7,坡道的长度应当比承检车型的最大轴
17、距长1m,宽度 应当比承检车型的最大宽度宽1m。并设有安全标识和安全 防护措施。坡道长度和宽度应满足检验工作的要求。不得在楼顶、地下室和场区外等区域设置驻车车道,驻 车坡道应有辅助缓冲设施。采用平板制动检验台检验非营运小型、微型载客汽车驻 车制动性能时,可以不要求具备驻车坡道。第二十二条【底盘动态检验区要求】机动车检验机构场区 内应具备底盘动态检验区(摩托车除外),并满足承检车辆 要求。第二十三条【停车场要求】机动车检验机构停车场地面积应 当与检验能力相适应。停车场地应当为水泥、沥青或者其他硬地面,能承受车 辆的碾压。场内应划分停车线和车辆行驶通道,并保持进出 口畅通;应设置照明设备,并满足消
18、防等安全要求,布局合 理,能够保证检验流程通畅,尽量防止产生车辆交叉干扰, 如无法防止时应增设有效管控措施。第五章检测设备评审要求第二十四条【仪器设备和标准物质要求】机动车检验机构 应当依据其申请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正确配备开展机动车 检测所需的检验检测仪器设备以及相关标准物质。检验检测 仪器设备及标准物质应当满足国家标准和规范对所承检车 型的要求。车辆主要检验检测仪器设备,如制动台、称重台、侧滑台、前 照灯发光强度检验台、外扩尺寸检测仪、底盘测功机,应为固定式 设备,自动控制的仪器设备应安装在检测车间内。摩托车和三轮汽 车的主要检验检测仪器设备可以采用移动式设备。机动车检验机构对使用的检验检测
19、仪器设备应当拥有所有权。第二十五条【软件要求】机动车检验机构应保证用于检验 检测并对结果有影响的软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要求, 并经过验证及进行维护、变更、升级后的再验证,加以唯一 性标识。机动车检验机构应确保用于检验检测的软件的唯一性、 完整性,不得擅自修改软件,确需升级的,应记录版本号、 时间和功能修改说明。第六章管理体系评审要求第二十六条【公正性承诺要求】机动车检验机构应在服务 区域的明显位置,公示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最高管理者签署 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公正性和诚信承诺。第二十t条【保密要求】机动车检验机构应制定客户信息 保密制度,保密内容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委托方提交的文件与资料;(二)检验记录和检验报告所涉及的委托方信息;(三)检验员在现场检验时获得的信息,包括检验的结 论等;(四)机动车检验机构从客户以外的渠道(如监管机构、 投诉人)获得的有关客户的信息。第二十八条【分包要求】机动车检验机构不得对机动车检验 进行分包。第二十九条【不合格项告知要求】对于检验不合格的车辆, 机动车检验机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送检人不合格内容。第三十条【数据处理要求】机动车检验的固定式检验仪器, 应具有数据通讯接口,能够进行联网控制和计算机联网。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