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公牛侵权案-网上侵权案的是与非.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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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公牛侵权案|网上侵权案的是与非 网民对自己在网络上的言行究竟要不要承担法律责任?日前,南京市鼓楼区法院对一起网络纠纷作出一审判决:网名为“大跃进”的俞某侵权事实成立,被判向原告张某在西祠网站上赔礼道歉,并赔偿其精神损害赔偿金1000元。 原告张某是一名漂亮女孩,网名“红颜静”,主持管理了e龙网站里的一个文学版块。被告俞某以“大跃进”为网名,在e龙网站上网活动。去年11月某日,张、俞等网友们在南京聚会交流,并打牌娱乐到深夜。回家之后,张某打开电脑,发现刚刚还在一起玩的俞某以“大跃进”的网名在公开版块上发出侮辱她的帖子,称“红颜静”是网上的“交际花”,以及一些不堪入目的言语,内容极为低下
2、。张某当即回帖要求对方不要乱写、侮辱他人。在此后的几个月时间里,“大跃进”在网上发表了大量的帖子,侮辱“红颜静”,并以另一网名“华容道”的名义发帖,对“红颜静”进行侮辱和诽谤。 在法庭上,原告及代理人当庭出示证据证明原、被告的网友关系和被告进行诽谤的事实。被告主张自己不是“大跃进”,并否认侵权事实;同时指出,网络是一个虚拟空间,网民与网民间的对骂乃至侮辱,与面对面的对骂、侮辱有着本质的区别,因为是虚拟的,所以不构成侵权。法官出示了证明“大跃进”和“华容道”的IP地址及使用的为被告家庭电话号码,以及上网次数、时间等证据。法庭经过合议认定,被告在明知对方网名和真实身份的前提下,在网站的公开版块发帖
3、,对原告进行人格侮辱和诽谤,故侵权事实成立。据此,法院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对于这一判决,有很多对立的意见。针对这些意见作出说明,或许就能够说明本案判决的是与非。 争论之一:一方主张网络是虚拟的,与现实生活不同,网上的事情应该网上解决;另一方主张网络是现实的延伸,当然要遵守现实的法则,当在网上解决不了的时候自然应该拿到现实中来解决。 应当看到的是,网络是虚拟的,但是网站和网民都是现实中的主体。在网络社会中,最基本的主体就是网站和网民。网站是要经过注册的实体,要由现实中的人或者公司来经营。网民也是现实中的人,并非虚幻的人物。在虚拟的空间中,虽然在一般情况下没有人或者很少有人知道某一个网民的具体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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