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械工业人事管理制度( 36页).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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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机械工业企业人事管理制度总则第壹条 本规则依据机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组织规程有 关条款之规定制定。第贰条 本公司员工的任聘、试用、报到、保证、职务 派免、迁调、解职、服务、交卸、给假、出差、值勤、考核、 奖惩、待遇、福利、退休、抚恤等事项,除公司章程组织规程 及政府有关法令另有规定外悉依本规则办理。第叁条 本公司除董事、监察人外,自总经理以下各级业 务执行人员,均称为本公司职员,并依工作性质分管理职、技术 职淇职位等次如下:第肆条本公司除业务执行人员外,可雇用工员(服务员)、 特勤人员(司机、守卫、打字员、电话总机值机员)等,辅助业 务的执行。其管理悉依本规则执行。第伍条本公司工员分下列二种:(
2、一)作业员:凡具有专门技能从事技术工作的工人。第十条本公司员工离职,经办妥移交手续后6个月内未 发现任何弊端时才发还保证书解除保证人的保证责任。职务派免第一条各级主管职务的委派分为实授、代理二种。第二条职务的派免除依章程须由董事会核定者外,各单 位主管如认为有必要时可填具调派意见表呈总经理核定派 免。第三条职务的派免经核定后由人事部门填发人事派(免) 令。第四条职务的委派经核定后准支职务加薪,其数额另行 决定。口迁调第一条 本公司基于业务上的需要,可随时调动任一员工 的职务或服务地点。被调的员工如借故推诿,概以抗命论处。第二条各单位主管依其管辖内所属员工的个性、学识 和能力,力求人尽其才以达到
3、人与事相互配合,可填具人事异 动单呈核派调。第三条 奉调员工接到调任通知后,单位主管人员应于10 日内,其他人员应于七日内办妥移交手续就任新职。前项奉调 员工由于所管事物特别繁杂,无法如期办妥移交手续时,可酌 予延长,最长以5日为限。第四条奉调员工可比照出差旅费支给办法报支旅费。 其随往的直系眷属得凭乘车证明实支交通费,但以五口为限。 搬运家具之运费,可检附单据及单位主管证明报支。第五条奉调员工离开原职时应办妥移交手续才能赴新 职单位报到,不能按时办理完移交者应呈准延期办理移交手 续,否则以移交不清论处。第六条调任员工在新任者未到职前,其所遗职务可由直 属主管暂代理。口解职第壹条 本公司员工的
4、解职分为“当然解职“、“退休“、 辞职“、“停职”、“资遣“及“免职或解雇”六种。第二条 本公司员工死亡为“当然解职“。“当然解职”得依 规定给恤。第三条本公司员工退休给予退休金,其办法另定。第四条 本公司员工自请辞职者,应于请辞日30天前以书 面形式申请核准。在未奉核准前不得离职,擅自离职者以旷工 论处。第五条 本公司员工停职分为“自请停职“及“命令停职” 二种。(一)员工因服兵役期间超过一个月者可自请停职。(二)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命令停职。1 .保证人更换期间,所属一级单位主管认为必要停职者。2 .因病延长的假期超过6个月者。3 .触犯法律嫌疑重大而被羁押或提起公诉者。第六条自请停职和
5、命令停职,如遇下列情况,酌情予以处 理。(一)自请停职者,于退伍后15天内未申请复职者,予以免 职或解雇。(二)因换保停职者,自停职日起15天内未办妥换保手续 者,予以免职或解雇。(三)因病命令停职者,自停职日起6个月内未能痊愈申请 复职者,资遣或命令退休。(四)因案命令停职者,经判决为有期徒刑以上者免职或解 雇,但侦查处分不起诉或判决无罪确定后,可予复职。第七条 本公司员工于停职期间,停发一切薪津,其服务年 资以中断计。第八条 本公司因实际业务需要可资遣有关员工淇办法 另定。第九条违反本公司规章,经本公司员工考评审议委员会 决议免职或解雇者即予免职或解雇。第十条 本公司员工离职,除“当然解职
6、“及“命令停职”未 能办理交卸手续者外,均应办妥交卸手续,经各部门接交人签 准后才能离职。服务守则第一条本公司员工应遵守本公司一切规章命令及主管 的指挥监督,忠实勤勉地执行其职务。对经办业务或工作如有 建设性意见时,可以口头或书面陈述建议。第二条本公司员工平日的言行应诚实、谦让、廉洁、 谨慎、勤勉,同事间要和睦相处以争取公司荣誉。第三条本公司员工上下班均应按规定签到。签到均应 亲自为之,不得托人代为签到或代人签到。违者依本规则的规 定论处。第四条 本公司员工除规定之放假日及因公出差或因故 与其他正当事由外,均应按照规定时间上下班,不得任意迟到 或早退。如有违反者照下列规定处理。(一)每月迟到或
7、早退:7次至10次者以旷工半天论处。 11次至15次者以旷工1天论处。16次至20次者以旷工2 天论处。超过21次概以旷工3天论处。(二)迟到或早退除事先请准者外,超过20分钟起至1小时 内,未办理请假手续者以旷工半天论处。第五条 各级员工每日应办事务必须当日办清,如不能于 办公时间内办妥应加班赶办。如有临时发生紧要事项奉主管 人员通知时,虽非办公时间亦应遵照办理,不得借故推诿。加班 发给加班费,其标准另定。第六条 本公司员工对顾客或参观来宾应保持谦和礼 貌、诚恳友善的态度。对顾客委办事项应力求周到机敏处理, 不得草率敷衍或任意搁置不办。第七条各级主管就其监督范围以内所发命令淇属下员 工有服从
8、的义务,但对其命令有意见时可随时陈述。第八条各级员工对于两级主管同时所发命令或指挥,以 直接主管的命令为准。第九条本公司员工不得有下列行为:(一)除办理本公司业务外,不得对外擅用本公司名义。(二)对于本公司无论是否经管,均不得泄漏。(三)未奉核准不得擅离职守。(四)对于所办事项不得收受任何馈赠或向往来行号挪借 财物。(五)非因职务的需要不得动用公物或支用公款。(六)对所保管的文书财物及一切公物应善尽保管之责,不 得私自携出或出借。(七)不得私自经营与本公司业务类似的商业或兼任本公 司以外职务。但经董事长特准者不在此限。(八)不得任意翻阅不属自己负责的文件、帐簿表册或函 件。(九)不得携带违禁品
9、、引火物及非必要物品进入工作场 所。第十条 本公司各级员工有违反前条规定,应按情节轻重 分别予以惩处,该主管知情不报者亦应负连带责任而受惩处, 其涉及保证事项的保证人应负保证有关的责任。交卸手续第一条本公司员工交卸分:(一)主管人员交卸。(二)经管人员交卸。第二条称主管人员者为主管各级单位的人员。称经管 人员者为直接经管财物或事务的人员。第三条 主管人员应就下列事项分别造册办理移交。(一)单位人员名册。(二)未办及未了事项。(三)主管的财物及事务。第四条经管人员应就下列事项分别造册办理移交。(一)所经管的财物事务。(二)未办及未了事项。第五条一级单位主管人员交卸时应由公司负责人派员 监交,二级
10、单位以下人员交卸时可由该单位主管人员监交。第六条本公司员工的交接,如发生争执应由监交人述明 经过,会同移交人及接收人拟具处理意见呈报上级主管核定。第七条主管人员移交应于交卸之日将本章第三条规定 的事项移交完毕。第八条经管人员移交应于交卸日将本章第四条规定的 事项移交完毕。第九条主管人员移交时应由后任会同监交人依移交表 册逐项点收清楚,于前任移交后3日内接收完毕检齐移交清册 与前任及监交人会签呈报。第十条经管人员移交时,应由后任会同监交人依移交表 册逐项点收清楚,于前任移交后三日内接收完毕,检齐移交清 册与前任及监交人会签呈报。第十一条 各级人员移交应亲自办理,其因特别原因,经核 准得指定负责人
11、代为办理交卸时,所有一切责任仍由原移交 人负责。第十二条各级人员过期不移交或移交不清者得责令于 10天内交卸清楚,其缺少公物或致公司受损失者应负赔偿责 任。第十三条 本公司员工派往国内外实习或考察者其交卸 亦适用本规则的规定。给假与出差第一条 本公司以下列日期为例假日(若有变更时得预先 公布),但因业务需要可指定照常上班需以加班计算:(一)例假日1.元旦 2.圣诞节 3.感恩节 4.妇 女节(限女性)5.劳动节 6.复活节(二)每星期日(三)其他经公司决定的休假日(四)例假日若适逢星期日,其隔日不予补假。第二条员工请假分下列七种:(一)事假:因事必须本身处理者可请事假,每年积计以7 天为限。(
12、二)病假:因病必须治疗或休养者应检具劳保局特约医 院或公立医院证明申请病假,每年积计以30天为限;住院者, 以1年为限,两者合计不得超过1年。(三)婚假:1 .员工结婚可请婚假8天(包括例假日)。2 .子女结婚可请假2天(包括例假日)。3 .兄弟姊妹结婚可请假1天。(四)娩假:1 .员工生育可请假8星期;小产4星期(均包括例假日)。2 .配偶分娩可请假1天。(五)丧假:1.父母、翁姑、配偶丧亡可请丧假8天(包括例假日)。(二)服务员:凡不具有专门技能非从事技术工作的工人。第六条本公司因业务工作需要可聘请顾问或特约人员, 雇用临时工或包工。其管理办法另以聘约或合同。第七条本公司得招收实习生,其办
13、法另定。第八条 本公司职员除本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同意 任用者外可由各部(室、中心)经理(主任)签请总经理核准招 募。第九条本公司各级员工,均应遵守本规则各项规定及本 公司制定的规章及通告。任聘第一条 本公司任聘用各级员工以思想、学识、品德、 能力、经验、体格适合于所任职务或工作者为原则,但有特殊 需要时不在此限。 第壹条新进员工的任聘,依据业务需要, 由主管人事部门统筹呈报核准。第贰条 本公司各级员工应具有下列各款资格之一者予 以任聘:(一)正管理师、正工程师2 .祖父母、兄弟姊妹及子女、岳父母之丧亡可请假6天(包括例假日)。3 .其他直系亲属丧亡可请假1天。(六)公假:因兵役检查或军政各
14、机关之调训,期间不满一 个月者或应国家考试或担任各级民意代表出席会议期间在3 天以内者,可请公假。(七)特别假:依其服务年资,可分别给予特别假。第三条前条各款假期内的薪津照常支给。第四条第二条各条款假期的核准权限如下:(壹)科长级以下人员,假期3天内由科长核准,3天以上由 经理(主任)核准。(贰)科长级人员,假期3天内由经理核准,3天以上由协理 或副总经理核准。(三)经理级人员由协理以上主管核准。第五条 本公司员工因执行职务所生的危险致伤病不能 工作者,以公假论,期间以年为限。其假期延至次年时应合并计 算,假期中薪资照给。 过期仍未痊愈者可依退休规定命令 退休。第六条请假逾期应照下列规定办理:
15、(一)事假逾期按日计扣薪津,一年内事假积计超过30天 者免职或解雇。(二)病假逾期可以未请事假的假期抵销,事假不敷抵销时 按日计扣薪津。但患重大疾病需要长期疗养,经总经理特别核 准者不在此限。第七条特准病假以半年为限,其假期延至次年时应合并 计算。特准病假期间薪资减半发给,逾期者得予命令退休或资 遣。第八条本公司员工请假除因急病不能自行呈核可由同 事或家属代为之外,应亲自办理请假手续。未办妥请假手续, 不得先行离职,否则以旷工论处。第九条本公司员工请假假期届满未行续假或虽行续假 尚未核准而不到职者,除确因病或临时发生意外等不可抗力 事情外,均以旷工论。第十条 本公司员工旷工在七日以内按日计扣薪
16、津。第十一条请假理由不充分或有妨碍工作时,可酌情不予 给假,或缩短假期或令延期请假。第壹拾贰条请假者必须将经办事务交待其他员工代理, 并于请假单内注明。第壹拾叁条计算全年可请假日数,均自每年1月1日起 到12月31日止,中途止职者,比例递减。特准病假延至次年销 假者淇次年事、病假期比照中途到职人员计算。第十四条本公司员工依本规则所请各假如发现有虚伪 事情者,除以旷工论处外,并依情节轻重予以惩处。第十五条本公司服务1年以上未满3年者每年给予特别 休假7天。服务3年以上未满5年者每年给予特别休假10 天。服务5年以上未满10年者给予特别休假14天,服务满10 年者给予特别休假15天,满10年以上每
17、增满1年加给1天, 但至多以30天为限。第十六条特别休假按以下手续办理:(一)每年初(元月)由各单位在不妨碍工作范围内,自行排 特别休假日期。特别休假日期表一式两份,一份留存原单位, 一份逐级转呈各部(室)经理(主任)核阅后送人事单位备查。(二)特别假休假时,应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填员工请假 记录卡),并觅妥职务代理人,办妥职务交待后才能休假。(三)基于业务上的需要不能休假时,可比照休假天数的薪 津数额改发奖金。若干休假期间,因业务需要奉令销假照常工 作而不补休假者,亦得照其未休假天数的薪资数额改发奖 金。第十七条员工在休假之前1年有下列事情之一者,不给 予特别假:(一)事、病假积计逾21天者
18、。(二)旷工达3天以上者。第十八条本公司员工因公出差时可支领旅费,其支给办 法另定。口值勤第一条 本公司于休假日及每日办公时间外应办一切事 务,除由主管人员在各职守内各负全责外,可另派员工值勤处 理下列事项。(一)临时发生事件及各项必要措施。(二)指挥监督警卫人员及值勤工人。(三)预防灾害、盗窃及其他危险事项。(四)随时注意清洁卫生安全措施与公务。(五)公司交办各项事宜。第二条本公司员工值勤淇时间规定如下:(一)自星期一至星期六每日下午下班时起至翌日上班时 间止。(二)例假日:日班:上午八时起至下午五时半止(可随办 公时间的变更而变 更)。 夜班:下午五时半起至翌晨上班 时止。第三条员工值勤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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