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投某地产房地产投资基金之集合资金信托合同XX0324.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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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投某地产房地产投资基金之集合资金信托合同XX0324合同编号:中投信集信2011T2号中投绿城钱塘江1号房地产投资集合资金信托合同中投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O一一年四月 并向全体受益人通报拟发行A类受益权信托单位的要紧信托要素等 内容。六、信托资金在初始募集或者存续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按同期 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算,由受托人在首次信托利益分配时支付给受益 人。第五条 信托计划的规模与期限一、信托计划规模1、本信托计划估计最高存续规模为20亿元整。具体金额以信 托计划实际募集金额为准。本信托计划项下每1元信托资金可购买1 份信托单位。2、本信托计划成立时,C类受益权规模应为5亿元。信托计划 存续期
2、间,C类受益权规模不变。3、本信托计划成立时,B类受益权规模应为5亿元。信托计划 存续期间,若部分或者全部B类受益人根据信托计划文件约定选择 到期退出的,B类受益权实际存续规模能够向下调整。4、本信托计划项下A类受益权的最高存续规模为20亿元与信 托计划存续期间任一时点的B、C类受益权合计存续规模二者之差 额,且信托计划存续期间任一时点的A类受益权存续规模与B、C类 受益权合计存续规模之比不应大于2 : 1o二、信托计划期限1、本信托计划期限为60个月,自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计算。2、本信托计划项下C类受益权的信托期限为60个月,与信托 计划期限一致。3、本信托计划项下B类受益权的信托期限为36
3、个月。B类受 益权到期之前,在B类受益人提早6个月向受托人书面要求的前提 下,有关B类受益权的期限可延长为60个月。4、本信托计划项下A类受益权,不管其对应的信托单位发行于 何时,其信托期限均不得超过24个月,且届满日均不得晚于信托计 划届满日。5、本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发生信托计划文件约定提早终止情形 的,受托人有权提早终止信托计划。6、根据信托财产管理运用的需要,经受托人与全体B、C类受 益人一致同意,信托计划期限可进行延长,延长期限以24个月为限。第六条信托资金的管理方式与受托人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的权限一、信托资金的基本运用方式本信托计划项下,仅限于受托人(作为有限合伙人)以自己名义
4、, 将全部信托资金用于与上海绿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暂定名,作为普 通合伙人,下列简称“上海绿城投资”)共同出资设立一有限合伙企业 (下列简称“合伙企业”),致力于国内经济较发达地区三、四线城市 的房地产项目投资或者保障性住房建设等。信托资金闲置时,仅可用于存放同业、购买国债等低风险投资。二、合伙企业概况1、合伙企业的组织形式合伙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合伙。2、合伙企业的规模与出资合伙企业的规模估计为不超过20.2亿元。其中,有限合伙人出 资估计不超过20亿元,普通合伙人出资估计为2,000万元。合伙人为设立合伙企业募集的初始资金估计为10.2亿元。3、合伙企业的注册地合伙企业的注册地址初定为上海
5、,要紧经营场所为杭州。4、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合伙企业在工商机关登记的经营范围初步确定为:股权投资,与 股权投资有关的债权投资,资产管理、投资管理及咨询服务,法律法 规许可的其他业务。5、合伙企业的期限合伙企业的运营期限暂定为5年,其中前4年为投资期,最后1 年为退出期。根据合伙企业的经营与终止清算需要,经合伙人会议一致同意, 可延长运营期限,延长期限以两年为限。合伙企业运营期之延长应以信托计划期限的延长为前提。6、合伙企业的终止如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合伙企业终止:(1 )合伙企业运营满5年且合伙人会议未同意延期;(2) 合伙人会议决定解散;(3) 信托计划(提早)终止;(4) 出现法律法规规定的
6、其他终止经营情形。合伙企业终止时,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担任清算人对合伙企业进行 清算。7、普通合伙人绿城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下列简称“绿城集团”)下属子公司 绿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将发起成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合伙企业 的普通合伙人,拟定名称之“上海绿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三、合伙企业的治理结构合伙企业的治理架构要紧由合伙人会议、投资决策与管理委员 会、执行事务合伙人等三个层次构成。1、合伙人会议合伙人会议由合伙企业的全体合伙人共同参加,对合伙企业的重 大事项进行决策。该等重大事项要紧包含:(1) 批准合伙企业年度财务报告、年度预算与执行事务合伙人 的年度报告;(2) 除明确授权执行事务合伙人独立
7、决定事项之有关内容外, 批准合伙协议其他内容的修订;(3) 合伙人将其持有的有限合伙企业财产份额对外出质;(4) 评估机构、审计机构、托管银行等中介机构的聘请、解聘 及更换;(5) 批准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方案或者亏损分担方案;(6 )合伙企业的后续募集,与有限合伙人的入伙、退伙、追加 或者减少出资;(7) 批准合伙企业任何形式的对外负债;(8) 合伙企业的解散及清算事宜;(9) 法律法规及合伙协议规定应当由合伙人会议决定的其他事 项。合伙人会议审议事项须由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方可通过。2、投资决策与管理委员会合伙企业下设投资决策与管理委员会(下列简称“投决会”),负 责对合伙企业的投资决策与有关
8、重大事项的管理。投决会暂定由7名 成员构成,绿城集团(或者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4名,中投信托委 派2名,绿城集团之外的C类受益人委派1名。投决会的要紧职责为:(1 )制定与修订合伙企业的投资规划、投资目标及其他具体运 营规则;(2) 决定对具体投资项目的投资(包含股权性与债权性)及退 出;(3) 批准合伙企业闲置资金的管理运用方式;(4) 初审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方案或者亏损分担方案;(5) 批准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代表;(6) 就项目公司股东表决事项作出决策;(7) 其他应由投决会决策的事项。其中,上述第(2 )、(5)项事项,应由投决会全体委员的同意 方可作出决策;其它事项由投
9、决会2/3委员(含)的同意可作出决策。投决会可通过现场会议、电话会议等形式召开会议或者征询表决 意见,并能够通过传真等形式进行表决。3、执行事务合伙人上海绿城投资担任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 业,行使合伙企业的日常管理职责。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权限与职责要 紧为:执行合伙企业的募集、设立及后续管理的具体事宜,采取一切必 要的、合法的行动,以维持合伙企业的合法存续与正常经营;(1)拟定投资项目的具体方案,报投决会批准;(2)召集并组织合伙人会议与投决会会议;(3)向合伙人会议与投决会报告工作;(4)其他应由执行事务合伙人行使的权责。上海绿城投资将委任一名代表,作为执行事务合伙人代表。
10、执行 事务合伙人代表根据合伙协议及合伙企业各项规章制度授予的职权, 具体执行合伙企业日常事务,完成执行事务合伙人交办的任务。四、合伙企业的利益分配(一)合伙企业的期间分配合伙企业运营期间,在有可供分配的现金收益的情况下,经有限 合伙人提议,合伙企业每年应不定期向有限合伙人分配合伙企业收 益,以尽量满足信托计划每年向投资者分配固定预期收益及支付有关 信托费用的流淌性需求。普通合伙人不参与合伙企业的期间收益分 配。(二)合伙企业的清算分配合伙企业清算时,按下列步骤与方式进行清算分配。1、支付合伙企业费用合伙企业清算时,清算财产首先用于支付各类费用,包含但不限 于执行事务合伙人固定管理费、应付未付的
11、各类费用(托管费、税费、 其他日常营运费用等)。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固定管理费率为合伙企业到位资金(按时间加 权平均)的1.2%/年。具体计提方式由合伙企业协议加以约定。2、支付执行事务合伙人业绩报酬执行事务合伙人的业绩报酬=(合伙企业清算财产+合伙企业运 营期间已分配的全部收益合伙企业应付未付的费用全体合伙人 的出资本金-业绩评价基数)x15%o其中,业绩评价基数的金额为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全体受益人固定 预期收益之与。3、向有限合伙人支付全部合伙企业剩余财产。五、合伙企业的项目投资(一)投资理念合伙企业将以推动中国城镇化建设为核心目标,致力于经济较发 达地区三、四线城市的房地产项目投资或者保障性住
12、房建设等。通过 本项目的运作,为消费者提供高品质的住宅产品,为房地产开发探索 新的商业模式,为社会投资者制造分享中国城镇化进程红利的平台。(二)投资标的合伙企业的要紧投资标的为绿城集团下属项目公司或者关联公 司负责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包含由绿城集团控股或者参股的项目,与 属于第三方但根据有关协议安排由绿城集团(通过其关联方)代建与 /或者管理的房地产项目。同时,合伙企业也能够与绿城集团或者其下属公司共同参与土地 招拍挂以获得项目开发用地,并在获得项目用地后共同开发、经营。 在合伙企业进展到一定阶段后,合伙企业可投资于完全由第三方开发 的房地产项目。(三)投资策略1、区域策略合伙企业将选取位于经济
13、较发达地区、处于快速成长期、房地产 进展阶段与城市进展进程相符合、房价基本合理、房地产投机氛围不 强的三、四线城市作为要紧投资区域。2、业态策略基于合伙企业的投资理念,合伙企业将以住宅业态作为要紧投资 标的,但不排除附带少量其它业态。3、开发策略项目公司的开发进度将与信托计划及合伙企业的期限相匹配,采 取快速滚动开发的策略,以三年为一个投资周期制订项目开发与退出 时间表。(四)投资方式合伙企业以股权投资与与股权投资有关的债权性投资为要紧投 资方式。在具体的项目投资中,合伙企业能够通过各类合法形式对项 目同时进行债权性投资,从而为项目土地的取得及开发提供融资或者 实现股东的资金投入。关于股权性投
14、资,合伙企业将在综合比选项目区位、市场定位、 内部收益率(IRR )、净资产收益率(ROE )、销售利润率等各项因 素基础上甄选投资项目。关于债权性投资,合伙企业对项目公司的贷款利率将与市场利率 相当。除非作为股东配套借款参与土地招拍挂,否则合伙企业可要求 业主方、项目公司或者第三方提供有效的资产抵押。当合伙企业投资于完全由第三方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时,在第三方 同意的前提下,绿城集团应作为合伙企业的共同投资者参与该项目的 股权投资。绿城集团跟随投资的比例应不低于10%o(五)投资流程1、执行事务合伙人建立拟投资的项目库并进行动态的扩充与更 新,同时对拟投资的项目进行初步的分析与调查;2、在执行事
15、务合伙人的内部决策机构对拟投资的项目作出初步 同意的决定后,由投资经理撰写项目投资建议书,内容包含:项目概 要、财务模型、风险因素、未来尽职调查要点、合伙企业管理团队及 初步结论,提交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内部决策机构进行决策,并报送投 决会初审;3、经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内部决策机构批准后且投决会初审通过 的,合伙企业管理团队,与通过聘请的法律、财务与评估等中介机构 对项目进行全面的尽职调查,包含商业、法律、技术、财务等方面的 内容,并与对方谈判确定要紧合同条款;4、执行事务合伙人向投决会提交项目最终建议书,包含全面的 投资报告、全面的财务模型、尽职调查报告、风险评估报告及合伙企 业管理团队的最终结论
16、;5、项目提交投决会进行最终审批;6、投决会批准拟投资项目后,由执行事务合伙人具体实施项目 投资并负责对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7、合伙企业将向各项目公司委派至少一名董事或者财务主管, 以实现对项目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与监督管理。合伙企业的监督范围 包含开发计划、预算、成本费用、营销、关联交易与财务等。六、合伙企业的项目退出(一)项目退出情形在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企业应从项目公司退出。若为股权 投资,则将相应股权出售。若为债权投资,则按有关条款清偿:(1 )合伙企业到期清算时;(2 )合伙企业流淌性需求超过其存量高流淌性资产,且合伙人 无法在合理期限内及时追加出资时;(3)达到项目投资计划中约
17、定的期限时;(4)经投决会一致同意退出的其他情形。(二)项目退出方式1、绿城集团的优先收购权合伙企业存续期间 如项目公司已实现预期可销售总面积的70% 以上(暂定,该指标可能根据项目公司具体情况进行调整),或者合 伙企业决定从项目公司退出时,绿城集团享有优先收购权,即在同等 条件下以基准价格收购合伙企业持有的全部项目公司股权。基准价格的评定机制由合作各方基于公平原则事先协商确定。2、公开市场交易合伙企业决定从项目公司退出且绿城集团放弃优先收购权时,合 伙企业能够在产权交易所挂牌转让等方式在公开市场上出售有关股 权,出售价格按照市场价格确定,但不得低于基准价格的九折。绿城 集团及其关联方不得参与
18、该阶段的交易。3、绿城集团的兜底收购义务合伙企业通过以上约定的出让程序仍无法出售有关股权时,合伙 企业有权要求绿城集团以基准价格的九折(暂定,具体折扣待双方最 终确定)收购有关股权。七、受托人对合伙企业及项目公司的管理(一)受托人对合伙企业的管理受托人计划从下列几个方面对合伙企业实施监督管理:1、治理结构受托人将协助合伙企业建立完善的治理结构,事先就合伙人会 议、投资决策与管理委员会及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权、责、利等作出合 理安排。2、制度建设受托人将参与合伙企业的各项制度建设,包含但不限于参与合伙 协议的拟定、协助制定内控管理制度等。3、经营决策受托人以有限合伙人身份参加合伙人会议,参与合伙企业
19、重大事 项的决策。合伙人会议审议事项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方可通过。受托人在投决会委派两名成员,对投决会审议事项进行审批。对 合伙企业财产与经营具有重大影响的事项,需经投决会全体委员同意 方可作出决策。4、信息报告受托人对合伙企业及项目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拥有充分的知情 权,并行使监督职责。受托人将督促执行事务人合伙人按各方制定的 信息报告制度的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报告合伙企业与项目公司 的经营与财务信息。(二)受托人对项目公司的管理受托人拟使用事先审查与事后监督相结合的原则,对项目公司进 行监管,监管的范围要紧包含开发计划、预算、成本费用、营销、关 联交易与财务等。具体方式要紧包含:1、公
20、司治理受托人将通过合伙企业协助项目公司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 事先就项目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及管理层的权、责、利等作 出合理安排。2、制度建设受托人将通过合伙企业参与项目公司的制度建设,包含公司章 程、决策流程、权限分配等。此外,受托人还将协助项目公司制订关 联交易制度、退出评估机制、资金管理制度、薪酬激励制度等一系列 规范性文件,尽可能降低交易对手的操作风险。2、内部监管受托人有权向项目公司委派董事或者财务主管,以参与项目公司 重大事项的决策与监督管理。3、外部监管受托人对项目公司的管理与运作拥有充分的知情权与监督权,并 可在必要时委任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第三方中介机构协助受托人
21、履行职责。三、信托资金的风险操纵措施为确保投资安全,经初步协商,合伙企业可能对投资项目使用下 列风险操纵措施:1、绿城集团或者第三方以所持项目公司的股权为合伙企业的投 资提供质押担保;2、项目公司的土地使用权为合伙企业的投资提供阶段性的抵押 担保或者第二顺位抵押;3、对各项风险进行跟踪监测,当发生有关事项时,合伙企业有 权采取有效的保全措施;4、委托托管银行对有关账户进行监管;5、合伙企业作为股东与第三方共同开发时,如项目公司被清算 的,则第三方的出资劣后于合伙企业获得分配;6、其它经有关各方同意的风险操纵措施。具体措施在实施投资之前,由合作各方协商确定。第七条受益人一、本信托计划成立时,每一
22、委托人是本合同项下的唯一受益人。 信托计划成立后,受益人能够按照信托合同的约定转让其享有的信托 受益权,但绿城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或者其关联方持有的C类受益 权不得转让。二、本信托计划项下的受益人分为A、B、C三类,其中,A类 为最优级受益人、B类为次优级受益人、C类为通常级受益人。第八条信托费用的核算及支付一、信托费用的种类1、受托人报酬;2、信托保管费;3、因处理信托事务所支出的其他诸如银行结算费用、代理收付 费用、中介机构费用、清算费用、营销费用、税费(含印花税、营业 税及其附加)等;4、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能够列入的其他费用。二、要紧信托费用的计算标准与支付1、受托人报酬本信托计划项下,受托
23、人报酬由信托管理费与受托人业绩报酬两 部分构成。 信托管理费信托管理费的计算标准为1.2%/年。F=VxE/360式中:F为每日应计算的信托管理费;V为当日信托计划项下信托本金的总与; E为年计算标准。信托计划存续期间,信托管理费按日计算。受托人有权于每年的 6月及12月的任一工作日,从信托财产中优先收取此前信托期间的 信托管理费。如届时信托财产不足支付的,受托人有权于信托财产专 户具备支付能力时先行收取。 受托人业绩报酬受托人业绩报酬的计算标准为6%oN=MxE式中:N为受托人有权收取的业绩报酬;M为信托计划超额收益总额,该超额收益总额=信托计划 终止时信托财产应支付而未支付的信托费用(不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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