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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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 实施,根据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的规定,特制定本 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杭州市城市规划区,市域各县(市)可参照本规定制定技术规定。第三条 详细规划编制、城市设计、建筑设计涉及建筑 高度、建筑间距、建筑退让、设计标高和日照等建筑管理内 容,应符合本规定。风景区、历史风貌保护区和历史地段、钱江新城核心区、地铁上盖物业、市政基础设施以及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 定的其它特定区域,在规划设计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和特殊 要求确定地块的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建筑退让和建 筑间距等指标,必要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2、后执行。第四条 临时建设工程按有关规定执行。农村住房建设和城市居民私房翻建规划管理办法另行 制定 第二章 建设用地的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五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根据其主要用 途和功能分区,并遵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 137 90)进行分类。第六条 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 的原则,按照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尚无控制性详细 规划的,应按分区规划、中心镇总体规划和本规定附录三 各 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执行,并编制选址论证报告。附录三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应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 门根据地块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和外部基础设施的条件,具体 核定适建范围。凡须改变规划
3、用地性质,且超出附录三规定范围的建设 项目,应先提供调整详细规划,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执行第三章建筑容量 第七条新建、改建和扩建建设项目的建筑容量控制指 标,根据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控制性详细规划尚未批准的,且建设用地面积大于等于 3ha(公顷)的建设项目(市政基础设施除外),应编制修建 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核定建筑容量指标;建设用地面积小 于 3ha(公顷)的建设项目,应编制选址论证报告,并参照 表(3-1)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确定建筑容 量指标。但办公、商业建筑与居住建筑混杂时,办公、商业 建筑的容积率,应通过选址论证报告进行分析并且原则上不 大于 3.5。表(3 1)建筑容
4、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 建筑类别 建筑密度 容积率 住宅建筑 低多层 30%1.8 高层 28%3.5 办公建筑 低、多层 40%2.2 高层 40%5.0 商业建筑 低、多层 50%2.5 高层 50%13m 第四章建筑间距 第十条 新建房屋建筑间距,应当综合考虑日照、采 光、通风、消防、防灾、视觉卫生、管线埋设、土地合理利 用等因素合理确定。第一节 低、多层建筑之间的间距 第十一条 住宅正面间距不应小于 13m 但遮挡建筑为 低层时最小值可放宽至 10m 且应符合下列规定:1.平行布置且朝向为正南北向时,不应小于南侧建筑高 度的1.2 倍。注:I 为遮挡建筑,其建筑高度 H(单位 m);
5、L:两建筑间距(单位 m);(下同)。2.平行布置且方位为非正南北向时,住宅正面间距可按 表(4-1)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换算 表(4-1)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 方 位 0 15 (含)15 30 (含)30 45(含)45 间距系数 1.0L 0.9L 0.8L 0.9L 注:1.表中方位为正南向(0 )偏东、偏西的方位角 2 丄为南侧(东、西)侧遮挡建筑高度 1.2 倍 0 Li=1.0 X L2=0.9 X 1.2H L3 L3=0.8 X 1.2H 且L 3 13m L4=0.9 X 1.2H 且L 13m Li Li=1.2H 且Li=1.2H 且L i 13m L2=1.0H 且L
6、213m L2 莎乡荡須 L2=1.0H 且L 2 13m 3.两幢建筑非平行布置,当夹角小于等于30时,按平 行关系控制;当夹角大于 30时,其最窄处间距不应小于遮 挡建筑高度的 1.0 倍。L2 第十二条 住宅与北侧非住宅建筑的间距,不应小于住 0 宅高度的 0.7 倍且不应小于 13m,有一幢建筑为低层时最小非住宅 L 0.8H 且 L 13m 住宅 -L 0.7H 且 L 9m L 住宅 L 值可放宽至 10 m 第十三条住宅两侧的非住宅建筑与住宅垂直布置的,其间距不小于 9m 遮挡建筑为低层时最小值可放宽至 6 m 若对住宅主朝向产生较大视线干扰时,间距不应小于与住宅 垂直布置的建筑
7、高度的 0.7 倍。第十四条 新建住宅楼底层作架空层、自行车库、商业 等非居住用房的,与南(东、西)侧遮挡建筑间距可扣除其底 层非居住用房的高度(最多扣除 5m),且不应小于 13m,遮 挡建筑为低层时最小值可放宽至 10m 当新建建筑为遮挡建 筑时,间距不得扣除被遮挡现状住宅(不包括同步规划先行 建造的住宅)底层非居住建筑的高度。第十五条 住宅山墙之间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1.相对建筑山墙仅一侧开窗或设阳台时,外边线距离不 宜小于 6m。2.相对建筑均开窗或设阳台时,外边线距离不应小 于 8m。开窗 L 6m 第十六条 老年公寓、医院病房、中小学普通教室、幼 儿园生活活动用房、疗养院疗养住宿
8、楼等建筑与南侧建筑平 行布置的,间距不应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 1.5 倍,且不应小 于 15m 与其正面垂直布置的建筑的间距,不应小于南侧建 筑高度的1.2 倍,且不应小于 13m 以上最小距离遮挡建筑 为低层时最小值可放宽至 10m。当方位为非正南北向或与南 侧建筑有一定夹角时,应参照住宅建筑的相关规定折减后确 定间距。同一地块内自身遮挡的可根据用地情况适当放宽。老年公寓、医院病房、中小学普通教室、幼儿园生活活 动用房、疗养院疗养住宿楼等建筑与山墙两侧其它建筑的间 距参照住宅建筑控制。L I L L 8m 第十七条宾馆客房、科研办公等建筑与南侧建筑平行 布置的,外墙间距不应小于遮挡建筑高度的
9、0.7 倍,且不应 小于 10m 相互垂直布置的,间距不应小于遮挡建筑高度的 0.6 倍,且不应小于 6m;集体宿舍(非居住用地内)间距应 适当扩大。宾馆客房、科研办公和集体宿舍(非居住用地内)等建 筑之间的山墙间距参考住宅建筑山墙间距控制。地块内的非居住建筑在满足消防、卫生等要求前提下,根据建筑布局情况间距可适当放宽客房、办公 卜 第十八条 非居住用地内的集体宿舍,外墙间距参照第 十七条规定并适当扩大,山墙间距参照住宅建筑山墙间距要 求。第十九条经具法定资质的机构鉴定为危房,需翻建、改建的低、多层住宅建筑,可按原有的位置、高度、规模、性质翻建,不执行上述间距规定。第二节 高层建筑与周边建筑的
10、间距 第二十条 高层建筑与北侧、东侧、西侧住宅的间距,应满足被遮挡的住宅大寒日有效日照不少于二小时(危旧房 改造等经市政府批准的特殊区块除外),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高层建筑与其北侧正南北投影范围内住宅的间距,按 以下公式计算:客房、办公 L2 0.6H 且L 2 6m L3 0.6H 且L 办公 3 6m L=(H-24)X 0.3+S 注:式中 L 为建筑之间间距(m),最小值 29m;H 为高 层建筑高度(m);S 为高层建筑正南北向投影的宽度(m)o 住宅 注:匚二 5 为高层遮挡建筑,其建筑高度 H,正南北向投 影的宽度 S;L 为两建筑间距,单位 m(下同)(1)L 值大于 1.2
11、H 时按 1.2H 控制;当按 1.2H 计算时 形体规则的遮挡建筑可套用多层建筑不同方位日照间距折 减系数;(2)同一地块内建筑同步设计的,建筑间距可折减至 0.9L,但不能与本条第(1)款同时适用;(3)当受遮挡建筑为新建住宅时,L 值可扣除其非居住 用房的高度,但扣除的最大值为 10mo 2.高层建筑与其正北侧投影范围外东西两侧住宅的间 距,应符合下列规定:(1)住宅主朝向面向高层建筑,或住宅主朝向与高层 建筑正午投影范围正面相对的,间距不应小于 24Q(单位 m,下同)。L=(H-24)X 0.3+S 且 L 29m 同一地块两建筑同步设计时,可取消 Q 值的计算,并 日照正南北投影区
12、 住宅主朝向 日照正南北投影区 L2 高层建筑 Li 2 4Q 高层建筑 L2 2 4Q 住宅主朝向 Li 13Q Q 为高层建筑高度综合影响系数,详见附则一术语;适用本章所有条款 (2)住宅与高层建筑山墙相对,或平行布置前后错开 的,间距不应小于 13Q LiL2 13Q(3)采取第(1)、(2)款以外的其它布置方式的,间住宅主朝向 L2住宅主朝向 高层建筑 高层建筑 距不应小于 18Q 第二条 高层建筑与南侧住宅的间距应符合下列 规定:1.高层建筑与南侧南北向布置的低、多层住宅外墙的间 距,不应小于 18Q 与南侧东西向布置的低、多层住宅北山 墙的间距,不应小于 13Q 当高层建筑为居住建
13、筑时还必须 满足第一节有关低、多层建筑遮挡居住建筑的规定。高层 2.非居住高层建筑与南侧高层住宅外墙的间距,不应小 于 24Q。高层建筑 Li 18Q L1 18Q L2 13Q 住宅 2 非居住高层 第二十二条 老年公寓、医院病房、中小学普通教室、幼儿园生活活动用房、疗养院疗养住宿楼等建筑,按住宅与 高层建筑间距标准控制,并进行日照分析,其日照应满足杭 州市建筑工程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则的要求。第二十三条 高层非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应符合下列 规定:(1)平行布置的,与地块外建筑外墙间距不应小于 20Q,与地块内建筑外墙间距不应小于 15m。高层住宅 L2 4Q L2 L2(2)相互垂直布置的
14、,应大于等于 13Q;南侧建筑外墙 朝北时,应大于等于 15Q (3)高层建筑山墙之间间距不应小于 13Q。L 13Q 第二十四条 高层建筑与其周边相邻地块的低、多层非 居住建筑(第二十二条所列的非居住建筑除外)的间距,应 符合下列规定:Li Li 13Q L2 15Q 1.外墙之间间距不应小于 15m 2.外墙与山墙之间间距不宜小于 13m 3.山墙之间间距不应小于 9m。4.高层建筑为居住建筑的,其与多层非居住建筑的间 距,还必须满足第一节有关多层建筑遮挡居住建筑的有关规 定,且外墙之间间距不应小于 18 m。5.低多层建筑为宾馆客房和集体宿舍等建筑的,前四款 规定的最小间距,应乘以高层建
15、筑的 Q 值。第二十五条高层建筑裙房,应满足多层建筑与其它建 筑的间距要求。第三节建筑间距的其它规定 第二十六条 独立设置的高度 6m 以下的传达室、变配 电房、泵房、小库房和车库等建筑,或面向住宅一侧不开窗 的商业建筑,与住宅外墙间距在满足消防、卫生、环保要求 情况下不应小于 6m。第二十七条 学生宿舍与其它建筑的间距及日照标准 参照住宅建筑标准控制。第二十八条 工业、仓储、市政及特殊用地内的建筑 之间间距按相关的消防、环保、绿化和安全的有关规范控制。第五章 建筑高度 第二十九条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历史文化名城 保护专项规划确定的特定区域内新建、改建建筑物,建筑的 高度必须符合相关规划确
16、定的建筑控制高度或建筑限制高 度,尚无规划明确的,应进行景观分析后提出高度控制和保 护措施。机场空域、电台、气象台、无线电微波通道及其他有净 空限制地区内的新建、改建建筑物,其高度还必须符合有关 规定。第三十条沿城市主干道的建筑物高度,应符合城市防 灾专项规划的有关建筑控高要求。第六章建筑物退让 第三一条 新建建筑退让道路、公路、河道、铁路、电力线、地下管线及地界的距离,应当综合考虑安全、环保、交通、街景、管线布置等要求后确定。第三十二条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应按道路的性质、道路宽度、交 叉口视线以及建筑的高度等条件留出必要的后退间距,一般 按表(6-1
17、)新建建筑后退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控制。当 城市道路上有部分桥梁时,后退桥梁的距离应适当加大满足 市政管线布置要求。表(6-1)新建建筑后退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 道路宽度(m 后退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 低层骑楼 低、多层 高层 1220(含)2 3-5 5Q 2040(含)3 5-8 8Q 40 5 8-10 10Q 建筑后退道路红线的计算,以建筑底层最突出的外墙边 线为准。允许阳台、台阶、雨棚、飘窗等突出部分在后退距 离的 1/3 内安排,但突出部分后退道路不应小于 2 米。当建 筑上部外挑(凸)形成大体量时,应以外挑外缘计算后退距 离。第三十三条沿城市高架道路两侧的新建、改建、扩建 建筑物,其与
18、高架道路边缘的距离除符合表(6-1)外,尚 宜按表(6 2)建筑物离高架和匝道的距离进行控制 并应符合环保、卫生要求:表(62)新建建筑物离高架和匝道的距离 类别 建筑物离现状高架和匝道的距离(m 居住、学校和医院类建筑 其它建筑 低、多层 高层 低、多层 高层 咼架 30 40 15 20 匝道 20 20 10 15 城市新建高架和匝道与建筑物相邻时,应设置必要的防 噪、安全等措施,并应符合环保、消防、卫生等要求。第三十四条 新建、改建有大量人流、车流集中的大型 商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场、展览馆等大型公共建筑,其后退道路红线距离以根据建筑性质、功能、主要出入口位 置等特殊要求具体确定的
19、规划设计条件为准。建筑主要出入 口方向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不应小于 10m 并应妥善安 排好出入口位置和停车场地,不得影响城市交通。在市中心城区内的建筑,执行第三十三条和第三十四条 规定有困难的,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编制城市 设计后核定,或组织论证后确定后退距离。第三十五条 围墙中心线后退道路红线不少于 0.5 m。后退相邻建设用地的边界,视相邻地块权属等情况确定,界 外为已征用地的,围墙中心线应与用地线吻合;界外为未征 用地的,围墙基础与围墙外边线均不得逾越地界。大门及单层门卫设施,后退 30m 及以上宽度道路红线距 离不应少于 3m 后退 30m 以下宽度道路红线距离不宜少于
20、2m。第三十六条沿铁路正线布置建筑的,应执行有关专业 的规范规定。除铁路设施外,建筑距最外侧铁轨中心线不得 小于 30 米。第三十七条建筑物沿城市高压架空线布置的,其后退 电力线地面投影边线的距离在满足电力安全相关规范的前 提下,按表(6-3)建筑物与电力线的距离进行控制:表(6-3)建筑物与电力线的距离 电压等级(KV)500 330 220 110 35 以下 建筑后退(m)30 20 15 8 5 在中心城区内的建筑物,执行表(6-3)规定确有困难 的,其后退距离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会同电力、环保部门核 城市高压架空线沿建筑布置的,应满足环保、电力部门 的要求,并按国家相关规范要求留出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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