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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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福建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的管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福建省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原工资福利待遇的期限。第三条 工伤职工多部位或者多组织器官遭受伤害的,应以治疗所需时间最长部位或器官的期限,依据福建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见附件,以下称 分类目录),确定该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工伤职工所受伤害未列入分类目录的,以临床治愈或伤情相对稳定的时间确定其停工留薪期。第四条 工伤职工施行内固定治疗,在取内固定物时,享有 30 日停工留薪期。第五
2、条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 12 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 12 个月。第六条 工伤职工或其亲属应当及时将工伤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报送所在单位,申请停工留薪期。用人单位根据医疗机构诊断和分类目录确定停工留薪期,书面通知工伤职工或其亲属,并告知其有异议的救济途径和申请延 .长期办法。第七条 工伤职工或其亲属与用人单位之间因停工留薪期发生争议的,可向设区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确认申请,设区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15日内作出确认,并书面通知各方当事人。第八条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亲属对设区市
3、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停工留薪期不服的,自收到确认通知之日起 15 日内,向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确认。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15 日内作出确认,并书面通知各方当事人。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停工留薪期的确认为最终确认。第九条 停工留薪期期满前 15 日内,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亲属根据医疗机构诊断,可以向设区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设区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延长期申请之日起 15 日内作出确认,并书面通知各方当事人。对设区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的确认有争议的,适用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程序,由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最终确
4、认。第十条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亲属没有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申请的,停工留薪期期满终止。第十一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如对停工留薪期(含延长期)有异议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确认申请。第十二条 设区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确认停工 .留薪期的通知中,应当告知工伤职工如有异议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救济途径和申请延长期的权利。设区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确认延长停工留薪期的通知中,应当告知工伤职工如有异议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救济途径。第十三条 工伤职工在职期间工伤复发的,其停工留薪期确认按照本办法执行。第十四条 停工留薪期(含延长期)期满,存在残疾需要劳动能力
5、鉴定,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或住院的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期满达到出院标准拒绝出院的,用人单位可以停发其停工留薪期的工资福利待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停止支付工伤医疗费用。第十五条 停工留薪期在国家规定期限颁布前,暂按分类目录执行;我省现行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的规定为准。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 2017 年 2 月 1 日起施行,原关于印发的通知(闽人社文2010265 号)同日废止。国家出台新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附件:福建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 .附件 福建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一)外 伤 骨 科、普外、神经外科 外 伤 疾 病 名 称 停工留薪期 医疗终结评定依据
6、备 注 骨盆骨折 不影响骨盆环的稳定性骨折 骨盆前半环骨折 骨盆后半环骨折或骶髂关节半脱位 骶骨骨折、伴骶神经损伤 骨盆前后半环同时骨折 合并尿道或膀胱或直肠损伤 腰背软组织损伤 腰背挫、扭伤 腰椎间盘突出症或梨状肌综合症 四肢损伤 软组织损伤 皮肤缺损 关节损伤 附属结构损伤 3 个月 3 一 5 个月 4 一 6 个月 4-6 个月 4 一 6 个月 4 一 6 个月 1 一 2 个月 3 一 5 个月 1 个月 1个月一2个月 3 一 5 个月 X 光片证实骨折已愈合。同上。同上。骨折临床愈合。X 光片证实完全或基本复位,骨折愈合。大小便顺畅。局部肿胀消退、脊柱活动功能良好。无明显神经根
7、激惹或受压症状脊柱活动功能较为良好。创口愈合,血肿吸收、功能良好。创面愈合。神经损伤参照神经外科处理。尿道狭窄,尿瘘需二期手术或结肠造瘘手术后须二期手术者,延长停工留薪期。如需二次修整形手术延长停工留薪期。.脱位(上下肢)累及大关节面的骨折 四肢损伤 长管状骨折其他骨折 肱骨折 尺桡骨骨折 尺桡骨双折 股骨折 胫骨折 腓骨折 胫腓骨双折 内、外踝单折 双踝或三踝骨折 跖骨折 股骨颈(包括粗隆间)骨折 跟、距骨折 跗骨折 趾骨折 膑骨折 指骨折 掌骨折 腕骨折 手肌腱损伤 跟腱断裂 膝关节韧带断裂 脊柱损伤 脊椎骨折 3 一 5 个月 6 一 9 个月 4 一 6 个月 4 一 6 个月 4 一
8、 6 个月 6 一 10 个月 6 一 10 个月 3 个月 6 一 10 个月 4 一 5 个月 6 一 8 个月 3 一 5 个月 9 一 12 个月 4 一 6 个月 3 一 5 个月 2 一 4 个月 4 一 6 个月 2 一 4 个月 2 一 4 个月 3 一 6 个月 1 一 3 个月 3 一 6 个月 3 一 6 个月 3 一 6 个月 2 一 3 个月 关节胀肿消退,积液吸收,关节活动功能无明显受限,无关节交锁症状。除上项外,脱位已完全或基本复位。关节肿胀消退,积液吸收,关节活动无明显受限,无关节交锁症状。创口愈合,临床检查及X 光所见,骨折愈合良好,对位或对线良好,关节活动达
9、到功能范围。以单个或多个跖骨骨折考虑期限。伸屈功能较为良好。伸屈功能较为良好。伸屈功能较为良好。脱位伴神经损伤,可比照神经损伤处理。1、伴神经损伤,可比照神经损伤处理。2、严重创伤关节炎或关节粘连,则延长停工留薪期。骨折合并神经损伤,按周围神经损伤处理。骨折畸形连接,迟延连接或不连接,股骨头缺血性坏死者,需二次手术治疗时,延长停工留薪期。如需再一次手术取内固定物者,该次手术另加治疗时间 1 一 3个月。以单个或多个跖骨骨折考虑期限,多发性骨折,按最严重的骨折部分的标准适当延长停工留薪期。如需二期肌腱移植,延长停工留薪期。如需二期手术治疗,延长停工留薪期。如合并半月板、交叉韧带损伤或需二期手术治
10、疗,延长停工留薪期。最长延长不超 3 个月。.压缩骨折 横突骨折 关节突骨折 棘突骨折 椎板骨折(腰 4 以上)骨折脱位 骨折伴脊髓损伤 骨折伴马尾损伤 骶骨骨折、尾骨骨折 外伤性肢体离断残端修复 拇指离断 食指离断 其它各指离断 足各跖、趾离断 其它各肢体离断 肢体离断再植 周围神经损伤 臂丛神经损伤 尺神经干损伤 正中神经干损伤 桡神经干损伤 胫神经干损伤 腓总神经干及其主要分支的损伤 坐骨神经干损伤 股神经干损伤 头皮、颅脑损伤 单纯头皮挫裂伤 头皮下、骨膜下或帽状腱膜下血肿 头皮撕脱、缺损 颅骨骨折 单纯颅盖部线形骨折 颅盖凹陷粉碎骨折 3 一 6 个月 2 一 3 个月 3 一 6
11、个月 3 一 6 个月 6 一 12 个月 6 一 12 个月 3 一 6 个月 1 一 2 个月 1 一 2 个月 1 一 2 个月 1 一 3 个月 3 一 5 个月 3 一 6 个月 6 一 12 个月 6 一 12 个月 6 一 12 个月 6 一 12 个月 6 一 12 个月 6 一 12 个月 6 一 12 个月 6 一 12 个月 2 周一 1 个月 2 周一 1 个月 3 一 4 个月 1 个月 非手术:1 个月 手术:3 一 4 个月 2 一 4 个月 1 一 2 个月 脊柱活动功能恢复良好。脱位整复或大部分整复,功能恢复。症状、体征稳定。症状、体征稳定。感觉、运动功能稳定
12、。创口愈合。创口愈合,血肿吸收。创口愈合。创口愈合,血肿吸收,X 光片可遗有骨折线或轻微凹陷。如合并神经损伤需进一步治疗者延长停工留薪期。如需进行脊柱融合手术延长停工留薪期(3个月)。同上。如进行断指(趾)、肢再植或遗有残端痛需手术治疗、上肢安装义肢后应增加 3 个月恢复期,下肢安装义肢后应增加适应锻练时间 4个月。期限长短按神经损伤程度及功能损失程度确定(以肌电图检查如部分或完全性损害)神经移植术,或神经瘤、神经萎缩、神经粘连等需行二期手术,或肌腱移位术、关节融合手术等,延长停工留薪期。如有伤口感染,延长停工留薪期(1 个月)。如需手术,可延长停工留薪期(1 个月)。如需延期植皮,延长停工留
13、薪期(60 分贝。需再次治疗延长停工留薪期。整形延长停工留薪期至 6 个月。需二次手术延长停工留薪期。按听力损伤程度适当调整。口 腔 科 外 伤 性 疾 病 名 称 停工留薪期 医疗终结评定依据 备 注 .颌面部软组织损伤 颌骨骨折或颧骨骨折 牙外伤,齿槽骨骨折 颌面部软组织及颌骨外伤缺损 一侧上颌骨或一侧下颌骨切除 1 一 3 个月 3 个月 3 个月 3 个月 3 一 6 个月 创口愈合,肿胀消退。骨折愈合。伤口及骨折愈合。伤口愈合。伤口愈合。引起明显畸形及功能障碍需进一步治疗者,延长停工留薪期。同上。同上。同上。有严重功能障碍需综合治疗者,延长停工留薪期。(二)职 业 病 职 业 中 毒
14、 疾 病 停工留薪期 医疗终结评定依据 备 注 矽肺病 慢性铅中毒 轻度 中度 重度 急性汞中毒 慢性汞中毒 轻度 中度 重度 1012 个月 3 一 6 个月 6 一 12 个月 1 一 2 年 4 一 6 个月 3 一 6 个月 6 一 12 个月 1 一 2 年 尿铅量、尿粪卟啉或-氨基乙酰丙酸、血液点彩红细胞或碱粒红细胞恢复正常。除上项外,腹绞痛、贫血、感觉型多发性神经炎或伸肌功能基本稳定。除上二项外,铅麻痹或铅中毒性脑病症状体征稳定。震颤、肝肾损害。“汞中毒性皮炎”尿汞量均恢复正常。震颤、尿汞量恢复正常,汞性口腔炎或牙龈炎消失。同上。除上项外,汞中毒性脑适用首次确认。旧伤复发需要治疗
15、的,根据伤情和医疗需要确定。驱铅治疗后一般不必调离原工作。驱铅治疗后原则上调出铅作业,安排其它适当工作。必须调离铅作业,酌情安排其它轻工作。如遗有严重神经系统症状体征,延长停工留薪期。驱汞治疗恢复原工作或另行安排其它适当工作。驱汞治疗后原则上不必调出原作业。驱汞治疗后调出汞作业,安排其它适当 .急性苯中毒 轻度 重度 慢性苯中毒 轻度 中度 重度 慢性三硝基甲苯中毒 轻度 重度 急性苯的氨基、硝基化合物中毒 轻度 中度 重度 2 周一 3 个月 1 一 2 年 6 个月一 1 年 8 个月一 1 年 1 一 2 年 6 个月一 1 年 1 一 2 年 1 一 3 个月 3 一 6 个月 病症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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