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计划生育条例.docx
《XX市计划生育条例.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XX市计划生育条例.docx(24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XX市计划生育条例XX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XX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5年)XX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05) 32号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人口进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第三章生育调节第四章奖励与社会保障第五章生殖保健服务第六章流淌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第七章胎儿性别选择限制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XX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已于2005年9月29 日经XX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 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H月1日起施行。XX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5年9月29日XX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9月25日XX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育手术假期视为
2、上作时间。节育手术住院期间确需护理的,根据 手术单位建议,给其配偶护理假,护理假视为工作时间。第三十条有生育能力的夫妻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经夫 妻双方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分别发给独生子 女父母光荣证,享受下列优待:(一)独生子女父母从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至子 女十四周岁止,每月分别发给二点五元至五元的奖励金,或者给 予总额不低于三百元的一次性奖励;(二)在招工、录(聘)用、解决住房、扶贫、救济及子女 入托、入学、医疗等方面,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照顾;(三)农村居民年老后,所在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 或者集体经济组织通过提供必需的生产生活资料、办理养老保险、 发给奖励
3、扶助金等方式,对其生产、生活、就医等给予照顾;(四)职工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后增发百 分之五的退休金,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后按基本 养老保险有关规定增发基本养老金;(五)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与收 养子女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提供必需的生产生活资料、办 理社会保险、发给生活补助金等方式,给予必要的帮助。符合再生育条件,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 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应当另给予一次性奖励。具体标准由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制定。独生子女死亡后未生育或者者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继续享 受独生子女父母待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与生活补助经费,财政
4、拨款的国家机关、 事业单位由财政开支,企业单位列入成本税前开支。职工以外的 其他人员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解决。第三十一条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收养或者再生育子 女的,应当注销并收回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依法收养残疾儿 童者除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被注销的,应当从注销的次月起停止享 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待,违反规定生育、收养子女的,应当退 回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第三十二条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 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第五章生殖保健服务第三十三条市与区县(自治县、市)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 办事处应当建立计划生育避孕节育、生殖保健综合服务制度,普 及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生殖
5、保健科学知识。第三十四条市与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计划生 育技术服务机构与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纳入 区域卫生规划,建立、健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改善技术服 务设施与条件,提高技术服务水平。第三十五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与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 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围绕生育、节育、 不育,开展生殖保健、优生优育、避孕节育的宣传教育与孕情检 查、随访服务工作,承担计划生育技术、生殖保健的咨询、指导 与技术服务,并同意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个体 医疗机构不得从事计划生育手术。第三十六条计划生育,以避孕为主。对已生育子女的夫妻,提倡选择长效避孕
6、措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应当指导育龄人员选择安全、有效、 适宜的避孕措施。第三十七条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夫妻,能够在妊娠后至子女出 生前到女方居住地、户籍地或者工作单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领取生育服务证。持有生育服务证的夫妻,凭证享受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规定的生殖保健免费服务或者者优惠服务。第三十八条实行围产期保健与出生缺陷筛查监测制度,防止 或者者减少出生缺陷发生,提高出生婴儿健康水平。夫妻一方经医学鉴定患有不宜生育疾病的,应当在医师指导 下采取长效避孕措施。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对产前诊断其胎儿患 有严重遗传性疾病或者严重缺陷的孕妇,应当提出终止妊娠的医学建议。
7、孕妇应当根据医学建议终止妊娠。第三十九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计划生育工作需 要,可与已婚育龄妇女签订生殖保健服务合同。生殖保健服务合同应当规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及已 婚育龄妇女在生殖保健、避孕节育、孕情检查等服务中的权利义 务。生殖保健服务合同的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第四十条夫妻采取长效避孕措施后,符合条件需再生育的, 凭区县(自治县、市)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发给的再生育服 务证施行恢复生育手术。第六章流淌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第四H 条成年流淌人口外出前,应当到户籍地的乡镇人民 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婚育证明,已婚育龄妇女还应当签订外出 流淌人口生殖保健服务合同。成年流淌人口到居
8、住地后,应当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 办事处交验婚育证明,并同意计划生育生殖保健指导与服务。已 生育子女的育龄妇女应当定期向户籍地寄送经居住地人口与计 划生育部门核实的避孕节育情况证明。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所在地人 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做好流淌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第四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有关单位为 在本地居住的育龄流淌人口提供避孕药具,定期为已婚育龄妇女 进行避孕节育、优生优育及其他生殖保健服务,指导不符合本条 例规定妊娠的妇女落实补救措施,并定期向户籍地人口与计划生 育部门通报生育、节育情况。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与雇请与留宿外来人员的单位 与个
9、人签订流淌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责任书。第四十三条公安、工商、劳动保障、建设、人事、卫生、房 屋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流淌人口的计划生育 工作,核查成年流淌人口的婚育证明与孕妇的生育证明,发现不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妊娠的妇女,应及时告知当地人口与计划生 育部门,并协助落实补救措施。用人单位聘用流淌人口、经营者出租房屋给成年流淌人口的, 应核查其婚育证明或者孕妇的生育服务证明。对无婚育、生育服 务证明的,应当告知、督促其补办,并及时报告当地人口与计划 生育部门;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妊娠的,应当协助落实补救 措施。第七章胎儿性别选择限制第四十四条严禁利用超声技术与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 需
10、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严禁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严禁任何单位与个人组织、介绍妊娠妇女进行非医学需要的 胎儿性别鉴定或者者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第四十五条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 娠的实施机构务必符合下列条件,并由市卫生行政部门或者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指定:(一)取得从事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行政许可的县级以上 医疗保健机构或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与技术标准。第四十六条实施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应由第四十五条 规定的实施机构三人以上的专家组集体诊断作出。确需终止妊娠 的,经实施机构审核同意后实施手术。鉴定及手术结果应当
11、通报 生育服务证发放地的县级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第四十七条施行非选择性别需要终止中期以上妊娠(妊娠十 四周以上,下同)手术的机构务必符合下列条件,并由区县(自 治县、市)卫生行政部门或者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指定:(一)依法取得从事施行终止中期以上妊娠手术行政许可的 医疗保健机构或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规 定的其他条件与技术标准。第四十八条符合法定再生育条件妊娠的妇女,因非医学需要 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不批准再生育。已发放再生育服务证 的,由发放再生育服务证的县级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收回。第四十九条终止妊娠的药品,仅限于在获准施行终
12、止妊娠的 医疗保健机构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使用。禁止药品零售企业 销售终止妊娠药品。药品生产、批发企业不得将终止妊娠药品销售给未获得施行 终止妊娠手术资格的机构与个人。第五十条医疗保健机构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建立 与完善超声波诊断仪与染色体检测机构备案登记、超声波妊娠检 查诊断登记、人工终止妊娠登记、终止妊娠药品使用登记、婴儿 出生及死亡登记报告等管理制度,并定期将登记情况上报主管的 卫生行政部门或者者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应 定期向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通报情况。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五十一条不符合再生育条件,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生育 或者者收养子女的,应当按下列规定对男女双
13、方分别征收社会抚 养费:(一)城镇居民按照所在区县(自治县、市)城镇居民上年 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二至六倍征收社会抚养费,实际收入超过当地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按照事实上际收入的二至六倍征收 社会抚养费;(二)农村居民按照当地乡镇农村居民上年人均纯收入的二 至六倍征收社会抚养费,实际收入超过当地乡镇农村居民人均纯 收入的,按事实上际收入的二至六倍征收社会抚养费;(三)违法生育或者者收养二个或者多个子女的,依照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计算基数(下列简称规定的计算基数),按违法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人数为倍数,从重征收社会抚养费;(四)违法生育或者者收养行为发生后一年以上才被发现的, 按发现时上
14、年的收入水平计算征收社会抚养费;(五)一胎生育二个或者者多个子女的,按生育一个子女计 算征收社会抚养费;(六)男女一方无能力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其社会抚养费由 另一方缴纳。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适用城镇居民再生育规定的 农村居民,比照前款城镇居民的规定执行。乡镇或者街道适用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倍数,由所在区县(自 治县、市)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确定,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 行政部门备案。第五十二条拒绝签订生殖保健服务合同、外出流淌人口生殖 保健服务合同并违法生6育的,或者者骗取生育服务证、再生育服务证违法生育的, 除按本条例第五H一条规定处理外,加征二千元以
15、上五千元下列 社会抚养费。第五十三条未婚生育子女的,对男女双方分别征收三千元社会抚养费。婚外生育子女的,对男女双方按照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收入水平分别征收六倍以上九倍下列的社会 抚养费。第五十四条符合再生育条件,但未经区县(自治县、市)人 口与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再生育的,征收二千元社会抚养费。 未达到间隔时间生育的,每提早一年还应当征收二千元社会抚养 费,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第五十五条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区县(自治县、市)人口 与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也能够委托乡镇人民政 府或者者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征收决定。流淌人口异地违法生育 子女,所缴纳社会抚养费低
16、于户籍地标准的,由户籍地人口与计 划生育行政部门补征差额部分。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决定,自送达当事人之日起生效。当事人 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指定的银行一次性缴纳, 也能够由当事人所在单位或者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代收 代缴。当事人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困难的,应当自收到征收 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作出征收决定的机构提出分期缴纳的书 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作出征收决定的机构应当自收到 当事人的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者不批准分期缴纳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 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的千分之二的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 作
17、出征收决定的机构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收取的社会抚养费全部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第五十六条不符合再生育条件妊娠的,暂停各类政府扶持与 优惠待遇,落实补救措施后恢复。拒不落实补救措施或者拒不提 供落实补救措施有效证明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下列罚款; 导致违法生育的,按照本条例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单位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妊娠的职工,不督促、不帮助其 落实补救措施导致违法生育的,由区县(自治县、市)人口与计 划生育行政部门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下列罚款,对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与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下列罚款。第五十七条当事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拒绝同意技 术鉴定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
18、万元下列罚款。第五十八条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或者收养一 个子女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违法生育或者者收养二个或 者多个子女的,给予开除公职处分。企业职工违法生育或者者违法收养子女的,参照前款规定执 行。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组织、介绍妊娠妇女进行非医 第四十二次会议通过,2005年9月29日XX市第二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行计划生育,操纵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养, 改善人口结构,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进展 与可持续进展,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与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XX 计划生育 条例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