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管理中心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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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务管理中心管理制度第一节总则第一条为了更有效地完善公司财务管理,满足公司整体目标的要求,维护国家、投资者及债权人的完整利 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 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档案管理 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 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的适用范围是企业集团的各级财务管理部 门,包括企业集团总公司、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第三条财务人员应在不违反国家各项财经法规及本制度的情况下对所发生的经济业务进行核算和监督。第四条会计核算期间年度为公历元月1日至12月31日, 月度为1日至最后一日。各成员单位的会计结账日 期为当月最后一天,如有
2、特殊情况报请公司财务管 理中心备案。第五条会计核算以人民币元为单位,有关的凭证、账薄、报 表、报告、分析资料价值部分的记录都以人民币元 为单位;会计记录的文字使用中文。第六条会计报表应分期按月定期编报,公司的会计报表应 分期按月定期合并。户带来的交款通知单或客户档案(特殊 情况可根据合同)收取,并开具收据。交款通 知单或客户档案上必须标明有无量房服务 费,若遇合同甲方姓名与量房费收据姓名不一致 需说明。出纳员在收取款项后为客户建立档案。第六条 设计师填写交款通知单时,注意合同甲 方应与合同文本完全一致,否则造成设计师 奖金发放错误由责任自负,并给责任人过失处 罚。第七条 中期工程款:中期工程款
3、以中期预决算 单为依据,中期预决算单必须认真准确填 写,出纳员在收款时需复核,如发现错误应及时 与施工队长联系并查明原因,收取款项,开具准 确无误的收据,保存好中期预决算单备查。第八条 尾期工程款:依据施工队长填制的竣工决 算单,注意竣工决算单各项内容必须填写 完整,数据逻辑关系准确,客户(合同甲方)、 工长、现场负责人共同签字方有效。若由于竣 工决算单填写错误造成的误会和损失由填单人 负责。出纳员收到款项后开具准确的收据。第九条 各期款项应该是足额及时收取,若款项不足,财务将不予发放施工款。第十条 对于施工队的罚款,依公司所下发的通知进行收取并开具有关收据。第十一条对于职工损坏物品而收取的赔
4、偿金依据有关规 定进行。第十二条其他未列出的收款事项依据有关规定办理。第七节施工及代购款发放制度第一条 固定每周二为施工款项发放时间,其他时间 不予发放施工款。第二条 施工款项专款专用,各施工队在财务管理中 心收齐客户首期款项后方可开工。第三条 支票交款客户的设计师应注意转账支票划账 时间约为三个工作日,不要因此延误开工日期。第四条 各施工队长应持发包合同及开工通知 单,到财务中心领取款项。开工通知单上 应注明合同所属部门且“合同甲方”所填内容必 须与“合同”文本上完全一致,未持发包合 同及开工通知单的施工队不予发放施工款 项。第五条 施工款分三期领取,原则是按工程进度领取 施工款。第六条 工
5、程优惠必须经有关部门的书面批示方可。第七条 施工队必须于将上次所领款项的发票、工资单交回财务方可领取下次款项。第八条 如各施工队有未交清的其他款项,如罚款、 服装款等,财务不予发放施工款项。第九条 如发生退单,而施工队已领款项的,施工队 应于知悉退单后的第一个周二按有关部门核定的 工作量将施工款项退回财务管理中心。第十条 对于已领施工款项,各施工队应主动记录在 案,对于由于施工队记录不清而导致的调取原始 单据而财务记录无误者,施工队需支付调单费。第八节量房费、设计费查收制度第一条 规定每周三由各个部门经理或主管将上周所 收量房费、设计费交到财务管理中心出纳员处签 收,届时交款人应将收到的所有资
6、金及所用的收 据一同带来以备出纳员签章。第二条 签收时出纳员应认真检查已开收据所填项目 是否齐全,字迹是否清楚,对于项目不全、字迹 不清者有权拒绝签章。第三条 量房费、设计费应及时上缴,出纳人员按序 号进行收取、签章。第四条 出纳员填写量房费、设计费查收汇总表 由交款人签字确认后,上交总办。第五条对于未交款项应书面写明原因。第六条 各分公司、分部无论是否有收款项都应于周 二到财务管理中心填写量房费、设计费查收汇 总表。第七条量房费、设计费查收汇总表由财务管理中心出纳人员于周三交至总经理办公室。第八条 不按时交纳款项者除限时交纳外还应给予过 失处罚。第九节客户档案管理制度第一条 财务管理中心为公
7、司的每一名客户建立收付 款档案。第二条 收到首期款的同时,按客户交款通知单 建立客户档案,要求各项目填写完整、正确。有 问题要及时与有关人员联系,并在客户档案上注 明。第三条 客户档案按一定顺序分别放入档案夹中。第四条 收到中、尾期款的同时登记客户档案,要求 与收据上的金额、号码完全一致。第五条 收到的代购款登记代购档案,要求与收据上 的金额、号码完全一致。第六条 对于已完工并已交齐尾期款的客户,将其档案从在施档案中取出,按顺序放入完工档案中以 备结账之用。第七条 各种完工档案应定期进行整理、分类、装 订、保管、归档。第八条 退合同档案应单独存放。第十节施工队质保金管理制度第一条进入公司的各施
8、工队必须交纳一定的质量保证 金。第二条施工队所接的第一个工地由施工队垫资施工,完 工后,经公司工程管理部门及客户验收合格后方 可一次性与财务管理中心结算施工款。第三条施工队的每一工地在结账时应扣除竣工造价的 5%作为质量保证金。第四条因故离开公司的施工队在领取施工队质保金时应 提前一个月提供工地明细单及工程管理部门总监 签批的满保修期的证明文件。第五条公司财务核算部门于接到明细单及保修期证明文 件后,对施工队各工地质保金进行全面核对。第六条施工队离开公司后而发生的由其他施工队对其所 施工地进行维修等的费用作为质保金减项处理。第七条公司财务核算部门在核实质保金余额正确后报请 总经理批准。第八条施
9、工队持已同意退还质保金的支出单到财务核算部领取质保金。第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由财务管理中心及有关部门作针 对性处理。第十一节会计报表第一条会计报表是在日常核算资料的基础上,总括反映 公司在一定时期内财务情况和经营成果的表式报 告文件。会计报表按编报时间分为月报、季报和 年报。第二条公司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 流量表、利润分配表等。第三条编制和报送的会计报表,在会计计量和呈报方法 上,应保持前后期一致,并符合会计准则的要 求;会计报表的编制必须做到数字真实、内容完 整、编制及时;会计报表编制应以客观、真实的 账薄记录为依据,不得任意估计、篡改数字、弄 虚作假;按规定的会计报表种类编
10、制完整,报表 项目填写齐全,不得少编、少报、漏填、漏列; 编制的会计报表表内之间、各报表之间的勾稽关 系应准确无误;编制完成的会计报表必须经财会 负责人签章后,加盖法人代表章和单位公章,并 在规定的期限内及时报出。第四条各独立核算单位的会计报表应在规定之内报送或传真至财务管理中心。第五条财务管理中心对总公司及各独立核算的单位所报 的会计报表进行合并,合并的原则是将有实际控 制权的单位按权益法进行合并,合并会计报表一 式三份,其中二份报送公司总经理及董事长,另 一份财务管理中心留存。第六条财务报告每半年编制一次,应包括下列内容:公 司财务结构状况、资金管理情况、盈利能力分 析、收入成本费用分析、
11、例外分析、财务大事记 实、下期预测、附表等;财务报告说明书是财务 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应有以下内容:财务预算 完成情况,各项费用控制情况以及其他要说明的 对财务成果有较大影响的情况等。第七条年度财务决算后按总公司决算的批复,及时调 账、调表。第八条各报表格式见附表。第十二节会计复核制度第一条会计复核制度是内部控制制度的一种,会计复核 是会计机构本身对于会计核算工作进行的一种自 我检查,其目的在于防止会计日常核算中的疏 忽、差错和有关人员的舞弊。第二条会计复核工作重点是严格把关,无论是零星收入 还是大笔支出,均应严格认真地予以审核,从而 防患于未然。第三条复核人员应根据公司财务收支计划、财务会计
12、制 度和其他有关资金制度及费用开支政策,逐笔审 核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对计划外或不符合法 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收支,应及时指出并采取 切实可行的措施加以制止和纠正。第四条复核人员应逐一复核会计凭证及其他会计资料是 否合法,内容是否真实,手续是否完备,数字是 否准确。对于记账凭证,复核其记账分录是否符 合规定,科目名称、辅助核算、借贷方向等有无 差错、附件单据是否齐全、手续是否完备。第五条会计主管对已复核的记账凭证进行定期与不定期 地抽查,抽查率不小于10%,根据抽查情况给予 相关人员提出改正意见。第六条每月财务报告正式编报前,由会计主管对账证、 账实、账表的一致性和完整性进行全面审核,确 认同
13、意后方可结账。第七条会计人员要对所审核签署的凭证、账表及其他会 计资料负责。第十三节会计监督制度第一条 为了使会计监督工作充分有效,维护公司经济 秩序,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会计人员与出纳人员,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的经办人员、审批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相互分 离,相互制约。第三条 公司领导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 行职责,不得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办理违法 会计事项。第四条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依据法 律规定会计基础规范以及公司的预算、财务 计划、业务计划等,对公司的经济活动实施会计 监督。第五条 会计监督,一方面对公司发生的涉及财务收支 事项的合法性、合理性、有效性根据国家有
14、关法 律、法规制度及公司整体经营目标实施财务监 督,在会计核算过程中对公司财务收支根据有关 会计规范实施再监督。第六条 公司会计监督实行按岗位实施,财务管理中心 对全公司所有涉及财务收支的经济行为进行监 督,各会计单位、会计实体对本部门涉及财务收 支的行为进行监督。第七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和合 法性进行审查和监督,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 凭证不予授理。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 证予以退回,要求经办人更正、补充。第八条审查监督会计账薄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对记载 实物和款项的账薄,要审查账实是否相符。第九条 对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形成的真实性、合 法性进行会计监督。督促建立
15、并严格执行财产清 查制度。第十条 监督收入的合法性、及时性、准确性;对违法 的财务收支不予办理。会计人员认为不合法的收 支,应予以制止和纠正,制止纠正无效的应书面 报告相关领导,要求处理。第十一条审查监督财务报告的合法性、准确性、规范 性、及时性。第十二条监督公司预算、计划执行情况。第十三条 配合财政、审计、税务等机关对公司经济活 动进行监督。第十四条 采用下列方法进行监督:会计人员在从事资 金开支、费用报销、制作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 薄等岗位工作中进行监督;财务管理中心凭证审 核岗位专司会计监督;资金日报制度、现金实盘 报告制度、预算月报、定期与不定期的财务工作 检查制度等。第十四节独立核算
16、会计单位业务指导及检查第七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利润分配表以及其他内部分析表 等。第八条会计记账采用借贷记账法,核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基 础,会计核算应按时进行,不得提前和延后。第九条会计核算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有变更 应当报请集团财务管理中心批准,并将变更的累计 影响数及不能确定累计影响数据的理由在报表附注 中加以说明。第十条各项收入、成本、费用应当设置不同的明细科目分 开核算以便分析。第十一条 财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应办理交接手续。第十二条企业集团各单位的财务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 资格证书。第十三条财务人员及公司的其他人员对因工作关系知悉的 公司财务信息负有
17、保密义务。第十四条各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内部稽核制度,出纳 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 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记录工作。第十五条有条件的成员单位可以使用经财政部许可的财务 软件进行账务处理,但各岗位人员应该有各岗位人 员的权限和进入口令。第一条由公司财务管理中心委派具有较强工作责任心和 丰富会计实践经验的会计师,负责对公司下属核 算单位的会计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由公司财务管 理中心组织,每半年对下属核算单位会计工作进 行检查,并写出检查报告,提请指导会计师在以 后的指导工作中加强指导。第二条对下列内容进行指导和检查:引导会计人员树立 良好的职业道德、严谨的工作作风,不断提高工
18、作效率和质量;指导会计人员认真学习财经法 规;指导和检查核算单位是否按有关要求建立会 计账册,进行会计核算,及时提供合法、真实、 准确、完整的会计信息;指导和检查会计手续是 否齐全,包括:款项及有价证券的收付、财物的 收发增减和使用;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资本 的增减、收入、成本、费用的计算、财务成果的 计算与处理等。第三条指导核算单位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检查 核算单位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第四条指导和检查核算单位按会计制度及公司的有关规 定和要求编制会计报告。第五条指导和检查核算单位会计人员对本单位经济活动进行会计监督。第六条定期听取核算单位会计人员的述职报告,及时发现问题,解决
19、问题。第十五条人员交接制度第一条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为保证财务工作的顺利进 行,保持会计工作的连续和分清责任,特别制定 本制度。第二条会计人员在办理移交手续前必须办理完毕未了会 计事项。对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 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尚未登记的账目,应登记 完毕,尚未审核的凭证应审核完毕,并在最后一 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员印章或签字。第三条整理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证 明,需要移交的遗留问题应当写出书面材料。第四条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 账薄、会计报表、现金、有价证券、内部收据存 根、印章以及其它会计用品和会计资料。第五条主管级以上人员在移交工作时,还应将
20、全部财务 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问题和会计人员的情况 向接替人员进行介绍。第六条交接双方要照移交清册列明的内容进行逐项交 接,做到现金及有价证券根据会计账薄记录金额 进行点交;所有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如有短 缺,必须查明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注明,由移 交人负责。第七条银行存款账户余额要与银行对账单核对,各种财 物资产和债权、债务的明细账与总账保持一致。第八条移交人员经管的票据、印章及其它会计用品等, 也必须交接清楚。第九条在办理交接手续时,要有专人负责监交,以保证 交接工作的顺利进行。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 续时由会计主管人员负责监交;独立核算会计人 员交接由财务管理中心派人进行监交;会计主
21、管 以上人员办理交接时由总经理监交。第十条临时离职或因病不能工作,需要接替或代理工作 的,也应办理交接手续;恢复工作时也应办理交 接,对于不能亲自办理交接的,经单位领导人批 准可以委托办理。第十一条工作交接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第十二条移交人员对自己经办且经移交的会计资料的合 法性、真实性负责。第十六条会计电算化管理第一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已经实行会计电算化管理的独 立核算单位。第二条有权上机操作使用系统的人员有:系统管理人 员、数据录入人员、审核人员、分析人员及其他 经批准的人员。第三条非指定人员无权上机操作会计电算化系统。第四条与业务无关人员及脱离会计岗位的人员不能上机 操作运行系统。第
22、五条操作人员的分工应由公司电算化主管考虑岗位的 要求,规定上机操作人员的内容与权限。第六条由操作人员自己设定进入口令,并定期不定期的 加以更换。第七条会计电算化主管由会计核算部经理担任,全面负 责会计电算化工作。第八条系统管理人员由会计主管担任,负责电算化系统 的日常管理工作,监督并保证系统有效、安全、 正常运行,在系统发生问题时应及时到场,监督 与组织恢复系统的正常运行,协调系统各类人员 之间的工作关系。第九条制单员应核查原始资料与数据的审批手续是否完 备,对非法数据不接受也不录入;对录入中的数 据应自行检查核对,发现问题及时修改;在录入 时发现要新增会计科目时要通知系统管理员,由 系统管理
23、员进行增添;注意安全保密,操作过程 中若发现故障应及时报告系统管理员。日记账数据要当天打印,当天对账。第十条凭证审核人员应及时对录入和输出凭证的正确性 进行审核,包括各类编码的合法性,摘要的规范 性,数据的正确性。对不符合实际,不合法、不 完整、不规范的凭证要求有关人员更正、补齐, 然后再进行审核,审核工作应逐一进行,对于审 核不通过的凭证不予签字确认。第十一条系统管理员负责保管各类数据资料,包括系统 软盘、光盘、凭证、资料备份和存档保密工作。第十二条不允许任何人员直接打开数据库进行操作。第十三条各级操作人员离开岗位或暂停工作时,应退出 电算化管理系统。第十四条不允许使用来历不明的软盘进行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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