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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教师职业道德考核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 的意见和省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考核办法(试行) 精神,进一步加强我校教师职业道德建设,建立健全我校教 育、宣传、考核、监督与奖惩相结合的师德建设长效机制, 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章考核对象、内容、原则第二条考核对象为全校教师。第三条考核内容包括爱国守法、敬业爱生、教书育人、 严谨治学、服务社会、为人师表等六个方面(考核详细内容 见附表)。第四条考核原则是:坚持价值引领,以核心价值观为我校教师崇德修身的基 本遵循;坚持师德为上,以立德树人为出发点和立足点,增强我 校师德建设的针对性和贴近性;坚持以人为本,尊重教师主
2、体地位,激发高校教师的责 任感和使命感;坚持公平公正,注重宣传教育、示范引领、实践养成相 统一,政策保障、制度规范、法律约束相衔接。第三章考核组织、方法、程序第五条 学校成立师德考核办公室,设在人事处。分管 校领导负责统一协调、组织全校师德考核工作。教学院(部) 成立党政领导参加的师德考核小组,具体组织本单位教师师 德考核工作。第六条考核每年进行一次,与教师年度考核一并进行。 由各教学院(部)组织,作出综合评议结论和等次。考核方 法、程序为:个人自评、综合评议、确定等次、反馈结果、 做出评定结论、结果公示,结果存入教师档案。个人自评。主要由教师本人对照考核标准,逐项自我评 定,填写自评表,上交
3、所在教学院(部)。综合评议。由教学院(部)对教师个人的自评表进行审 核,并组织学生测评和同事互评,作出综合评议初步结论。考核等次。分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种。结果反馈。由教学院(部)党政领导向参加考核的每位 教师反馈综合评定结果和等次。确定考核不合格者要向教师 说明理由,听取教师本人意见。结果公示。教师本人同意对自己的综合评定结果。由教 学院(部)统一组织,面向本单位师生公示5个工作日。可 在教学院(部)公开栏、网站公示。第七条 合格等次评定条件为:在自我评价、学生测评、 同事互评、单位考评各项测评中,综合评定全部为合格及以o优秀等次评定条件为:综合评定全部为合格及以上,其 中,优秀票达所有测评
4、票85%及以上。有评定意见为不合格的,须由评定者写明详细事实,不 写明的按无效处理;写明事实的,教学院(部)要认真进行 调查核实。对不符合事实依据的,要通过认真调查予以排除。第八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考核等次为不合格:(1)有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损害国家形象和人民 利益、影响社会稳定和校园和谐、损害学生合法权益和学校 合法权益、宣扬邪教和宣传封建迷信和其它不利于学生健康 成长言行的;(2)有从事影响教育教学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以陈 旧的教学内容和落后的教学方法敷衍学生、拒绝学生合理要 求的;(3)有压制打击不同学术流派和学术观点的专制行为; 有学术失范和学术不端行为;有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篡
5、改 侵吞他人学术成果,违规使用科研经费,重复发表自己的科 研成果的;(4)有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谋取个人私利的;有 在招生、考试、学生推优、保研等工作中徇私舞弊的;(5)有索要或收受学生及其家人的礼品、礼金、有价 证券、支付凭证等财物或通过向学生推销书刊等商品获取利 益的;(6)有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的;(7)其它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行为规范,造成不良影响 和后果的。第九条 师德考核公示无异议的教师,由本人将师德报 告及等次填入本年度考核表中师德栏内。教师本人对教学院(部)评定结果有异议,或公示后有 情况反映的,由教学院(部)负责组织对有关情况进一步核 实,依据相关规定,做出综
6、合评定。教师对教学院(部)核 实后做出的综合评定仍不同意的,可在得知结果后一周内向 学校师德考核办公室申诉。教师本人不申诉或逾期的按照教 学院(部)综合评定结果确定。第十条凡经考核拟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要报校党委、 校行政,由学校对有关情况作进一步核实,最后作出决定。第四章师德监督体系第十一条强化师德监督,有效防止师德失范行为。学 校要构建学校、教师、学生、家长和社会多方参与的师德监 督体系。发挥好学生评教机制在师德考核中的作用。充分发 挥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学术委员会等在师德建设中的作 用。第十二条学校利用校园网建立的书记、校长信箱,师 德投诉举报平台,及时发现师德失范行为。各教学院(部)
7、 要及时纠正师德不良倾向和问题,做好劝诫、督促整改工作。学校师德考核办公室具体负责有关情况的收集、汇总,对师 德问题要做到有诉必查,有查必果,有果必复。第十三条 建立问责机制。对教师严重违反师德行为监 管不力、拒不处分、拖延处分或推诿隐瞒,造成不良影响或 严重后果的,要追究相关教学院(部)和师德考核办公室主 要负责人的责任。第五章 考核结果运用第十四条 教师职业道德考核作为教师评先评优的首要 条件。考核结果是年度考核、绩效考核和聘期考核的重要内 容。考核合格及以上的,年度考核才能评为优秀。第十五条 教师职业道德考核结果作为教师资格认定、 职务评审、岗位聘任、绩效工资发放的重要依据。第十六条同等条件下,经学校表彰为全校师德楷模的, 在职务(职称)晋升、岗位聘任、研究生导师遴选、骨干教 师、学科带头人和学科领军人物选培、各类高层次人才评选 和表彰奖励时优先考虑。第十七条 教师职业道德考核不合格的,年度考核为不 合格。并依照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记过、 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行政职务,解 除聘用合同或者开除。警告、记过处分期间,教师职务(职 称)评审、评优奖励实行一票否决。第六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实施细则由人事处负责解释。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从2023年2月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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