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人事管理制度( 16页).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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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人事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本公司员工之管理,除法令或公司另有规定外,悉依本规则办理之。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员工系指经本公司正式任用之男女员工而言,对试用中之员 工,亦准用本规则。第二章服务规则第三条 员工应服从命令,敬业负责,尽忠职守,互相敬重,配合致力于善良风俗及 大众秩序之维持。主管人员应尊重所属员工之人格,致力于统御和指导,以增进其 技能和工作效率,并应率先执行职务。第四条本公司各级员工应遵守本公司一切法令规章,并忠实执行职务。第五条 各员工应和衷共济,友爱合作,不得有滋生事端,扰乱秩序,妨害生产或损 毁公物等行为。第六条 员工承办事务不得收受馈赠,如遇涉及本身或家族利
2、害关系时并应回 避。第七条 员工除办理本公司业务外,不得对外使用本公司名义亦不得藉职务上之 机会为自己或他人图利。第四十九条员工依其经历、资格及所担任职务之性质而区分为支领月薪者及支 领日薪者。第五十条员工之薪津每月分五日及廿日两次以现金发给之,但发给日为休假日时, 则提前一日发给。第五十一条新任用及辞职之员工当月之薪津均以其实际服务之日数,按比例付给 之。第五十二条员工之津贴、扣薪等之计算标准依下列规定:1、 日薪:支领月薪者之日薪二基本月薪+ 30支领日薪者之日薪二基本日薪2、 时资:时资二日薪+ 83、平均薪津:过去三个月之薪津合计额之第五十三条支领日薪者之津贴依下列规定:1、全勤奖金:
3、每月全勤时给予基本日薪之200%奖金。公假、公伤假及特别休假视为 出勤。2、生产奖金之办法另定之。时资X时间数X 135%未满一小时者不算。4、 假日上班津贴:本规则第十九条所规定之休假日服勤时,发给日薪X 135%之加班津。5、 夜班津贴:三班制之大夜班(深夜零时八时)每班发给津贴1。元。小夜班(下午四时深夜零时)每班发给津贴6元。6、 其他津贴:特别作业津贴、临时津贴等因业务上必要之津贴,得经总经理之核准后给付之。支领月薪者之津贴另定之。第五十四条支领日薪者,其扣薪依下列之规定:1、 迟到、早退之扣薪:迟到、早退时扣“时资义时间数X 135%”之薪水。迟到、早退之时间计算以十五分钟为单位,
4、未满十五分钟者以十五分钟论。迟到每月达三次时,折算旷职一日。2、 旷职之扣薪:除依本规则第十九条、第四十二条至四十六条等之规定而休假、请假外,其他未事先向公司请假而缺勤者视为旷职。旷职者加扣“日薪X旷职日数X 100%”之薪水。支领月薪者,其扣薪办法比照日薪者办理之。第十章出差第五十五条员工出差本市以外,其旅费支给办法如下,但当日往返者不支给宿费。1、出差分职等照下表规定标准支给之。(宿费按夜数支给,但在火车上过夜 者不得报支)国内:董事长及总经理之出差费不予限制,以实报实销处理之。注:欧美各国系照亚洲地区标准加三成。实习员、研究员等之海外差遣旅费标准另定之。第五十六条员工每次出差如在同一地点
5、驻留一个月以上时,自第卅一日起照原定 膳宿费八折支给。第五十七条员工出差购运物料或携带公物如必须另支运费或因公支出邮电费、 交际费等杂费应检附单据及证明报支。第五十八条员工出差前,得按实际需要预借旅费,出差完毕应于五日内呈报核销, 如五日后仍未报支者,财务部应将该员工预借旅费在薪津项下先予扣回,俟报支时 再行核付。第五十九条员工出差日期应由派遣出差之主管视实际需要予以限制,在出差期间, 除患病及因特殊事故阻滞外,不得任意逗留,如因私事逗留或请假者,不得报支旅 费,由派 遣出差主管负责审核之。第六十条员工如有违反规定虚报旅费,一经查明视情节轻重严予惩处。第六十一条交通费之报支按下规定办理:1、交
6、通机关订有公开价目者,按定价开支外,其他均按实检据报支。2、国内因急要公务必须搭乘飞机者,应事先报请总经理核准。3、由本公司给予交通工具者,不得报支交通费。第十一章任用第六十二条任用员工应先经审核,并经考试合格后始得录用。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三条任用员工得先予试用,试用期满经考核成绩合格后,予以 正式任用,试用不合格者,不予任用。第六十四条任用之员工以具备下列各款资格者为限:1、 年龄在十六岁以上,未满四十岁者。2、具备中学以上学校毕业之学历者。3、 体力强健,思想纯正,品性优良,无不良嗜好者。4、 未曾受刑事处分者。5、 具有殷实保证者。第六十五条凡经本公司通知任用之新进员工,应于限期内办理报到
7、手续,逾期取消其资格。第六十六条正式任用之员工,应填缴下列各项资料:1、 员工保证书一份。2、户籍本一份。3、 最近半身照片五张。4、 其他规定应办事项。第六十七条凡员工办妥前项手续后,由公司发给员工服务证、员工识别证、服务 规则、安全手册等。员工服务证及员工识别证如有遗失,应检附二寸半身照片一张,申请补发。第六十八条员工到任,经派定工作后,应至派定单位工作,不得藉故请求更动。第十二章辞职第六十九条员工因事呈请辞职者,应在“辞呈”上详述理由,呈经所属主管转呈 公司。第七十条前条之辞呈,除有不得已之理由外,应比照第七十六条之预告期间于离职 前日提出之。第七十一条员工虽提出辞呈,于未离职前仍应照常
8、处理业务。第七十二条员工离职后,公司得应其请求,发给离职证明书。第七十三条退休之规定另定之。第七十四条退职慰劳金之支给标准另定之。第十三章解职第七十五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解职:1、心神丧失、精神衰弱或身体残废、年老体弱、罹患重病而不能胜任职务 者。2、行为不检或考绩恶劣,不适于担任职务者。3、工作能力、工作效率低微,且无大进展可能者。4、 公司因业务紧缩或其他不得已之原因。5、服务期间因受刑事处分而经法院判刑确定而未谕知缓刑者。6、其他前述各项类似之情形者。第七十六条员工因前条各项而被解职者(除前条第五项外),公司应予事先预告之, 其预告之时间依下列之规定,惟公司得给付与预告期间相当之
9、薪津而即时予以解 职1、继续工作三个月以上未满一年者于十日前预告之。2、继续工作一年以上未满三年者,于二十日前预告之。3、继续工作三年以上者,于三十日前预告之。第七十七条依本规则第九十九条之规定而受解职处分之员工,不适用前条关于预 告期间之规定。第十四章保证第七十八条本公司为使员工在职务上履行其忠实之义务,应办理保证手续,填具 保证书,经对保属实核准后任用之。第七十九条保证人须现居本地区内,具有正当职业或社会上具有信誉及地位之人 士,二人保证。第八十条前项保证须经本公司审查认可,员工经管出纳、庶务、物料及收费者,其 保证人需四人,但报经总经理核准者,得改为个人保。第八H一条保证人之职业地址等身
10、家有变更时,被保证人应即以书面通知本公司 登记备查。第八十二条被保证人离职一个月后,如无手续不清等情事发生时,本公司即将保 证书注销,并予发还,但有特殊情形者,得延长之。第八十三条保证书每年对保一次,必要时得随时通知员工另行换保。第十五章保健卫生第八十四条员工应遵守有关保健卫生之各项规则,并致力提高团体、个人之保健 卫生。第八十五条有下列各项情形之一者,不得任用之,但有第六项或第七项之情形而已 依规定采行预防措施者不在此限。2、 麻疯病患者。3、结核病患者。4、法定传染病患者或疑似病症者。5、丹毒、回归热或其他类似之急性高热病患者。6、梅毒、疥癣及其他传染性皮肤病患者。7、脓漏性结膜炎或其他传
11、染性眼病患者。8、于任用时已患疾病而有恶化之势者。9、患有传染病或其他重病无法完全恢复健康者。10、其他经医师认为不适合担任职务者。第八十五条员工遇有在自家住宅或邻居发生传染病或类似情形时,应即报告公司, 并接受公司之指示。第十六章安全第八十六条员工应服从所属主管及其他安全主管有关安全之指导,遵守规定及注 意事项,并致力于防止经常发生之灾害。第八十七条负责安全之员工,应严守下列之事项:1、经常整理、整顿工作场所,以防止灾害之发生,在重要通路、太平门、出 入口及摆放消防器具之位置上,不得置放其他物品。2、 使用汽车、电气装置及其他机械设备等应先检查,发现有故障或危险时,应为必要之应变措施,并应迅
12、速向所属主管报告。3、除有特别之指示外,非操作者,无经验者及无职权者,均不得操作前项各 种机械设备。4、未经许可,不得使用火气。5、 使用公司各种锁钥时,应严守所规定之手续及注意事项。6、未经负责人员之许可不得任意改造。修理机器设备。第八十八条作业员遇有发生火灾或其他非常灾害之情事时,应即刻采取必要之措 置,并应通知有关人员。非常灾害发生时,员工应互助协力以减小灾害至最少限度。第十七章奖惩第八十九条本公司员工之奖惩,由各主管严加考核,并提请人事审议会审议后核 定之。但人事审议会得将其权限一部分委之其下级单位。第九十条奖励分下列五种:1、升薪2、奖金3、记大功4、记功第九十一条第九十二条有下列事
13、绩者予以升薪或发给奖金:1、对于业务或职务上有持殊贡献或功绩足为表场者。2、员工在本公司服务每满十年成绩优良,未曾受记过以上处分或功过可以 抵销者。3、在三年内获三次大功者。4、其他重大功绩值得表扬者。第九十二条有下列事绩者予以记大功:1、维护本公司利益或避免重大损害者。2、检举危害本公司情事查明属实者。3、 对于防止或其他重大事故发生时,或于复旧有特殊功绩者。4、对于营业事故之防止方法有特殊建议与贡献经采纳实行确有成效者。5、冒险执行职务卓有功绩者。6、奋勇抢救员工安全,保护本公司利益者。7、其他有重大功绩者。第九十三条有下列事绩者予以记功:1、发现机器故障,处理得宜,而将事故减至轻微程度者
14、。2、遇有非常事变或抢修工作,临机应付措置得当者。第八条 为预防发生危害及保持公司内部秩序,必要时公司得对员工施以周身检 查,员工除有正当之理由外,不得拒绝。第九条 各级员工不得有营私舞弊怠情失职及损害公司利益之行为。如发现有此 行为者,应互相纠举之。第十条 公司由于业务上之需要,得随时令各单位员工实习、出差、支援及迁调 职务或服务单位。第十一条员工未得公司之许可,不得擅自集会、结社,并不得印发揭示文书或其他 印刷物及为宣传或广播之行为。第十二条员工应随时佩带公司所制定之员工识别证,并应随时携带证明身份之员 工服务证。员工服务证及员工识别证等,均不得彼此借用。第十三条第十三条员工除前述各条外,
15、并应遵守以下之事项:1、 准时于规定出勤时间到达服务单位。2、不得擅自中止职务或作业之执行,以及离开工作岗位。3、于执行业务时,除必要之交谈外,不得擅自闲谈、阅读与业务无关之书籍 或处理私事。4、员工不得在工厂内饮酒、赌博或其他类似行为,并不得在禁烟场所内吸 烟。5、应爱惜公司财务、文具用品,不得任意浪费。3、防止窃盗得力者。4、节约物料、消耗品或对于废料利用有特殊成绩者。5、其他有较佳之功绩者。第九十四条有下列事项者予以嘉奖:1、拾物不昧者。2、拒收馈赠者。3、服务认真获客户赞许者。4、发现可成为错误及障碍之原因。5、因特别注意得以防止障碍于未然者。6、办事勤奋有具体事实者。7、其他具有功绩
16、者。第九十五条同一年度内嘉奖三次等于记功一次,记功三次等于记大功一次。第九十六条年度内曾受奖励者,于年度考绩之际,得依其功迹予以调整其本薪或 发给奖金。第九十七条惩戒分下列五种:1、免职4、 记过5、申诫第九十八条有下列事迹者予以免职或降级:1、违背职务上重大义务,损害公司权益者。2、利用职权营私舞弊有据者。3、怠忽职务出于故意或过失而情节重大,使公司遭受重大损失者。4、行为不检损失公司名誉情节重大者。5、窃盗公用物具设备者。6、挪用公款或侵占公司财务或其他营私舞弊者。7、在公司办公处所内赌博、行凶或有伤风化之行为者。8、携带危险物品或违禁品进入本公司所属地区有不正当企图者。9、不遵守安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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