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培训.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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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消防局 2009年4月30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审议批准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以公安部令第106号发布,自2009年5月1日施行。一、制定一、制定 106号令的依据号令的依据消防法消防法对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制度改革内容对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制度改革内容n加大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责任主体的监督力度。消防法第九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n改革了对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模式,变全审全验为部分审验,设立了备案抽查制度,强化监督检查。消防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n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明确提出更高的要求。消防法第十一条、第五十六条、第五
2、十七条 特别要引起高度重视的是对消防部门的如下要求特别要引起高度重视的是对消防部门的如下要求l消防行政许可做到公正、严格、文明、高效。消防行政许可做到公正、严格、文明、高效。l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对审核的结果负责。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对审核的结果负责。l明确禁止性规定明确禁止性规定“三个不得三个不得”。不得收取费用。不得利用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消防安全检查谋取利益。不得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l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二、制修订二、制修订106号令的必要性号令的必要性n 贯彻实施新的
3、消防法的需要。n 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的需要。n 建立完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责 任体系的需要。n完善消防执法机制的需要。n加强制度建设、队伍建设的需要。三、规章的制修订过程三、规章的制修订过程l2000年启动公安部30号令修改工作,由于当时条件还不成熟,改革的思路、步骤和措施一直在讨论过程中。l2005年再次启动,在调查研究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了初稿。l2008年依据消防法修订草案以及正式发布的消防法立法本意,对原初稿进行较大的修改,并征求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消防总队的意见,召开了部分省市征求意见座谈会。l2009年先后到全国人大法工委就建设工程审核、验收范围界定问题进行
4、请示,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进行了相关法规调研、征求意见。在部法制局的指导下,经多次修改,形成了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四、规章的主要内容四、规章的主要内容n规章的结构:规章的结构:全文七章共五十一条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消防设计、施工的质量责任第三章 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第四章 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的备案抽查第五章 执法监督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七章 附 则 四、规章的主要内容四、规章的主要内容n规章的名称规章的名称 30号令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 106号令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建设工程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监督管理可以准确地概括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
5、、备案抽查、施工现场监督检查等内容。以下按照条文说明,只显示条旨,不显示条文 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目的和依据目的和依据 本条强调了落实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安全责任和规范消防监督管理行为双重目的。明确了制定规章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条适用范围适用范围 本条明确了:1、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等建设工程。2、不适用住宅室内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其他临时性建筑的建设活动。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 第三条第三条 主体责任主体责任明确了两个原则 1、明确建设工程四方主体责任: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应当遵守消
6、防法规、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负责。2、明确监管部门职责: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 第四条第四条 级别管辖级别管辖 直辖市、地级市、县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分工承担辖区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工作。具体分工由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确定,对外公布并报公安部消防局备案。跨行政区域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工作,由其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指定管辖。省、自治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虽不直接承担审核、验收和备案抽查任务,但应负责监督、检查和指导下级建设工程消防监督工作,负责组织建设
7、工程专家评审。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县(市、区、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主要负责备案抽查工作,确需承担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工作的,应当配备相应人员,同时要严格落实审验分离、主责承办、技术复核等执法工作制度。第五条第五条 利民原则利民原则 按照消防法规定 应当遵循公正、严格、文明、高效的原则。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 第六条第六条 标准适用原则标准适用原则n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n关于标准溯及力,明确新颁布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实施之前,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已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合格或者备案的,分别按原审核意见或者备案时的标准执行。即以后的消防验收、
8、备案抽查和监督检查都不应视为违法。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n 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是指依照标准化法及有关行政法规制定的保障建设工程消防安全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由公安部主编、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和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行业标准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又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n强制性标准指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n 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是指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中必须严格执行的规定。也就是工程建设消防技术规范中的强制性条款。是消防法规定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强制执行、违反就要给与行政处罚的内容。第一章第
9、一章 总则总则 目前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共计31部。其中,建筑防火设计类规范11部,消防设施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19部,工程项目建设标准1部。如: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村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施工及验收规范、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等等 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第七条第七条 双人执法双人执法 包括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备案抽查、施工现场检查都必须双人执法 一是行政执法的基本要求。二是提高行政许可和监督抽查执法质量的需要。三
10、是执法者之间实现相互监督、相互制约,提高执法公正性和证据力的需要。特别强调: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执法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取得消防岗位资格。第二章第二章 消防设计、施工的质量责任消防设计、施工的质量责任本章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条例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设立本章的目的:n本规章内容的完整性。n明确建设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四大责任主体的消防安全管理和质量责任。n明确为建设工程提供技术服务的原则要求,与制定行政法规进行衔接。第二章第二章 消防设计、施工的质量责任消防设计、施工的质量责任n消防产品是指专门用于火灾预
11、防、灭火救援和火灾防护、避难、逃生的产品。n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是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村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对其耐火极限、燃烧性能做出了规定的建筑构件和建筑材料。n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室内装修装饰材料是指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对其燃烧性能做出了规定的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第二章第二章 消防设计、施工的质量责任消防设计、施工的质量责任 第八条第八条 建设单位责任建设单位责任 建设单位决定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的内容、使用要求、进度、投资、招投标等,对建设工程质量起着决
12、定性作用。因此要求 建设单位不得要求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和人员违反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降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并承担五项消防设计、施工的质量责任。第二章第二章 消防设计、施工的质量责任消防设计、施工的质量责任n依法申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依法办理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并接受抽查;建设工程内设置的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n实行工程监理的建设工程,应当将消防施工质量一并委托监理。n选用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等级的消防设计、施工单位。n选用合格的消防产品和满足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及室内装修
13、装饰材料。n依法应当经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不得组织施工;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第二章第二章 消防设计、施工的质量责任消防设计、施工的质量责任 第九条第九条 设计单位责任设计单位责任设计单位是经国家资质认定的单位,其有责任履行法定职责,依照国家工程建设标准进行设计。依法承担三项消防设计的质量责任:n根据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编制符合要求的消防设计文件(链接),不得违反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设计。n在设计中选用的消防产品和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应当注明规格、性能等技术
14、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n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实施情况签字确认。第二章第二章 消防设计、施工的质量责任消防设计、施工的质量责任 第十条第十条 施工单位责任施工单位责任施工单位承担三项消防施工的质量和安全责任n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经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或者备案的消防设计文件组织施工,不得擅自改变消防设计进行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n查验消防产品和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及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的质量,使用合格产品,保证消防施工质量。n建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负责人。加强对施工人员的消防教育培训,落实动火、用电、易
15、燃可燃材料等消防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在建工程竣工验收前消防通道、消防水源、消防设施和器材、消防安全标志等完好有效。第二章第二章 消防设计、施工的质量责任消防设计、施工的质量责任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工程监理责任工程监理责任 l建筑法规定,国家推行建筑工程监理制度。国务院可以规定实行强制监理的建筑工程的范围。l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下列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国家重点建设工程、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l 实行监理的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因此工程监理单
16、位对保证消防施工质量至关重要。第二章第二章 消防设计、施工的质量责任消防设计、施工的质量责任 本规定要求工程监理单位承担三项责任n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经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或者备案的消防设计文件实施工程监理。n在消防产品和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施工、安装前,核查产品质量证明文件,不得同意使用或者安装不合格的消防产品和防火性能不符合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n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对建设工程消防施工质量签字确认。第二章第二章 消防设计、施工的质量责任消防设计、施工的质量责任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责任消防技术服务机构
17、责任 n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提供图纸审查服务的机构和人员是指依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34号令)规定,取得建设部门认定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资质的单位和个人。n施工图审查是指建设主管部门施工图审查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施工图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的审查。包括消防设计内容。第二章第二章 消防设计、施工的质量责任消防设计、施工的质量责任n安全评估是指消防性能化设计评估、消防设计咨询等社会中介服务。目前国家尚未制定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n检测是指消防设施检测、电气防火检测、燃气检测等。目前国家尚未制定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
18、。n由于我国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法规尚不健全,本规章原则要求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和人员依法取得相应资质、资格,并对出具的审查、评估、检验、检测意见负责。第三章第三章 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n依据消防法、行政许可法分别对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的申报、受理、许可条件、依据、时限等做出规定,进一步规范消防行政许可行为。n依照消防法立法本意,从火灾危险性和防止群死群伤出发,合理确定审核、验收范围,对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特殊建设工程进行范围定义。n对特殊建设工程规定专家评审程序。n明确施工现场监督管理要求 (图一链接)图一链接)建设工程建设工程消防行政许可简要流程消防行政许可简要流程
19、第三章第三章 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审验范围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审验范围n建筑总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n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n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n建筑总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n建筑总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
20、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n建筑总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第三章第三章 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特殊建设工程审验范围特殊建设工程审验范围 n设有本规定第十三条所列的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n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n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的其他公共建筑;n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
21、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n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第三章第三章 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l设有本规定第十三条所列的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是指大型人员密集场所设置在某一建设工程之中时,如该建设工程属于新建、扩建工程,则应当对整个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实施消防设计审核;如该建设工程属于改建、内装修工程时,则只对该场所进行消防设计审核,但应当了解该建设工程的性质、用途、耐火等级、安全疏散系统、消防设施系统等方面的情况,以确定该建设工程是否具备设置大型人员密集场所的条件,如果不符合则应进行整改,以确保满
22、足消防设计要求。l国家机关办公楼是指行使国家权力、管理国家事务的机关办公楼。国家机关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军队等。如我国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国务院、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公安机关等。第三章第三章 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l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城市轨道交通是指地铁、轻轨、市郊铁路、有轨电车以及悬浮列车等多种类型的交通工程;城市隧道是指城市观光隧道和交通隧道工程。l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大型发电工程是指为区域服务的火力发电(煤)、太阳能发电、大容量风力发电、核能发电、氢能发电、水利发电等工程;大型变配电工程是指
23、规模较大的枢纽站,区域站。l建筑总面积是指每项所涉及的场所在同一单体建筑物内建筑面积的总和.的建筑面积。第三章第三章 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审核申请审核申请 n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表,各消防总队在互联网上开设的消防办事大厅下载,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印制,放在受理窗口和服务大厅共建设单位取用,并指导建设单位填写。n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证明建设单位作为投资主体的合法性;n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名文件复印件,以证明建设单位对建设用地的合法使用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域内的新建、扩建工程应取得建设工程规
24、划许可证。第三章第三章 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n设计单位的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以证明设计单位承揽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的合法性。n消防设计文件应符合公安部发布的消防设计文件申报要求(链接)。建设单位应当如实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交上述材料,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机构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第三章第三章 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评审材料申请评审材料申请确定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专家评审的范围n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没有规定的。n消防设计文件拟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可能
25、影响建设工程消防安全,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n拟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境外消防技术标准的。强化了建设和设计单位承担消防设计的主体责任。要求其提供特殊消防设计的技术方案及说明,或者设计采用的国际标准、境外消防技术标准的中文文本,以及其他有关消防设计的应用实例、产品说明等技术资料。第三章第三章 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 第十七条审核期限第十七条审核期限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消防设计审核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出具书面审核意见。各地还要按照地方政府的相关规定,提高工作效率,缩短审批周期。对于需要进行专家评审的专家评审时间不计算在审核时间内。第三章第三章 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消防设计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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