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竞争法》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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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五章市场竞争法第一节第一节 竞争和竞争法概述竞争和竞争法概述一、竞争的概念和功能商品生产经营者之间的竞争被称为经济竞争或市场竞争,具有以下特点:(一)独立的商品生产经营者之间的个体竞争。(二)是由经营双方经济力量的互相抗衡而引起的。(三)商品生产经营者摆脱自己的不利处境,是通过竞争者自己改善生产经营活动来实现。二、竞争法的概念和基本内容二、竞争法的概念和基本内容(一)竞争立法的起源和发展(一)竞争立法的起源和发展 竞争是商品经济的伴生现象。有商品经济竞争是商品经济的伴生现象。有商品经济就必然有市场竞争,有市场竞争也就必然就必然有市场竞争,有市场竞争也就必然有正当竞争和不正当竞争。有正当竞争和
2、不正当竞争。(二)竞争法的概念和特征(二)竞争法的概念和特征1、概念、概念:竞争法是指:竞争法是指调整竞争关系的法律调整竞争关系的法律规范系统。规范系统。2、特征:调整手段的综合性。、特征:调整手段的综合性。(三)竞争立法模式的选择问题(三)竞争立法模式的选择问题纵观各国竞争立法,世界上大体有三种立法模式:1、“一体化”立法模式即把调整垄断行为、限制竞争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范,归并在一个立法当中。其中又有两种做法,一是以美国做法,即将各种反不正当竞争或反垄断的专项立法及其各种修正案统称为“反托拉斯法”;二是匈牙利等国家和地区的做法,以统一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将所有反不正当竞争、反限制竞争
3、和反垄断的内容进行统一的规定。2、“两法并立”立法模式这种模式是把反不正当竞争与反垄断作出区分,分别制定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两法并行。德国和日本即采用这一立法模式,如今的我国。3、“分散化”立法模式这种立法模式就是不用任何专门的法典来调整不正当竞争行为,而将反不正当竞争的有关法律规范分散规定在民法典中。如意大利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即是以此方式加以规定的。(四)竞争法的基本内容1、反不正当竞争法;2、反垄断法;3、维护公平竞争的其他法律制度。第二节反不正当竞争法一、不正当竞争的概念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4、。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规定:凡在工商业活动中违反诚实经营的竞争行为即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总结: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竞争原则的竞争行为。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立法界定问题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立法界定问题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界定,从立法上看,主要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界定,从立法上看,主要有三种方式:有三种方式:一是列举式一是列举式,即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具体列举,而不对不正当竞争作定义性规定;二是概括式二是概括式,即仅作定义性规定,而不作具体列举;三是综合式界定方式三是综合式界定方式:定义加列举式,即既作定义性规定,也对具体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列举。一般认为,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二款)采用的是
5、综合式界定方式。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类型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类型(一)假冒(欺骗性交易)行为1、假冒行为的概念假冒行为又称商业混同行为,它是指经营者采用欺骗性的手段从事市场交易,使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与特定竞争对手的商品或服务相混淆,以造成购买者误认或误购为目的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根据所造成混淆和误解的标的不同,可以把假冒行为分为产品假冒行为、质量假冒行为、产品价格假冒行为和外观假冒行为等。2、假冒行为的特征A、假冒行为是以竞争为目的的。针对的对象是特定的市场经营者以及这些经营者的产品或服务,其真正的目的在于使交易对方对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产生混淆或误解,误认为是特定经营者的产品或服务。B、假
6、冒行为表现为对他人商业标示的利用。假冒者假冒的主要是他人的商品或服务标志,如商标、商品名称、包装、装潢以及企业名称或姓名、产地名称、质量标志等。C、假冒行为的本质是欺骗性的。假冒者搭名牌产品的便车,不正当地掠夺他人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欺骗与之交易的消费者和经营者。3、假冒行为的种类、假冒行为的种类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假冒行为表现为四种形式:(1)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根据我国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的内容,仿冒他人注册商标包括以下几种行为:a.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同类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相近似的商标;b.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
7、商品;c.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2)假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假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行为的行为这是指行为人擅自将他人知名商品特有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作相同或近似使用,造成与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行为。a.关于“知名商品”。“知名商品”是指在市场上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b.关于“特有”。“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是指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非为相关商品所通用,并具有显著的区别性特征。c.关于“误认为”有两层含义:(1)如果一般购买者对某一商品的主要部分或整体的印象与对知名商品的印象相近,施以普通注意力会发生误认,
8、则构成“误认”;(2)如果一般购买者对某一商品已经发生误认或者混淆,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认定时无须任何其他条件即可认定为是“误认”。问题:收购茅台酒瓶子制假,属于何种性质?(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姓名)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的行为(4)伪造或者冒用质量标志、产地标志,对商)伪造或者冒用质量标志、产地标志,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的行为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的行为(二)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包括虚假广(二)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包括虚假广告行为或其他宣传方法)告行为或其他宣传方法)a.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与直接欺骗销售的区别(一为具体交易过程、一
9、为宣传过程);欺骗的对象(一为个别,一为不特定)b.虚假宣传(广告)是否必然构成不正当竞争?不一定。只有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才为不正当竞争。(三)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1、商业秘密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1)商业秘密包括三类:a.技术秘密。指人们从经验中或技艺中得来的,能在实践中特别是在工业中应用的技术信息,技术数据或技术知识。b.经营秘密。指具有秘密性质的经营管理方法及与经营管理方法密切相关的信息和情报。经营秘密包括推销计划、客户名单、产品价格、销售网络、招投标的标底等资料。(2)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A、侵犯商业秘密:以盗窃
10、、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B、视为侵犯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竞业禁止问题:双方无约定、权利人也未制定有关保密规范,其员工辞职、调离、离退休后泄露、利用原单位商业秘密,应当如何认定。这是一大难点,也是一大热点。(四)不当促销行为(四)不当促销行为1、搭售行为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2、不正当奖售行为(1
11、)欺骗性的有奖销售方式:谎称有奖、内定中奖、控制有奖的号码或商品的投放;(2)利用有奖销售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3)不当巨额有奖销售: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5000元。3、降价排挤行为(不正当的低价倾销行为)(1)、含义:以排斥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的行为。两大要件:主观要件有排斥对手的目的;客观要件低于成本价。(2)适用例外:销售鲜活商品;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商品;季节性降价;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应注意的几个问题:适用例外是否仅限于11条所列的四种情形?(如搬迁)编造适用例外的信息低价推销假冒伪劣产品,应当如何认定?应当认定为假
12、冒行为;编造适用例外的信息低价销产品,应当认定为不当低价销售。总结:适用例外必须在不具有排挤竞争对总结:适用例外必须在不具有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的情况下才能适用。手为目的的情况下才能适用。(五)商业诽谤行为(诋毁商誉行为)1、概念商业诽谤行为也称为诋毁商誉行为,是指损害竞争对手的商誉、侵犯其商誉权的行为。“具体而言,它是指经营者自己或利用他人,通过捏造、散布虚伪事实等不正当手段,对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进行恶意的诋毁、贬低,以削弱其市场竞争能力,并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一般说来,商业信誉表现在社会对一个企业的商业道德、商品质量、服务质量、资信及价格水平等方面的良好评价。其特征有
13、三:一是社会性,即商业信誉主要是人们对一个市场主体的评价,是社会对市场主体的肯定性评价;二是信息性,即商誉在社会中具体体现为一种信息,也就是说商誉是通过人们的信息传递来传播的;三是作为一种无形财产,商誉却不能直接产生经济价值。商誉要产生效益,还必须通过一定的中介,如这种商誉只能是通过他人或自己的宣传,使客户产生信赖,而才有可能与自己进行交易。2、商业诽谤行为的特征A、实施主体必须是经营者。这里的经营者当然是指市场主体,也就是专门从事相关相关商品生产或者经营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经营者实施侵犯商誉行为,有两种途径:一是经营者自己亲自实施侵害他人商誉权的行为;二是经营者通过他人或利用他人实施实施
14、侵害商誉的行为。B、行为人主观上是出于故意。一般认为,过失侵害他人的商誉,并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尽管可能构成民法上的侵权行为),换言之,竞争法上的侵害他人的商誉的行为,必须是出于故意,而且应当以削弱竞争对手的竞争能力为目的。案例1:某电影中甲递给乙一支大前门(廉价烟),乙愤怒地接过来直接扔在地上,大声嚷到:“啥烟啊,咱丢不起这个人”。案例2:甲开发商出售精装修商品房,与购房者签订协议使用乙企业乙品牌的塑钢窗。后购房者接房时发现甲使用了丙企业丙品牌的塑钢窗,购房者遂找甲企业理论。甲企业在其网站上发表声明声称,丙品牌的塑钢窗质量比乙品牌的要好,故临时换用丙品牌的塑钢窗。乙企业以甲企业侵犯其商誉权
15、诉至法院,如何处理?C、侵害的客体是特定经营者的商誉。这种商誉应当为特定的某一个具体的市场主体所拥有,即商誉必须有一个明确、具体和不能取代的当事人所有。D、客观上表现为捏造、散布有损他人商誉权的虚假事实。首先,侵权者一般既要捏造事实,又要散布这种捏造的事实;但是如果明知是捏造的事实,而出于不正当竞争的目的,仍然予以散布的,也可以构成商誉侵权。其次,散布的事实必须是虚假的,从客观上看,这种所谓的事实是根本就不存在的。第三,虚假的事实必须对商誉权不利,或者造成商誉权的损害。3、商业诽谤行为的表现形式、商业诽谤行为的表现形式大体上,从商业诽谤的具体手段的不同,可以将商业诽谤行为归纳为以下几类:A、产
16、品附属资料中的商业诽谤。、产品附属资料中的商业诽谤。这是指行为人在自己的产品说明书及其他文字说明资料中,故意贬低他人的产品质量。如在说明书中明确说明自己的产品有几大好处,而某某的同类产品则有几大“害处”;又如,在给产品配备的企业或产品的宣传册中,声称某某等几家企业已“即将破产”,而只有他们还“如日中天”等。典型的例子是1992年某省洗涤剂厂在其产品的包装上写到:“某品牌洗衣粉、肥皂均含磷、含铝,会引发人体患老年痴呆症等多种疾病”,并同时吹嘘自己的产品无毒、无害。B、产品交易中的商业诽谤。、产品交易中的商业诽谤。这是指在具体的产品交易过程中,向自己的客户吹嘘自己,攻击他人、贬低他人的信誉。其主要
17、特点是发生于具体的交易过程中,一般是以口头的方式散布不利于同业竞争的谣言,而且一般也只针对交易相对人散布。如甲乙两饭店为招徕顾客,甲饭店对一顾客说:“不要去乙的饭店,刚才才从锅里发现一只苍蝇。”乙饭店则对另一顾客说:“好在你没有去甲饭店,甲饭店刚才才从锅里捞上来一只老鼠。”C、新闻、广告中的商业诽谤。、新闻、广告中的商业诽谤。这是指在新闻媒介发布的新闻、刊登的广告中,对他人的商誉进行攻击或贬低的行为。由于这种行为以新闻媒介为手段,故影响最广、危害性极大。如刊登贬低他人商誉的对比广告,在新闻中故意无中生有,中伤他人的产品等;又如,利用召开新闻发布会之机,吹捧自己、贬低他人等。D、直接在公众中散布
18、谣言。、直接在公众中散布谣言。即经营者为了贬低他人的商誉而在公众中散布不利于竞争对手的谣言。如编造“某公司要破产”、“某公司已经发不出工资”、“某厂在生产掺杂掺假”、“公安机关已经在追查某公司的违法犯罪行为”等“内部消息”、“小道消息”向公众散布。这种方式的特点是以口头形式向不特定的多数人传播虚假的“消息”,以破坏竞争对手的商誉,并使自己从中获利。E、组织、唆使、利用他人进行商业诽谤。、组织、唆使、利用他人进行商业诽谤。即经营者组织、唆使或者利用他人捏造、散布不利于竞争对手的虚假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誉。这种行为的特点是组织、唆使、利用他人的人不出面,而是在幕后操纵,因而比较隐蔽;对受损害的人
19、而言,举证也比较困难。因此,有关部门在处理具体案件时,应当注意查明事实真象,追究幕后操纵者的法律责任。4、实践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实践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一是采用影射、隐喻手段进行商业诋毁,应如何认定。如果能证明其有确切的对象,接受信息的人大多能体会出所指是谁,可以认定为商业诋毁;二是诋毁同行业其他所有的经营者,能否认定商业诋毁?三是非经营者也非受他人指使,如出于泄私愤,诋毁他人商业信誉,不能认定为商业诋毁,而应当按民法的一般侵权认定和处理。(六)商业贿赂行为1、概念: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的行为。2、表现形式:(1)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
20、;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2)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帐。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帐。3、注意:(1)商业贿赂的主体认定:刑法修正案六第七条:将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修改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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