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简介.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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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简介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简介马天榜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于2000年12月31日以质技督局锅发2000250#文件颁布,要求2001年7月1日实施。原劳动部1989年12月22日颁布的瓶规同时废止.本规程共10章83条,外加4个附件。第一章 总则原瓶规为5条,现为6条,变更5条:1.增加编制依据,即产品质量法;2.扩大了适用范围,适用范围为正常环境温度(-4060)下使用,Pgw为1.030MPa(表压),Vg=0.43000L(原为0.41000L),盛装永久气体液化或混合气体的无缝、焊接和特种气瓶(“特种气瓶”车用气瓶、低温绝热气瓶、纤维缠绕气瓶和非重复充装气瓶等,其中低温绝热气
2、瓶的Pgw0.2 MPa),不适用于盛装溶解气体、吸附气体的气瓶以及机器设备上附属的瓶式压力容器(适用于灭火用气瓶、非金属材料制成的气瓶)。3.规定范围有原来的8项改为现8项,即去掉“改造”项,增加“经销”项。即:设、制、充、运、储、销、使、检。4.研制开发气瓶产品的程序变更。原为主管部门和省级劳动部门审查同意后进行,试用报劳动部备案,再进行鉴定,合格后办理制造资格。改为由国家局授权,并组织专家进行技术评定,合格后,允许由省局指定范围试用期满后,办理资格证等手续。5.对进口气瓶增加了必须取得我国质检总局颁发的安全质量许可证书。增加一条,气瓶产品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无国家标准时,可参照国际标准
3、制定企业标准,并在全国气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评审备案。第二章 一般规定原为9条,现为13条。1.瓶装气体的分类,按临界温度分:临界温度小于-10的为永久气体。临界温度大于等于-10,小于等于70的为高压液化气体。临界温度大于70的为低压液化气体。国际上对瓶装气体的分类基本同上,永久、液化、溶解气体新的ISO标准可能定义为tc65气体为低压液化气体。GB16163瓶装压缩气体分类除按tc分类外,还按化学性能,燃烧性,毒性,腐蚀性进行分类,按每种气体的四条基本特性FTSC(F燃烧性T毒性S气瓶内气体在20的状况C腐蚀性)编码,集中反映了瓶装压缩气体的综合安全性能。2.讲述气瓶的压力系列 表1中取消了
4、公称工作压力1.6MPa一档,以前这一档主要为液化石油气瓶专用,现GB5842-96液化石油气钢瓶中已将1.6MPa提高到2.0MPa,本次去掉。气瓶的水压试验压力,一般应为公称工作压力的1.5倍,增加了“一般”,若国家标准有特殊规定时,按标准执行。3.明确了气瓶的公称工作压力 对于盛装永久气体的气瓶,系指在基准温度时(一般为20)所盛装气体的限定充装压力。对于盛装液化气体的气瓶,系指温度为60时瓶内气体压力的上限值。盛装高压液化气体的气瓶,其公称工作压力大于等于8MPa。盛装有毒和剧毒危害的液化气体的气瓶,其公称工作压力的选用应适当提高(这种提法主要与GB16163相一致)。表中的变更。a.
5、取消液化石油气一档(主要是GB5100中Pgw=2.2MPa而GB5842中Pgw=2.1MPa,二者不统一)。b.增加永久气体中的氟、天然气、一氧化碳、氘,高压液化气体中的硅烷、磷烷、乙硼烷,低压液化气体中的硫酸氟、五氟氯乙烷(R115)、八氟环乙烷等。4.明确了气瓶公称容积系列:即V12L为小容积;12LV100L为中容积;V100L为大容积。5.和原瓶规第10条相一致,主要防毒气泄露(对有毒和剧毒)。6.明确了气瓶的钢印标记,和89瓶规第11条相一致。明确了以永久标记的形式打印在瓶肩或不可卸附件上,并应尽量采用机械方法打印钢印标记,标记必须准确、清晰、完整。钢印的位置和内容应符合本规程附
6、录1,内容中增加了充装气体的名称或气体化学分子式,产品标准编号(原来我国是以气瓶涂色为标识看介质),同时将“气瓶制造单位代号”改为“气瓶制造单位许可证编号和制造单位代码”,取消了原来“寒冷地区用气瓶标记”。对于纤维缠绕气瓶,低温绝热气瓶和高强度钢气瓶的制造钢印标记不使用直接打印的可按国家相应标准规定处理。7.明确了气瓶外表面的颜色、字样和色环,要求必须符合GB7144气瓶颜色标志的规定,对于该标准中没有规定的必须按国家局核准的方案进行。8.新增加了气瓶的警示标签要求,按GB16804气瓶警示标签规定执行。9.明确了气瓶建档以及自安全监察机构报告气瓶数量的要求,气瓶的充装单位对自有气瓶和托管气瓶
7、的安全使用以及按期检验负责,并建立气瓶档案(合格证、产品质证书、气瓶检验记录)。10.新增气瓶托管要求,新投用的气瓶应是充装单位,已投用的气瓶可由充装单位收购或与产权单位办理气瓶托管(过渡过程)。11.明确规定气瓶不允许改装,要求气瓶专用,只能充装与钢印标记一致的气体。12.对进口气瓶安全性能提出明确要求,进口气瓶的安全性能应依照我国强制性国家标准进行检验,其中涉及气瓶安全质量的关键项目,如爆破试验,无损探伤,力学性能,设计温度和设计压力,均不得低于我国相应国家标准的规定,暂无国家标准的应按国家局标准的要求检验。13.对检验合格的进口气瓶,由检验单位负责打检验标记,涂检验色标,充装介质名称钢印
8、,其外表面颜色、字样等应符合GB7144。第三章 材料 原为6条,现为6条。1.对于气瓶主体材料生产单位的要求:气瓶主体材料应符合国家相应标准的规定和相关气瓶产品对材料的要求。材料生产单位必须保证材料质量,并提供材料质量证明书原件,还应在材料的规定部位作出清晰、牢固的标志。瓶体材料选用应满足与新装气体相容性的要求。2.对于钢质气瓶主体材料的要求,与原瓶规比较,范围扩大到缠绕气瓶的钢质内胆材料,可以是坯料、管材或钢板,成型方式可为冲拔拉伸(E式)、管子收口(M式)、板拉伸、旋压等。3.新增了纤维缠绕气瓶的铝合金内胆,必须具有良好的抗晶间腐蚀性能。4.对采用未纳入标准的材料的要求,原则上不应大量用
9、于气瓶制造,因此,只能按标准的数量试制气瓶,同时必须按国家局备案的供货技术条件进行。5.对采用国外材料制造气瓶的要求:材料牌号符合国外压力容器或气瓶用材料标准新到牌号及技术条件。技术要求不低于本规程规定和我国相应标准。使用前应进行冷热加工工艺试验,焊接和热处理工艺评定。6.对气瓶用材的特别要求:必须按炉罐号进行化学成分验证分析,按批号进行机械性能验证检验。增加对于盛装有应力腐蚀倾向的钢质气瓶用材,应控制材料实际抗拉强度上限880MPa,实际屈强比不超过0.90,对于用于制造气瓶的无缝钢管原材料应进行UT的要求。CNG压缩天然气是典型的有应力腐蚀倾向的介质。第四章 设计89瓶规为11条,2000
10、瓶规为12条。1.(26条)气瓶的设计审查不再分级管理,原来由省级负责审批的液化石油气钢瓶改为由行业组织制定全国通用的设计文件,经国家审批。在总图上盖审批章。增加了“特种气瓶”。和压力容器设计不同之处,在于气瓶为设计文件审批,压力容器为设计资格审批(不得已而为之),和国际接轨。2.明确了设计任务书和设计图样的主要内容。设计任务书 设计图样 设计计算书 设计说明书 标准化审查报告 使用说明书3.(28条)要求气瓶瓶体厚度采用的设计公式和设计选用的厚度值,应符合相应国家标准或经核准备案的企业标准的规定。同时增加了对纤维缠绕气瓶瓶体设计采用应力分析设计方法的要求。纤维缠绕气瓶主要有:汽车用纤维缠绕压
11、缩天然气瓶,用来储存车用燃料,呼吸器、救护器等,从结构上讲,有三种:a.金属内胆环向缠绕气瓶;b.金属内胆纤维全缠绕气瓶;c.全复合材料气瓶 4.(29条)燃气、一氧化碳气体一般应选用铝合金气瓶盛装。5.(30条)高压气瓶的瓶体,必须采用无缝结构。6.(31条)无缝气瓶瓶体与不可拆附件的选择,不得采用焊接。7.(32条)无缝气瓶的底部结构,应符合以下要求:结构形式和尺寸,应符合有关国家新标准的规定。凸形底与筒体的连接部位应圆滑过渡,其厚度不得小于筒体设计厚度值。凹形底的环壳与筒体之间应有过渡段,过渡段与筒体的连接应圆滑过渡。8.(33条)焊接气瓶瓶体结构应为:纵向焊缝不多于一条,环向焊缝不多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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