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空间法优秀PPT.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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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六章空间法第一页,本课件共有68页空气空间与国际航空法空气空间与国际航空法空气空间的概述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国际航空法民用航空安全第二页,本课件共有68页一、空气空间概述地球上空,以20世纪初发明的飞机的出现为契机,先被区分为领空和其以外的空间。空间首先是一个物理概念。人类对空间的认识有一个由近及远的过程。首先是对空气空间。空气空间是指依靠地球引力作用而在地球周围的空气粒子组成的大气层空间。第三页,本课件共有68页二、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领土上空空域的法律地位领空以外空域的法律地位第四页,本课件共有68页(一)领土上空空域的法律地位领空法律地位的五种主要意见:1完全自由论。2有条件的自由论。3海
2、洋比拟论。4国家主权论。5有限的国家主权论。第五页,本课件共有68页1、领空主权(1)领空主权的含义领空主权是指一国对其领空享有的完全的和排他的主权。(2)领空的含义领空是指处于一国主权支配之下,在国家领土之内的陆地和水域之上的空气空间。(3)领空的法律地位领空是一国领土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对一国领空的侵犯构成对该国领土主权的侵犯。第六页,本课件共有68页2、确认领空主权的国际法律文件(1)巴黎公约作为第一个关于航空的国际条约的1919年巴黎公约,首次确立了领空主权原则,其第1条规定,每一个国家“对其领土上空享有完全的和排他的主权”。第七页,本课件共有68页(2)芝加哥公约取代1919年巴黎公
3、约的1944年芝加哥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简称芝加哥公约)其第1条重申了领空主权原则,该条规定,“缔约各国承认每一国家对其领土之上的空气空间具有完全的和排他的主权。”第八页,本课件共有68页芝加哥公约的意义一是它明确宣告了领空主权原则;二是它表明领空主权是每一国家都享有的,无论是缔约国还是非缔约国。因此,领空主权原则不仅是国际条约法规则,而且是国际习惯法规则,具有普遍的法律约束力;三是每一国家享有的领空主权是“完全的”和“排他的”,因而每一国家对其领空享有充分的主权权利。第九页,本课件共有68页(3)领空主权原则的主要内容领空主权原则体现在芝加哥公约的所有条文之中,其主要表现为下列几个方面:1.设
4、置空中禁区2.对领空资源的排他开发利用权3.制定航空法律规章4.国内载运权第十页,本课件共有68页(二)领空以外空域的法律地位目前,国际法中还没有专门的条约来规定领空外空域的法律地位。第十一页,本课件共有68页理论上对此有两种不同的主张:(1)无区别的自由原则。(2)上空与地面法律地位一致原则。第十二页,本课件共有68页三、国际航空法国际航空法的概念国际民用航空制度中国与国际民用航空法第十三页,本课件共有68页(一)国际航空法的概念国际航空法的概念航空法具有下列主要特点航空法的法律渊源第十四页,本课件共有68页1、国际航空法的概念航空法,又称“空气空间法”或“国际航空法”,是指适用于空气空间、
5、调整各国民用航空活动的法律关系的原则和规则的总称。广义的航空法包括适用于不同国家航空法律关系的“国际航空法”和适用于一国领空的“国内航空法”,而狭义的航空法仅指国际航空法,它是国际法的一个分支。第十五页,本课件共有68页2、航空法具有下列主要特点(1)航空法是适用于空气空间的法律部门。空气空间是各国进行航空活动的空间,因此在这部分空域适用的是航空法。航空法不包括关于无线电传播和外层空间活动的法律规范,后两者已分别形成新的法律分支,即电信法和外层空间法;第十六页,本课件共有68页(2)航空法具有“民用”性质,主要是调整民用航空活动所产生的社会关系。而用于军事、海关和警察部门的国家航空器的活动,不
6、是为了民用目的,与其有关的法律规则不属于航空法的范畴;第十七页,本课件共有68页3、航空法的法律渊源由于航空法的历史较短,规范航空活动的大部分原则和规则是由国际条约加以确定的,因此航空法的法律渊源主要是国际条约。第十八页,本课件共有68页国际公约的分类第一,有关国际航空的基本规则的公约如1919年的巴黎航空管理公约、1928年的哈瓦那商务航空公约、1944年的芝加哥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第十九页,本课件共有68页第二,有关国际航空的民事责任的公约如1929年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简称华沙公约)另外又制定了一系列修改补充华沙公约的国际文件这些文件有:1955年的海牙议定书、1966年的蒙特
7、利尔协议和1971年的危地马拉议定书。第二十页,本课件共有68页第三,有关制止危害民航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如1963年关于在航空器上犯罪和其他某些行为的公约(简称东京公约)、1970年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约(简称海牙公约)、1971年关于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简称蒙特利尔公约)第二十一页,本课件共有68页(二)国际民用航空制度1、关于空中主权原则对所有国家都有拘束力2、航空器分类公约不适用于国家航空器3、关于国际航空飞行的分类即航空器是否享有“无害通过权”第二十二页,本课件共有68页(1)航班飞行航班飞行的含义航班飞行的特征第二十三页,本课件共有68页(2)非航班飞行非航班飞
8、行的含义非航班飞行享有的权利第二十四页,本课件共有68页过境权缔约国的民用航空器只要不是从事定期国际航班业务,有权在无须得到事先同意的情况下,飞入其他缔约国领空内或不降停飞经该国领空或为因运输以外的目的的降停(第5条前半段)。第二十五页,本课件共有68页航空运输权在不影响他国国内载运权并遵守有关国家规章制度的条件下,在他国领土内享有装卸客、货、邮的权利。第二十六页,本课件共有68页定期航班飞行关于定期航班业务,作为承认“空中自由”的多边国际条约,有与芝加哥公约同时通过的国际航班过境协定和国际航空运输协定。第二十七页,本课件共有68页国际航班过境协定承认第一、不降停飞越他国领空的自由;第二、非商
9、业性降停的自由。被称为两项自由协定。第二十八页,本课件共有68页国际航空运输协定承认除上述两项自由外,还承认第三、在外国卸下在本国装载旅客、货物和邮件的自由;第四、在外国装载运往本国的旅客、货物和邮件的自由;第五、在外国与外国间从事运输的自由。被称为五项自由协定。第二十九页,本课件共有68页实践中航班飞行权利的取得为民用航空的定期航班的载运顺利进行,现在不是依靠多边条约,而只得依据双边条约。双边航空协定一般都相互承认上述五项自由,但缔结条约时常常成为问题的是有关运输量和线路的决定。第三十页,本课件共有68页4、关于国内载运权 国内载运权,又译“国内运载权”,是指在一国境内的一个地点用航空器载运
10、旅客、货物和邮件前往该国境内另一个地点的权利,它是国家的专属权利,只能由该国经营,任何国家不得把此权利转让给他国,也不得对他国要求这种权利。简言之,国内两地之间空运的权利只能由地面国经营。第三十一页,本课件共有68页5、关于航空器的登记和国籍必须具有一个国籍,且不得具有双重国籍第三十二页,本课件共有68页6、关于各国空中禁区公约第9条第三十三页,本课件共有68页7、关于航空器遇险援助和调查规则允许采取必要的措施第三十四页,本课件共有68页8、保障国际民用航空安全外国军用飞机在未得到许可进入一国领空时,该国可迫降或命令其离开,如不遵守命令,该国可使用武器。当侵入飞机为民用飞机时,允不允许使用武器
11、拦截,芝加哥公约对此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第三十五页,本课件共有68页国际民间航空组织(ICAO)通过了补充芝加哥公约第3条第2款的修正议定书规定缔约国必须避免对民用飞机使用武器,拦截时应不危机飞机内的人的生命和航空器的安全。第三十六页,本课件共有68页9、关于际民用航空组织联合国专门机构之一第三十七页,本课件共有68页10、关于国际航空运输义务第三十八页,本课件共有68页(三)中国与国际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先后加入和缔结了下列国际公约:1929年的华沙公约(1958年7月加入);1944年的芝加哥国际民用航空公约(1974年2月承认接受);第三十九页,本课件共有68页四、惩治危害民航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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