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案例——朱岩.pptx
《民法案例——朱岩.ppt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民法案例——朱岩.pptx(11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会计学1民法案例民法案例朱岩朱岩2案例案例案例案例1 1n n甲、乙、丙三人为同胞兄弟。三人父母生前拥有一幢私甲、乙、丙三人为同胞兄弟。三人父母生前拥有一幢私有楼房,这幢楼房于有楼房,这幢楼房于19961996年出租给张某夫妇居住,租期年出租给张某夫妇居住,租期为为5 5年,每年租金为年,每年租金为2 2万元,年底支付。万元,年底支付。19991999年年1-21-2月,甲、月,甲、乙、丙父母相继去世,没有留下遗嘱。甲、乙均有房屋乙、丙父母相继去世,没有留下遗嘱。甲、乙均有房屋居住,而丙暂无自己的房屋,办理遗产继承时,把房屋居住,而丙暂无自己的房屋,办理遗产继承时,把房屋约定由丙管理。约定由丙
2、管理。19991999年年1010月月5 5日丙将房屋作价给丁,价款日丙将房屋作价给丁,价款为人民币为人民币3030万元,丁以为丙即是房屋的产权所有权,于万元,丁以为丙即是房屋的产权所有权,于是二人签订了合同,丙将房屋产权证书交由丁,二人一是二人签订了合同,丙将房屋产权证书交由丁,二人一并到房产部门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并到房产部门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同年同年1111月月1 1日,丙告日,丙告知张某夫妇其已将房屋卖与丁的事实,并要求张某夫妇知张某夫妇其已将房屋卖与丁的事实,并要求张某夫妇搬出房屋。张某夫妇不允,要求购买该幢楼房。后甲、搬出房屋。张某夫妇不允,要求购买该幢楼房。后甲、乙得知丙卖房一
3、事,向丁提出异议,遂起纠纷。乙得知丙卖房一事,向丁提出异议,遂起纠纷。n n现问:现问:现问:现问:(1 1)父母去世后,甲、乙、丙对楼房具有什么财父母去世后,甲、乙、丙对楼房具有什么财产关系?(产关系?(2 2)丙、丁之间签订的合同有无效力?为什丙、丁之间签订的合同有无效力?为什么?(么?(3 3)甲、乙、丙、丁有无权利要求张某夫妇搬出甲、乙、丙、丁有无权利要求张某夫妇搬出房屋?(房屋?(4 4)张某夫妇有哪些权利可以主张?丙应对丁张某夫妇有哪些权利可以主张?丙应对丁承担什么责任?为什么?承担什么责任?为什么?第1页/共11页3解题思路解题思路解题思路解题思路n n(1 1)继承开始,遗产应
4、为继承人取得。若继承人为数人,即发生共)继承开始,遗产应为继承人取得。若继承人为数人,即发生共同继承,遗产即为共同继承人共同共有。因此,甲、乙、丙对作为同继承,遗产即为共同继承人共同共有。因此,甲、乙、丙对作为尚未分割的遗产的楼房是共同共有关系。尚未分割的遗产的楼房是共同共有关系。n n(2 2)丙处理共同共有财产虽未经甲、乙同意,但是丁作为第三人是)丙处理共同共有财产虽未经甲、乙同意,但是丁作为第三人是善意的,应保护丁的合法权益,故依善意的,应保护丁的合法权益,故依民通意见民通意见第第8989条规定,丙、条规定,丙、丁之间的合同应为有效;现丙、丁已经完成房产变更登记手续,丁丁之间的合同应为有
5、效;现丙、丁已经完成房产变更登记手续,丁应成为合法所有人。但是,因为该买卖合同侵犯了张某夫妇的优先应成为合法所有人。但是,因为该买卖合同侵犯了张某夫妇的优先购买权,房屋承租人可以请求宣告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购买权,房屋承租人可以请求宣告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民通意见民通意见第第118118条规定:条规定:“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的,应提前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的,应提前3 3个月通知承租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出租人未按此规定出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出租人未按此规定出卖房屋的,承租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卖房屋的,承租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房屋买
6、卖无效。”n n(3 3)张某夫妇享有合法的租赁权利,作为出租人的甲、乙、丙应张某夫妇享有合法的租赁权利,作为出租人的甲、乙、丙应尊重对方的权利,当然无权要求张某夫妇搬出。至于丁,与张某夫尊重对方的权利,当然无权要求张某夫妇搬出。至于丁,与张某夫妇并无任何法律关系,当然无权要求其搬出。妇并无任何法律关系,当然无权要求其搬出。n n(4 4)张某夫妇可以主张下列权利:第一,在租赁期内的合法租赁张某夫妇可以主张下列权利:第一,在租赁期内的合法租赁权;第二,在房屋所有人出卖房屋前获得通知的权利;第三,优先权;第二,在房屋所有人出卖房屋前获得通知的权利;第三,优先购买房屋的权利购买房屋的权利n n最后
7、,因丙在与丁签订合同时故意隐瞒未提前通知租赁人的事实,最后,因丙在与丁签订合同时故意隐瞒未提前通知租赁人的事实,致使该合同无效,侵害了丁的信赖合同成立有效的利益,依致使该合同无效,侵害了丁的信赖合同成立有效的利益,依合同合同法法第第4242条之规定,应对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条之规定,应对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第2页/共11页4案例案例案例案例 2 2n n个体户张某、王某二人于个体户张某、王某二人于19991999年年1010月月1 1日从汽车交易中心购得一辆日从汽车交易中心购得一辆“东风东风”牌二手卡车,共同从事长途货物的运输业务。二人各出资牌二手卡车,共同从事长途货物的运输业务。二人各出资人
8、民币人民币3 3万元。同年万元。同年1212月,张某驾驶这辆汽车外出联系业务时,遇到月,张某驾驶这辆汽车外出联系业务时,遇到李某,李某表示愿意出资人民币李某,李某表示愿意出资人民币8 8万元购买此车,张某随即将车卖给万元购买此车,张某随即将车卖给了李某,并办理了过户手续,事后,张某把卖车一事告知王某、王了李某,并办理了过户手续,事后,张某把卖车一事告知王某、王某要求分得一半款项。李某买到此车后,于同年年底又将这辆卡车某要求分得一半款项。李某买到此车后,于同年年底又将这辆卡车以人民币以人民币9 9万元卖给赵某。二人约定,买卖合同签订时,卡车即归赵万元卖给赵某。二人约定,买卖合同签订时,卡车即归赵
9、某所有,赵某租车给李某使用,租期为某所有,赵某租车给李某使用,租期为1 1年,租金人民币年,租金人民币1 1万元,二万元,二人签定协议后,到有关部门办理了登记过户手续。赵某把车租赁给人签定协议后,到有关部门办理了登记过户手续。赵某把车租赁给李某使用期间,由于运输缺乏货源,于是李某准备自己备货,因缺李某使用期间,由于运输缺乏货源,于是李某准备自己备货,因缺乏资金遂向银行贷款人民币乏资金遂向银行贷款人民币5 5万元,李某把那辆卡车作为抵押物,设万元,李某把那辆卡车作为抵押物,设定了抵押,双方签订了抵押协议,但没有进行抵押登记。次年定了抵押,双方签订了抵押协议,但没有进行抵押登记。次年1111月月赵
10、某把该车以人民币赵某把该车以人民币1010万元的价格卖给了钱某。万元的价格卖给了钱某。1212月赵某以租期届月赵某以租期届满为由,要求李某归还卡车,李某得知赵某把车卖给钱某,遂不愿满为由,要求李某归还卡车,李某得知赵某把车卖给钱某,遂不愿归还卡车,主张以人民币归还卡车,主张以人民币9 9万元买回此车,赵某不允,遂生纠纷。万元买回此车,赵某不允,遂生纠纷。n n现问:(现问:(1 1)张某、王某对卡车是什么财产关系?(张某、王某对卡车是什么财产关系?(2 2)张某、李某张某、李某的汽车买卖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的汽车买卖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3 3)李某、赵某约定买卖合李某、赵某约定买卖合同
11、签订时,卡车即归赵某所有,该约定是否有效?为什么?(同签订时,卡车即归赵某所有,该约定是否有效?为什么?(4 4)李某与银行的抵押合同能否生效?为什么?(李某与银行的抵押合同能否生效?为什么?(5 5)李某能否要求赵某)李某能否要求赵某将车卖给自己?(将车卖给自己?(6 6)截止纠纷发生时,该卡车所有权归谁享有?截止纠纷发生时,该卡车所有权归谁享有?为什么?为什么?第3页/共11页5解题思路解题思路解题思路解题思路n n1 1)张某、王某按份投资购买卡车,共同从事运输业务,)张某、王某按份投资购买卡车,共同从事运输业务,依法成立按份共有关系。按份共有又称分别共有,是指依法成立按份共有关系。按份
12、共有又称分别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分别对共有财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分别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一种共有关系。产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一种共有关系。民法通则民法通则第第7878条规定;条规定;“按份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财按份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分担义务产分享权利,分担义务“。共有财产全属于全体共有人。共有财产全属于全体共有人所有,因此,共有财产的处分,必须取得全体共有人的所有,因此,共有财产的处分,必须取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一个或者几个共有人未经全体共有人的同意,擅同意。一个或者几个共有人未经全体共有人的同意,擅自对共有财
13、产进行法律上的处分的,对其他所有人不产自对共有财产进行法律上的处分的,对其他所有人不产生法律效力。生法律效力。n n2 2)如果其他共有人事后追认一个共有人的物权处分行为,)如果其他共有人事后追认一个共有人的物权处分行为,则该处分行为有效。则该处分行为有效。合同法合同法第第5151条规定:条规定:”无处分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不效。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不效。”本案中王某本案中王某事后得知后,要求分得一半款项的行为表明,王某是追事后得知后,要求分得一半款项的行为表明,王某是追认
14、了张某的无权处分行为。因此,张某、李某的汽车买认了张某的无权处分行为。因此,张某、李某的汽车买卖合同有效。卖合同有效。第4页/共11页6n n3 3)合同法合同法第第133133条规定:条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超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另有约定的除外。物交付时超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另有约定的除外。”即当事人可以自由约定标的物移转时间,而不受即当事人可以自由约定标的物移转时间,而不受“自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的束缚。李某、赵某约定买卖合的束缚。李某、赵某约定买卖合同签订时,卡车即归赵某所有的约定属于间接交付。同签订时,卡车即归赵某所有的约定
15、属于间接交付。n n4 4)依)依担保法担保法第第4141条及第条及第4242条第(四)项规定,以汽条第(四)项规定,以汽车设立抵押的,应当办理抵的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车设立抵押的,应当办理抵的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另外,抵押人应对抵押物依法具有所有权之日起生效。另外,抵押人应对抵押物依法具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不得非法在他人之物上设立抵押。因此,或者处分权,不得非法在他人之物上设立抵押。因此,本案中的汽车抵押不能生效。一是因为李某无权以他人本案中的汽车抵押不能生效。一是因为李某无权以他人所有之物设立抵押,二是因为未办理抵押登记。所有之物设立抵押,二是因为未办理抵押登记。n n5
16、5)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是以在同等条件下为前提的。)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是以在同等条件下为前提的。本案中钱某出价本案中钱某出价1010万元,李某出价万元,李某出价9 9万元,显然不构成万元,显然不构成 同等条件同等条件。n n6 6)纠纷发生之时,标的物尚在承租人李某手中,因而赵)纠纷发生之时,标的物尚在承租人李某手中,因而赵某并未将卡车交付给钱某,故钱某并未取得所有权,此某并未将卡车交付给钱某,故钱某并未取得所有权,此时卡车所有权仍归赵某所有。我国合同法第时卡车所有权仍归赵某所有。我国合同法第133133条规定:条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民法 案例 朱岩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