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次全国残疾人评定标准.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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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残疾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残疾标准解读标准解读曹全荣江门市残联康复医院一、残疾人的定义和残疾类别二、制定残疾标准的原则三、国际功能、残疾与健康分类及其在本次调查统计中的应用四、残疾标准的变化和特点五、肢体残疾的定义六、肢体残疾分级说明七、肢体残疾的分级一、残疾人的定义和残疾类别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的调查对象是被抽中调查小区的所有人,包括健全人,重点是残疾人。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的残疾类别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
2、;凡有两种及两种以上残疾的为多重残疾。残疾标准和评定方法按照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专家委员会制定的残疾标准及相关方法实施。残疾的概念1.功能与功能障碍功能是指组织、器官、肢体的特征性活动。本应具有的不能正常发挥时即称功能障碍.后者多属残疾分类中的病损(impairment)的范畴,属组织、器官水平的障碍。2.能力与能力减弱或丧失能力是指个体的行为能力.个体行为是指完成日常生活活动和集体生活而产生的一切外部活动,个体行为能力是完成上述活动时的在精神和肉体上所具备的力量。能力部分或完全丧失在残疾分类中成为失能(disability),这是独立生活有困难的个体水平的障碍。3、病损或(和)失能造成的
3、社会环境后果病损或(和)失能后使患者在行动、独立自主、就业、经济自给和社会参与方面,与同年龄、同文化教育背景和同等工作经验的健全人相比,均处于不利的地位,他的行动和所处的地位均不能满足所处环境中周围人群的期望。这种状况反应了病损或(和)失能在文化、社会、经济和环境方面形成的各种后果,是病损或(和)失能的社会表现,是由于残疾而造成社会方面的障碍,在残疾分类中成为残障(handicap)4、暂时与永久残疾当残疾状态持续12个月及以上时即视为永久行残疾总之,病损是组织器官水平的功能障碍;失能是个体水平的能力障碍;残障是社会水平的障碍。我国习惯上将病损、失能、残障三者合称为残疾。其实只有失能和残障才可
4、以肯定是残疾二、制定残疾标准的原则标准的制定既要保持与第一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标准的延续性,又要反映变化了的新情况;既要与国际接轨,又要符合中国国情;既要具有科学性,又要有可操作性。具体表现在以下4个方面:1、保持与第一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标准的延续性;2、与国际社会有关残疾标准和残疾统计接轨;3、与国内其它行业标准衔接;4、具有可操作性,残疾评定标准以及具体调查统计方法要简单易行,便于大样本调查。三、国际功能、残疾与健康分类及其在本次调查统计中的应用世界卫生组织(WHO)于2001年正式颁布新的残疾与健康分类体系国际功能、残疾和健康分类(英文缩写为:ICF)。世界卫生组织和联合国统计署将IC
5、F推荐为国际社会残疾调查与统计的标准。本次调查运用ICF的理论模式、分类与编码系统建立了新的残疾分类、分级和编码系统,并将其用于调查方案设计。四、残疾标准的变化和特点与第一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相比,本次调查残疾标准在保持延续性的基础上,主要的变化和特点有:1、类别由原来的视力残疾、听力语言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病残疾五类增加为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六类,即把“听力语言残疾”分列为“听力残疾”和“言语残疾”两类,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所规定残疾类别一致。2、名称上的变化,原来的“精神病残疾”改称“精神残疾”,原来的“综合残疾”改称“多重残疾”。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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