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三.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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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Z201000 建设工程法律制度建设工程法律制度是由与工程建设相关的法律所构建的法律体系。这些构成建设工程法律制度的法律规范着工程建设的不同领域。从横向上涵盖了建设工程项目的全过程管理,纵向上包含了项目管理的主要内容,既是项目管理人员进行工程建设所要遵守的准则。也是项目管理人员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获得最大经济利益和社会效益的有力武器。为能有效运用这些法律武器,应深入理解以下内容:(1)建造师管理制度;(2)法律体系和法的形式;(3)宪法;(4)民法;(5)物权法;(6)建筑法;(7)招标投标法;(8)安全生产法;(9)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10)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11)建设工程质量管
2、理条例;(12)产品质量法;(13)标准化法;(14)环境保护法;(15)节约能源法;(16)消防法;(17)劳动法;(18)劳动合同法;(19)档案法;(20)税法;(21)建设工程法律责任。2Z201010 建造师相关管理制度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起源于1834年的英国,近三十年在美国得到进一步深化和发展。目前,世界上成立了国际建造师协会,成员有美国、英国、印度、南非、智利、日本、澳大利亚等17个国家和地区。人事部、建设部于2002年12月5日联合发布了关于印发的通知(人发2002111号),规定必须取得建造师资格并经注册,方能担任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及施工管理的项目施工负责人。该暂行规定为我国
3、推行建造师制度奠定了基础。本书主要介绍了建造师制度框架体系、考试管理、注册管理、执业管理、继续教育管理、信用档案管理、监督管理等内容,下述各条仅对以上内容作简要概述,其详细内容参见建设工程法律法规选编(附案例及建造师政策解读)光盘。2Z201011 了解建造师制度框架体系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的实施工作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共同负责,两个部门在具体实施工作中既有合作,又有分工,关于印发的通知(人发2002111号)中明确规定了两个部门相应的职责与分工。建造师管理体制遵循“分级管理、条块结合”的原则。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对全国注册建造师实行统一的监督管理,国务院各专业部门按照职责分
4、工,负责对本专业注册建造师监督管理。各省建设厅和同级的各专业部门负责本省和本专业的二级注册建造师监督管理。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遵循“分级别、分专业”的原则。根据我国现行行政管理体制实际情况,结合现行的施工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将建造师划分为两个级别,每个级别划分若干个专业。其中,一级设置10个专业,二级设置6个专业。注册建造师制度体系由“1+6”个文件构成:“1”为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6”为一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试行)、注册建造师施工管理签章文件目录(试行)、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和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管理办法。其中,执业制度体系由“
5、1+3”个文件构成:“1”为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3”为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试行)和注册建造师施工管理签章文件目录(试行)。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体系由六大标准作为支撑,即职业实践标准(含职业道德标准)、教育和评估标准、考试标准、注册标准、执业标准和继续教育标准。2Z201012 掌握考试管理我国建造师执业资格分一级建造师和二级建造师两个级别。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实行“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由国家统一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共同负责具体组织实施。一级建造师考试实行“三加一”考试制度,即三门综合科目:建设工程经济、建设
6、工程项目管理、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另一门专业管理与实务考试科目由考生根据工作需要选择10个专业的其中一个专业参加考试。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命题考试的制度。同时,考生也可以选择参加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全国统一考试由国家统一组织命题和考试。二级建造师考试实行“二加一”考试制度,即两门综合科目: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另一门专业管理与实务考试科目由考生根据工作需要选择6个专业的其中一个专业参加考试。2Z201013 掌握注册管理注册建造师,是指通过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师资格证书经过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
7、册建造师注册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及从事施工管理相关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建造师的注册分为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和增项注册四类。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是注册建造师的执业凭证,由注册建造师本人保管、使用。初始注册证书与执业印章有效期为3年。延续注册的,注册证书与执业印章有效期也为3年。变更注册的,变更注册后的注册证书与执业印章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多专业注册的注册建造师,其中一个专业注册期满仍需以该专业继续执业和以其他专业执业的,应当及时办理续期注册。因变更注册申报不及时影响注册建造师执业、导致工程项目出现损失的,由注册建造师所在聘用企业承担责任,并作为不良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8、。2Z201014 掌握执业管理一级注册建造师可在全国范围内以一级注册建造师名义执业。通过二级建造师资格考核认定,或参加全国统考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人员,可在全国范围内以二级注册建造师名义执业。建设工程施工活动中形成的有关工程施工管理文件,应当由注册建造师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施工单位签署质量合格的文件上,必须有注册建造师的签字盖章。注册建造师签章完整的工程施工管理文件方为有效。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依据不同专业设置为多个工程类别,不同的工程类别又进一步细分为不同的项目。这些项目依据相应的、不同的计量单位分为大型、中型和小型工程。大中型工程项目施工负责人必须由本专业注册建造师担任,
9、其中大型工程项目负责人必须由本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担任。2Z201015 掌握继续教育管理注册建造师在每一个注册有效期内应当达到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要求。注册建造师在每一注册有效期内应接受120学时继续教育。必修课60学时中,30学时为公共课、30学时为专业课;选修课60学时中,30学时为公共课、30学时为专业课。注册两个及以上专业的,除接受公共课的继续教育外,每年应接受相应注册专业的专业课各20学时的继续教育。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证书可作为申请逾期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增项注册和重新注册的证明。2Z201016 掌握信用档案管理注册建造师及其聘用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向注册机关提供真实、准
10、确、完整的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信息。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应当包括注册建造师的基本情况、业绩、良好行为、不良行为等内容。违法违规行为、被投诉举报处理、行政处罚等情况应当作为注册建造师的不良行为记入其信用档案。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信息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示社会公示。2Z201017 掌握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对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实施监督检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注册建造师注册信息告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注册建造师注册信息告知本行政区域内市、县、市辖区人民政府建设主
11、管部门。注册建造师违法从事相关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并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告知注册机关;依法应当撤销注册的,应当将违法事实、处理建议及有关材料报注册机关。2Z201020 法律体系和法的形式与工程建设相关的法律有很多,这些法律尽管有着各自的主要调整范围,但是也经常互相发生作用。因此,在学习建设法规之前需要掌握我国的法律体系,以便形成规范工程建设行为的整体法律框架。广义上的法律不局限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还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等。不同的法律的效力是不同的,掌握其相对效力的高低将有助于当事人正确选择适用的法
12、律。2Z201021 掌握法律体系法律体系(也称为部门法体系),是指一国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内部和谐一致、有机联系的整体。我国的法律体系通常包括下列部门:一、宪法宪法是整个法律体系的基础,主要表现形式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此外,宪法部门还包括主要国家机关组织法、选举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授权法、立法法、国籍法等附属的低层次的法律。二、民法民法是调整作为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同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主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下称民法通则)和单行民事法律组成,单行法律主要包括合同法、担保法、专利法、商标
13、法、著作权法、婚姻法等。三、商法商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商事关系或商事行为的法律,主要包括公司法、证券法、保险法、票据法、企业破产法、海商法等。我国实行“民商合一”的原则,商法虽然是一个相对独立的法律部门,但民法的许多概念、规则和原则也通用于商法。四、经济法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经济管理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包括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税法等。五、行政法行政法是调整国家行政管理活动中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主要包括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监察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2Z201021 掌握法律体系六、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社会
14、保障法是调整有关社会保障、社会福利的法律,包括安全生产法、消防法等。七、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是关于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法律。自然资源法主要包括土地管理法、节约能源法等;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主要包括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噪声污染环境防治法等。八、刑法刑法是规定犯罪和刑罚的法律,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些单行法律、法规的有关条款也可能规定刑法规范。九、诉讼法诉讼法(又称诉讼程序法),是有关各种诉讼活动的法律,其作用在于从程序上保证实体法的正确实施。诉讼法主要包括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刑事诉讼法。仲裁法、律师法、法官法、检察官法等法律的内容也大体属于
15、该法律部门。2Z201022 熟悉法的形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以下简称立法法)及有关规定,我国法的形式主要包括:一、宪法当代中国法的渊源主要是以宪法为核心的各种制定法。宪法是每一个民主国家最根本的法的渊源,其法律地位和效力是最高的。我国的宪法是由我国的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的,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二、法律法律包括广义的法律和狭义的法律。广义上的法律,泛指立法法调整的各类法的规范性文件;狭义上的法律,仅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这里,我们仅指狭义上的法律。法律的效力低于宪法,但高于其他的法。三、行政法规行政法规
16、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即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的效力低于宪法和法律。四、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在其法定权限内制定的法律规范性文件,如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等。地方性法规具有地方性,只在本辖区内有效,其效力低于法律和行政法规。2Z201022 熟悉法的形式五、行政规章行政规章是由
17、国家行政机关制定的法律规范性文件,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部门规章是由国务院各部、委制定的法律规范性文件,如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03年3月8日国家发改委等7部委30号令)、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2001年7月5日国家发改委等7部委令第12号发布)、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1年4月18日建设部令第87号发布)等。部门规章的效力低于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政府规章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所制定的法律规范性文件。地方政府规章的效力低于法律、行政法规,低于同级或上级地方性法规。2Z201030 宪法宪法是我国的根
18、本大法,是其他法律的制定基础。现行宪法经过了的历程如下: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82年12月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公布施行,1988年4月1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3年3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和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2Z201031 掌握公民的基本权利我国宪法规定了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包括:一、平等权所谓平等权。是
19、指公民依法平等地享有权利,不受任何差别对待,要求国家给予同等保护的权利。我国宪法第3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种平等表现为三方面:1公民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平等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2任何人的合法权利都平等地受到保护,对任何违法行为一律予以追究。3不允许任何公民享有法律以外的特权,任何人不得强制任何公民承担法律以外的义务,不得使公民受到法律以外的处罚。平等权是我国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是公民实现其他权利的基础。但是,平等权也是具有相对性的,并不排斥合理的差别。例如,我国法律对于老人、妇女、儿童的特殊保护就属于这种合理的差别。二、政治权利和自由
20、政治权利和自由是公民作为国家政治主体而依法享有的参加国家政治生活的权利和自由。包括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和示威的自由。在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杜、游行和示威的权利时,既要注意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又要注意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权利和自由。2Z201031 掌握公民的基本权利三、宗教信仰自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表现为:公民有信教或者不信教的自由,有信仰这种宗教或者那种宗教的自由,有信仰同宗教中的这个教派或那个教派的自由,有过去信教现在不信教或者过去不信教现在信教的自由。但是,从事宗教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尊重他人的合法权益,
21、服从社会整体利益的要求。四、人身自由人身自由包括狭义和广义两方面。狭义的人身自由主要指公民的身体不受非法侵犯。广义的人身自由还包括生命权、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等权利和自由。这几种人身自由权利中,与工程建设活动最密切相关的是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权利。1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宪法第37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宪法第37条第3款同时规定:“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2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人格尊严主要包括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和隐私权。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
22、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2Z201031 掌握公民的基本权利五、社会经济权利社会经济权利包括财产权、劳动权、休息权。财产权指的是公民对其合法财产享有的不受侵犯的所有权。我国宪法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劳动权指的是有劳动能力的公民有从事劳动并取得相应报酬的权利。休息权指的是劳动者为保护身体健康,提高劳动效率而享有的休息和休养的权利。我国宪法规定:“公民有休息的权利。”我国劳动法对此作出了细化的规定:1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2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次。3
23、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1)元旦;(2)春节;(3)国际劳动节;(4)国庆节;(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六、文化教育权利文化教育权利包括以下两部分:1受教育的权利在这项权利所包含的内容中,与工程建设活动相关的权利包括:成年人有接受成年教育的权利;公民有从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接受教育的机会;就业前的公民有接受必要的劳动就业训练的权利和义务。2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2Z201031 掌握公民的基本权利七、监督权和获得赔偿权监督权是指宪法赋予公民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活动的权利,其内容包括批评建议权
24、、检举控告权和申诉权。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获得赔偿权是指公民的合法权益因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而受到侵害的,公民有要求赔偿的权利。2Z201032 掌握公民的基本义务公民在享有权利的同时,也要履行相应的义务。我国宪法规定了公民要履行下列主要义务:1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义务。2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3维护祖国的安全、荣
25、誉和利益。4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5依法纳税。6其他方面的基本义务,例如成年子女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2Z201040 民法民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最基本和最重要的法律部门之一。民法包括的范围很广,此处仅主要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的部分内容。民法通则于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87年1月1日起施行。民法通则的立法目的在于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正确调整民事关系。民法通则共分为9章,156条。本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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