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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国有企业股权投资管理办法(通用6篇)股权是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对公司人身和财产权益的综合权利。 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国有企业股权投资管理办法的文章6篇 ,欢迎品鉴!第一篇: 国有企业股权投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管理,规范投资管理程序,有效控制投资成本,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公司投资管理委员会是公司投资活动的非常设决策机构。公司规划部是公司投资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也是公司投资的归口管理部门。第三条本办法所指投资包括固定资产投资、无形资产投资和长期投资。投资管理的方式通过投资项目管理方式进行。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所属经营单位投资项目
2、的管理。第二章投资管理的任务、原则和内容第五条投资管理的主要任务是确保投资项目的投入产出效益,保证公司中长期战略目标的顺利实现。第六条投资项目管理的总原则是规范、透明、归口集中管理,并根据项目单位(实施投资项目的主体)的性质进行分类管理。其中:对公司机关职能部门、公司直属企业、区域性派出机构以及新事业的投资项目(以下简称直属单位投资项目),实行集中管理;对于控股、共同控制以及参股公司(以下简称合资公司)的投资项目,通过合资公司董事会进行决策管理,同时通过调研、股东直接磋商、派出高管人员内部协商等方式,介入重大项目的立项阶段管理以加强事前管理。对于上市公司的投资项目按公司投资管理办法管理。第七条
3、投资项目可分为对内投资和对外投资。对内投资项目是指不涉及项目单位以外的投资项目,其主要形式有新建、扩建和改建;对外投资项目是指将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投入到项目单位外的投资,包括组建合资经营(合作)企业,兼并重组、收购以及证券投资等。第八条根据投资管理的需要,规划部对投资项目从项目立项到竣工验收进行全过程管理。投资管理主要内容:1、投资项目的立项管理(包括政府报批、项目核准(备案)报告的审批以及合资经营(合作)、兼并重组、收购等对外投资项目合同和章程的审批);2、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管理;3、投资项目实施过程管理;4、投资项目的竣工验收管理;5、投资项目的后评价管理。第九条规划部负责受理和组织
4、审议项目单位所有投资项目(包括信息、技术引进、研发等投资)。第三章直属单位投资项目管理流程第十条直属单位投资项目管理流程主要包括立项申请、立项审批、投资计划、项目实施和竣工验收等阶段。具体工作流程见附件1。第十一条投资项目的立项申请1、项目单位以投资项目核准(备案)报告的形式提出立项申请。2、项目核准(备案)报告是项目单位对项目进行了可行性研究后编制的文件,是对项目在技术、工程和经济上是否合理可行进行全面细致的分析、论证,进行多方案比较后确定项目投资的最优方案。3、项目核准(备案)报告是选择和评审项目的主要依据,由项目单位自行组织编制,报规划部。第十二条投资项目的立项审批1、规划部负责组织有关
5、部门或专家,从投资项目与公司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的符合性、投资方案的合理性、投资项目的收益性等方面对核准(备案)报告进行评审。2、500万元以下的对内投资项目,规划部组织审议并经分管规划投资的副总裁批准后,规划部下达批复文件,并纳入公司中期事业计划及中长期发展规划。3、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对内投资项目,由规划部审议后上报投资管理委员会决策。投资管理委员会决策后,由规划部下达批复文件,并纳入中期事业计划及中长期发展规划。4、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对内投资项目,经规划部、投资管理委员会审议后报总经理办公会决策。总经理办公会决策后,由规划部下达批复文件,并纳入中期事业计划及中
6、长期发展规划。5、所有对外投资项目,经规划部、投资管理委员会审议后报总经理办公会决策。总经理办公会决策后,由规划部下达批复文件,并纳入中期事业计划及中长期发展规划。对外投资项目还需增加以下流程:-投资各方签订合作意向书。根据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项目单位有对外投资意向的,可先行开展项目前期研究;根据前期研究的有关情况,向规划部部提出项目意向,经审核同意,可与投资合作者签署合资(作)意向书;-对外投资项目的核准(备案)报告经批准后,项目单位会同投资合作者,联合草拟合同文本及合资公司章程,并呈报规划部。规划部组织相关部门对合同文本及章程进行评审,会签公司合资(作)项目合同审定表,并呈报主管规划的副总
7、裁批准。-合资公司的成立。合同、章程通过审查后,由投资各方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签字生效,其中中外合资企业的合同及章程由规划部组织向相关政府部门报批后生效。6、需经国家有关部门核准或备案的项目,由规划部负责组织报批.第十三条年度投资计划1、项目单位根据已经批准立项的投资项目,编制年度投资需求计划,报规划部。2、规划部会同计划财务部,根据投资项目需求、公司资金来源、中期事业计划和中长期发展规划等因素进行综合平衡,形成公司年度投资计划预算,提交投资管理委员会审定。3、经投资管理委员会批准后,规划部下达年度投资计划。计划财务部根据投资计划拨付资金。第十四条投资项目的实施1、投资项目的实施由项目单位自主组
8、织,并接受公司的监督管理。2、投资项目方案的设计变更。在不影响项目的设计纲领、建设目标,不突破批准总概算的原则下,项目的局部调整,项目单位须提出书面报告,阐明原因,呈报规划部,经审定后,由规划部批准。3、按照国家法律和公司有关规定必须经过招投标的建筑安装工程以及设备采购,必须进行招投标。4、公司审计部门可独立组织对项目单位的投资项目进行专业审计,并通报审计结果。根据需要,规划部可组织公司审计、计划财务等有关部门对投资项目的实施进行稽查监督。5、每月28日之前,项目单位必须按时向公司计财部按项目报送投资统计月报(报表格式见附件3),计财部汇总后报规划部,由规划部向投资管理委员会通报项目进展情况。
9、6、投资项目实行项目责任人制度。由规划部组织签订项目责任书。第十五条投资项目的竣工验收及后评价项目竣工后,由项目单位提出申请,规划部组织公司有关部门对项目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转入固定资产(详见竣工验收管理办法)。根据需要,规划部选择部分重大项目开展项目后评价(详见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第四章合资公司的投资项目管理流程第十六条对于合资公司的投资项目,通过董事会进行决策管理,同时通过调研、股东直接磋商、派出高管人员内部协商等方式,介入重大项目的立项阶段管理以加强事前管理。其中:控股(控股和相对控股)公司强调公司意见的主导性;共同控制公司需保证公司相应的话语权;参股公司需确保公司相应的知情权、管
10、理权。第十七条重大投资项目特指合资公司的中长期事业计划投资总额度的确定,增加新品种及生产能力的扩大,发动机、车身、桥和变速箱等涉及整车认定范围的关键总成的投资项目,投资总额2000万元以上的投资项目,兼并重组等资本支出项目以及根据合资合同章程约定需上董事会进行决策的投资项目。第十八条合资公司投资项目管理包括项目立项、项目实施和竣工验收等阶段。具体工作流程见附件2。第十九条项目立项阶段1、调研。规划部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对合资公司的重点投资项目进行调研。2、听证会(立标会等)。规划部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在合资公司编制年度预算前一月,对合资公司将纳入年度预算的重点投资项目进行审议,主要审议合资公司投资与东
11、风公司战略发展和中长期规划的符合性、投资项目方案的合理性和收益性。3、规划部将审议意见向投资管理委员会报告,1亿元以下投资项目由投资管理委员会决策,1亿元以上(含1亿元)项目由总经理办公会决策。4、规划部负责汇总整理总经理办公会、规划投资委员会的决策意见,并通过各种方式将公司决策意见传达到合资公司:通过合资公司股东之间直接磋商表达公司决策意见;以正式书面文件发送至合资公司相关部门,表达公司决策意见;以正式书面文件发送至合资公司相关的派出高管,由派出高管通过合资公司内部投资管理程序表达公司决策意见。5、合资公司派出高管须将合资公司执行情况反馈至规划部。规划部对合资公司派出高管反馈的信息进行分析,
12、报投资管理委员会决策。规划部负责汇总整理投资管理委员会的决议,以纪要形式发送相关合资公司的每位董事,合资公司董事通过董事会表达公司意志、贯彻公司投资管理委员会决策意见。第二十条项目的实施1、合资公司投资项目的实施由合资公司自主实施。2、每月28日之前,合资公司必须按时向公司计财部按项目报送投资统计月报(报表格式见附件3),计财部汇总后报规划部,由规划部向投资管理委员会通报项目进展情况。第二十一条竣工验收及后评价合资公司竣工验收由合资公司自主实施,报规划部备案。根据需要,规划部和合资公司有选择的对重大项目共同开展后评价工作。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规划部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本条例自发文之日起
13、执行。第二篇: 国有企业股权投资管理办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为了贯彻公司法,规范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我们在总结股份制试点中国有股权管理经验基础上,制定了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附件: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公司法,规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国有股权管理,维护国有资产权益,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组建股份公司,视投资主体和产权管理主体的不同情况,分别构成国家股和国有法人股。国家股是指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机构或部门向股份公司出资形成或依法定程序取得的股份。在股份公司股权登记上记名为该机构或
14、部门持有的股份。国有法人股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国有企业、事业及其他单位以其依法占用的法人资产向独立于自己的股份公司出资形成或依法定程序取得的股份。在股份公司股权登记上记名为该国有企业或事业及其他单位持有的股份。国家股和国有法人股统称为国有股权。第三条股份公司国有股权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贯彻以公有制为主体的方针,保证国有股权依国家产业政策在股份公司中的控股地位。二、坚持政企职责分开,维护国有资产权益,依法落实股份公司法人财产权。三、促进国有资产合理配置,优化国有资产投资结构,提高国有资产运营效益。四、保障国有股权益,做到与其他股权同股、同权、同利。第四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是国有股权行政管理的专职
15、机构。第二章股份公司设立时国有股权的界定第五条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公司时,可整体改组,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对企业资产进行重组。企业资产重组必须有利于企业自身发展,有利于提高企业盈利能力和水平,有利于发展专业化分工和社会化服务,资产重组中对原企业实行分立的,必须明确分立后独立于股份公司之外的经济实体的产权管理主体和管理体制,明确其与股份公司的产权关系和经济关系。第六条设立股份公司,必须按照国务院发布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委托有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第七条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公司,要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产权界定。第八条股份公司设立时,股权界定应区分改组设立和新设成立两种不同情况。一、国有企
16、业改建为股份公司的股权界定:1、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机构或部门直接设立的国有企业以其全部资产改建为股份公司的,原企业应予撤销,原企业的国家净资产折成的股份界定为国家股。2、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机构或部门直接设立的国有企业以其部分资产(连同部分负债)改建为股份公司的,如进入股份公司的净资产(指评估前净资产,下同)累计高于原国有企业净资产50%(含50%),或主营生产部分全部或大部分资产进入股份制企业,其净资产折成的股份界定为国家股;进行股份公司的净资产低于50%(不含50%),其净资产折成的股份界定为国有法人股。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3、国有法人单位(行业性总公司和具有政府行政管理职能的公司除外)
17、所拥有的企业,包括产权关系经过界定和确认的国有企业(集团公司)的全资子企业(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企业(控股子公司)及其下属企业,以全部或部分资产改建为股份公司,进入股份公司的净资产折成的股份界定为国有法人股。二、新建设立股份公司的股权界定:1、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部门直接向新设成立的股份公司投资形成的股份界定为国家股。2、国有企业(行业性总公司和具有政府行政管理职能的公司除外)或国有企业(集团公司)的全资子企业(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企业(控股子公司)以其依法占用的法人资产直接向新设立的股份公司投资入股形成的股份界定为国有法人股。第九条按本办法应界定为国家股的不得界定为国有法人股。第十条国有企业
18、(指单一投资主体的企业)改组设立股份公司时,其占有使用的资产经评估确认后,须将净资产一并折股,股权性质不得分设;其股权要按本办法确定的国有股持股单位统一持有,不得由不同部门或机构分割持有。第十一条国有企业进行股份制改组,要按在股份制试点工作中贯彻国家产业政策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保证国家股或国有法人股(该国有法人单位应为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独资公司)的控股地位。国有股权控股分为绝对控股和相对控肌。绝对控股是指国有股权持股比例占50%以上(不含50%);相对控股是指国有股权持股比例高于30%低于50%,但因股权分散,国家对股份公司具有控制性影响。计算持股比例一般应以同一持股单位的股份为准,不得将两个
19、或两个以上国有股权持股单位的股份加和计总。第十二条国有资产严禁低估作价折股,一般应以评估确认后净资产折为国有股的股本。如不全部折股,则折股方案须与募股方案和预计发行价格一并考虑,但折股比率(国有股股本/发行前国有净资产)不得低于65%。股票发行溢价倍率(股票发行价格/股票面值)应不低于折股倍数(发行前国有净资产/国有股股本)净资产未全部折股的差额部分应计入资本公积金,不得以任何形式将资本(净资产)转为负债。净资产折股后,股东权益应等于净资产。第十三条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公司必须明确国家股或国有法人股持股单位。第十四条资产评估结束后,有关单位要提出国有股权管理方案的申请并附送有关材料,报国有资产管
20、理部门审核、批复。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复是审批设立股份公司的必备文件。国有股权管理方案的申请,凡需国务院授权部门审批设立公司的,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审批;第十五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建立股份公司国家股档案,包括国家股持股单位名称、国家股数额占总股本的比例、国家股股利收缴、国家股权变动等情况,对国家股股权及收益实施动态管理。第三章国有股持股单位和股权行使方式第十六条国家股权应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持有,在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未明确前,也可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持有或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代政府委托其他机构或部门持有。国家股权委托持有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与被委托单位办理委托手续,订立委托协议,明确双方在行使股
21、权、股利收缴、股权转让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持有国家股权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代授权方拟定有关协议。国有法人股应由作为投资主体的国有法人单位持有并行使股权。第十七条国有股持股单位须依法行使股份公司的国有股权,维护国有股的权益,对国有股权益的安全完整负责。第十八条国有股持股单位必须妥善保管股票或其他股权凭证。第十九条国有股持股单位可委派法定代表人或其指定的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审议和表决股东大会议程上的事项。国有股持股单位通过出席股东大会的代表提名董事、监事候选人或提出罢免董事、监事的动议,并依持股比例参加投票、表决。第二十条受国有股持股单位委派出席股东大会的代表人或代理人,应按持股
22、单位的利益和意志行使股东权利。第二十一条国有股持股单位不得委托任何自然人作为国有股股东,并以个人名义行使国有股股权。第二十二条明确为某一持股单位持有的国有股股权,不得分割为若干部分委派一个以上的股东代理人分别行使。第二十三条非经法定程序,国有股持股单位不得直接指定任何人担任公司董事,也不得要求任何董事只代表国有股持股单位的利益行事或事先单方面向国有股持股单位报告应当向全体股东同时披露的重要信息。公司的全体当选董事,不论是否由国家股持股单位提名,均应代表全体股东的利益,对全体股东负责。国有股股权行使管理办法另行制定。第四章国有股股权的收入、增购、转让及转让收入的管理第二十四条经股东大会决议采取分
23、配现金股利方式的,国有股持股单位应按时足额收缴国有股应分得的股利,不得以任何方式放弃国有股的收益权。第二十五条国家股股利收入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监督收缴,依法纳入国有资产经营预算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安排使用。国有法人股股利由国有法人单位依法收取,按企业财务通则有关规定核算。第二十六条国有股持股单位不得将国有股应分得的股利单方面留归股份公司使用。第二十七条国有股持股单位在股东大会决定送配股等事宜时,须从维护国有股利益出发,不得盲目赞成配股或放弃配股权;不得同意国有股权分派现金股利而其他股权分派等值红股及其它不规范、不公正的分配方案。国有股持股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同意单方面缩小国有股权比例。第
24、二十八条国有股持股单位可根据国家产业政策、经营策略及有关法规增购股份。完成增购股份并增加国家股权后,须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第二十九条国有股权可以依法转让。国家股权转让应符合以下规定:一、转让国家股权应以调整投资结构为主要目的。二、转让国家股权须遵从国家有关转让国家股的规定,由国家股持股单位提出申请,说明转让目的、转让收入的投向、转让数额、转让对象、转让方式和条件、转让定价、转让时间以及其他具体安排。三、转让国家股权的申请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省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向境外转让国有股权的(包括配股权转让)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审批;国家股转让数额较大,涉及绝对控股权及相对控股权变动的
25、,须经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会同国家体改委及有关部门审批。四、非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持股的股东单位转让国家股权后,须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告转让收入的金额、转让收入的使用计划及实施结果。国有股权转让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第三十条国家股配股权转让须遵从证券监管的有关规定。第三十一条国家股权转让收入应纳入国有资产经营预算收入,用于购买须由国家控股的股份制企业的配股或购入其他股权等国有资产经营性投资。第三十二条股份公司破产或终止清算后,国有股持股单位应按股权比例收回剩余资产。第五章监督和制裁第三十三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考核、监督国家股持股单位正确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维护国有股的权益。第三十四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有
26、权对国家股权的管理经营情况进行检查,被检查单位不得弄虚作假或以任何方式拒绝和逃避。第三十五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有权单独或会同有关部门对违反本办法,导致国有资产权益受到侵害的单位和人员给予经济、行政的处分,包括终止授权或解除其被委托行使国家股股权的资格。对触犯刑律的责任人,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三十六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及授权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权营私舞弊或玩忽职守,造成国有资产权益损失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其授权机构应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经济、行政的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七条本办法原则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第三十八条本办法发布后,股份制试点企业国有
27、资产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的规定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执行。第三十九条各地可根据本办法制订具体操作规定,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国家体改委备案。第四十条本办法由国家国有资产局负责解释。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三篇: 国有企业股权投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县企业国有股权管理,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及长沙市国资委关于印发<长沙市市属企业国有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望城县财政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国资办)履行出资人
28、职责的,依照公司法登记设有国有股权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第三条企业国有股权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国有资产监督职能与营运职能分离,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二)促进国有资产合理配置,优化国有资产投资结构,提高国有资产营运效益;(三)保障国有股权益,做到与其他股权同股、同权、同利。第四条县国资办代表县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负责我县企业国有股权的监督管理工作。县国资办作为出资人,按有关规定向县属国有股权占20%以上的公司委派财务总监参与企业管理。第五条国有股权由县国资办依法持有,国有股权收入由县国资办负责收缴,并统一上缴县财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企业另行收取管理费。第
29、二章设立管理第六条新设有国有股权的公司,应向县国资办报送公司成立的如下材料:(一)设立公司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资产重组方案;(二)资产评估报告审核文件;(三)公司章程;(四)组建股份有限公司的,报送有关部门同意的组建文件,各发起人国有产权登记证、营业执照及主发起人前三年财务报表和发起人协议、资产重组协议。第七条企业发生改制、重组、兼并等经济行为时,在新成立的公司中是否设置国有股权和设置多少国有股权,企业应根据国家有关产业政策和自身发展战略等情况提供具体方案报县国资办审查决定,涉及重大国有股权设置的方案由县国资办审核后报县政府决定。股权设置方案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股本总数及其股权结构;(二)国
30、有资本折股以及股份认购;(三)股份转让条件及定价;(四)其他规定。第八条县国资办作为出资人指定人参加股东大会,行使股东权利。第三章日常管理第九条凡是设置国有股权的公司均应依据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企业国有产权登记业务办理规则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到县国资办办理产权登记,并向县国资办报送季度及年度会计报表。第十条凡县属国有股权占20%以上的公司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应将以下事项以书面报告的形式报送县国资办,并由县国资办将答复意见以书面形式通知国有股权持股公司,再由出席股东会的人在股东会上进行表决,最终表决结果报县国资办备案:(一)公司董事、监事和财务总监职务变动;(二)公司对外投资在20万元以
31、上、非生产经营性支出在10万元以上的事项,公司职工年平均收入(不含分红收入)超过全省社会平均工资10%的;(三)公司设定抵押的财产超过企业净资产1/3的,或为其它企业提供贷款担保的;(四)公司发生合并、分立、破产、解散以及被收购;(五)公司因违法或经营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危及国有股权安全的情况;(六)资产划转、转让和抵押企业房地产、主要生产经营设施和关键设备;(七)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发生上述(一)至(六)事项的;(八)公司其它涉及国有股权益的重大事项。第十一条县属国有股权20%以上的公司董事应在任职企业每年年终10个工作日内,向县国资办报送一份书面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企业年度经营状况及本年度
32、利润分配方案。县国资办在收到报告后十日内安排专人进行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及股本分红结算,并出具结算报告。第四章转让管理第十二条企业国有股权转让行为的全过程均要严格按照公司法、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第十三条企业国有股权转让要严格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和审批程序。转让全部国有股权或者转让部分国有股权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需报县政府批准。第十四条企业国有产权的价值评估报告必须报县国资办核准。企业国有股权转让要按规定由市国资委备选库内的中介机构组织进行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并以县国资办核准的评估值作为转让价格的参考依据。第十五条企业国有股权转让应进入产权交易机构并公开披露有关
33、转让信息,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广泛征集受让方,最大可能地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杜绝暗箱操作。第十六条企业国有股权转让要选取适当的转让方式,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一般采取公开拍卖和招投标的方式进行,对经公开征集只产生一个受让方或者经县国资办批准的,可以采取协议转让方式转让国有股权。第十七条企业国有股权转让和受让双方应当到县产权交易管理中心办理产权交割手续,按规定结算缴纳产权转让价款,并及时到县国资办办理产权变动登记。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八条县国资办负责对国有股权的经营情况进行审计、检查,被检查单位不得弄虚作假或以任何方式拒绝和逃避。第十九条县国资办负责对违反本办法规定、导致国有资产权益受到侵害
34、的相关责任单位和个人,按照长沙市企业国有资产流失查处暂行办法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篇: 国有企业股权投资管理办法第一条严格执行会计法、审计法及关于印发<县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县党政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县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等财务管理有关制度,认真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省、市、县各类实施细则,厉行节约,压缩开支,勤俭办事。同时,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规范票据审核,对不符合财务管理规定的票据坚决不予报销,杜绝一切不合理开支。第二条财务支出实行一支笔审批、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按规定权限审批。300元以下
35、由公司经理直接审批;300元至1000元经公司负责人同意后,上报粮食稽查大队领导批准后,方可支出;1000元以上提交公司董事会议研究决定后,上报大队领导批准后,方可支出。报销条据必须是符合规定的正规票据,由经手人签字,并说明支出事由,报账员初审,按支出权限审批后报销。第三条凡能通过电话、信函办理的事务不派人出差,一人能办的事,不派两人,能合并办理的事不得分别办理;职工出差前要填写派差单,由派差领导签字后方可外出,出差期间的车船费、住宿费超过报销规定标准以外费用由个人自行承担。第四条外出参加会议、培训,单位原则上不安排车辆,由参训人员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往返交通工具,乘坐飞机要经稽查大队领导同意,按
36、规定标准统一订票。参训期间,由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不得报销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只报销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第五条实行月报账制度,报账员提前通知干部职工整理上交报销票据,经分管领导统一审核后,汇报主要领导审定后,按程序报账。第六条办公用品购置,由出纳定期统计制定采购计划,汇报公司经理签字同意后统一购买,属政府采购的按程序进行办理;个人未经同意在外购买的任何物品,一律不予报销。第七条公司机关文件、资料,原则上在公司内部印制;需在外面印刷的,必须经公司经理同意后,方可在外印刷;大宗印刷的书籍、图册和喷绘的版面等,由公司董事会研究提出方案,汇报稽查大队领导同意后,安排印制;职
37、工个人私自印刷资料产生的费用不予报销。第八条按照谁使用、谁保管,谁损坏、谁负责的原则,报账员统一建立单位固定资产清册,逐项明确到人,每半年进行一次清理核对,做到账物相符;维修公物由人秘股统一负责办理,维修事项须经分管领导审批;需报废的公物,提请党组会议研究同意后,由报账员按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规定的程序办理报废手续;职工调离或离退休时,须交清公共财物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第五篇: 国有企业股权投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杭州某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作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保障投资资金的安全,实现各基金合伙人的最大化利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资管集团相关制度,结合公司实
38、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投资,是指私募基金管理人通过运用非公开方式所募集的资金,进行股权投资,谋求股权增值后转让获利的经营行为。投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一)增资入股;(二)股权受让;投资内容及方向包括但不限于:通过从事对以国内长三角、珠三角为重点区域的具有良好发展前景和退出渠道的现代服务、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环保节能、先进制造业等领域的企业进行股权投资。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第四条投资应以市场为导向,以效益为中心,以集约化经营为手段,须坚持以下三大原则:(一)合法性原则:确保拟投资项目以及投资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规定;(二)谨慎性原则: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单个项
39、目的投资规模应当与各管理的基金的资产总额相适应,原则上不超过资产总额的20%;(三)效益性原则:促进资产有序运作和资源有效配置,提升资产质量,提高投资收益,确保投资效益最大化。第五条公司投资理念:主动投资收益良好、现金流稳定、具有较大发展空间的节能、环保、健康、先进制造业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适当参与团队优秀、技术领先的高科技、高成长初创企业,最终构建一个主业突出、布局合理、回报良好、周期平衡的可持续发展的投资业务体系。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六条投资决策委员会(以下简称投决会)是公司的投资决策机构。依据公司章程,负责对公司基金投资、项目投资及退出等相关事项进行决策,给出决策意见。第七条投资管理部是公司投
40、资管理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公司未来发展和投资战略研究;负责公司投资项目的市场开拓、策划、论证、实施、项目退出;负责投资信息系统数据、信息录入、管理工作等。第八条风险控制部是公司风险管理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对公司投资项目调查结果进行风险控制;共同参与尽职调查工作;负责投资项目的投后管理;分类处理投资项目的风险预警信息等。第三章投资流程第九条项目筛选投资管理部负责项目市场开拓、项目信息收集;投资经理对有意向的项目进行初步调查,做出初步筛选。第十条项目立项投资经理认为有必要对项目进一步调查的,由经办投资经理编制项目立项审批表(附件一),报部门经理审批后上报总经理,同意后完成立项。第十
41、一条项目调查经批准立项的项目,由投资经理提出方案并报投资管理部经理批准后成立项目小组。项目小组至少由一名项目负责人、一名调查辅助人组成,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选择配备法务和财务专业人员。项目负责人应由具有专业胜任能力的人员担当。项目小组应在项目立项后15日内完成项目尽职调查工作。项目负责人根据拟投资项目材料和尽职调查结果,撰写项目投资建议书(附件二)。风险控制部根据投资管理部提交的项目投资建议书对拟投资的项目进行全面的风险调查与评估,根据实际需要参与重大项目的实地尽职调查工作及投资方案设计、谈判工作,撰写风险评估报告,给出风险评价意见。第十二条投决会决策投资项目完成项目尽职调查后,由投资管理部将项
42、目投资建议书等材料提前2个工作日提交投决会各成员,召集投决会,根据投决会议事规则进行审议表决,并出具投决会评审意见表(附件三)。第十三条项目投资经批准的拟投资项目,由投资管理部负责办理投资事宜,项目小组及其他部门进行协助。第十四条拟投资项目因故未能正常投资的,公司应将该情况及时通报投决会,并出具项目撤销表(附件四)以备查阅。第十五条项目投资完成后,项目小组将该项目全流程相关文件及重要资料建档成册,移交综合管理部统一保管。第四章投后管理第十六条项目完成投资后,由投资项目负责人和风险管理人员共同组成投后管理小组,专人对接投后管理工作,定期整理、汇总、形成投后管理报告等材料提交本级审计风控部。第五章
43、投资退出第十七条项目主体应根据被投资公司发展状况,制定相应的退出方案并出具投资项目退出意见表(附件五)。第十八条经投决会通过的投资退出方案,由投决会授权投资管理部具体实施。第十九条投资项目成功退出后,投资管理部向公司总经理提交项目总结报告,经总经理核查后通报董事会,同时备案留查。第六章附则第二十条本办法由投资管理部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本办法如有与相关法律、法规和集团有关规定相抵触的,以相关法律、法规和集团有关规定为准。第二十二条本办法所规定之投资全过程与投资管理信息系统结合使用,如与信息系统之要求不符,以本办法为准。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发布实施。第六篇: 国有企业股权投资管理
44、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松江区国有企业投融资行为,实现并促进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务院国资委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松江区人民政府关于授权区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通知(沪松府202310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对象)本办法所称国有企业,是指松江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国资委)出资监管的企业以及明确由区国资委监管的重点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本办法所称子公司
45、,是指企业拥有50%以上权益性资本或拥有权益性资本虽不足50%但具有实际控制权的被投资企业(不包括区国资委监管的重点国有企业).第三条(区国资委职责)区国资委依法对企业投融资活动履行出资人职责,进行监督管理.(一)组织研究国有资本投资导向,提出国有资本结构调整指导意见;(二)对企业的投融资计划和方案实行核准管理或备案管理,适时检查企业执行情况;(三)在必要的情况下组织专业人员对投融资项目实施评审;(四)组织开展投融资分析活动,视情况需要对重大投融资项目(含金融投资)组织实施稽查、审计、后评价等动态监督管理;(五)指导企业建立健全投融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六)公司法规定的其他法定职责.第四条(企业职责)企业是投融资活动的主体,负责投融资决策和实施,并承担相应风险.其主要职责是:(一)明确企业负责投融资管理的机构和人员、设定管理构架和相应的权限,并报区国资委备案;(二)制定并完善投融资决策程序,建立健全投融资管理制度,提出相应的责任追究制度、风险防范预案、定量管理指标,并报区国资委备案;(三)负责投融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论证工作;(四)负责投融资计划和方案的制定与实施.负责在组织实施过程中加强招投标、预决算等重要环节的管理,防范法律、财务等方面的风险;(五)建立投融资基础信息台账,做好统计分析工作,定期向区国资委进行报告.第五条(产权代表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