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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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二一一年五月三日为了规范委托执行工作,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结合司法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执行法院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在本辖区内已无财产可供执行,且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内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应当将案件委托异地的同级人民法院执行。执行案件中有三个以上被执行人或者三处以上被执行财产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辖区以外,且分属不同异地的,执行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报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后可以异地执行。第二条案件委托执行后,受托法院应当依法立案,委托法院应当在收到受托法院的立案通知书后作委
2、托结案处理。委托异地法院协助查询、冻结、查封、调查或者送达法律文书等有关事项的,受托法院不作为委托执行案件立案办理,但应当积极予以协助。第三条委托执行应当以执行标的物所在地或者执行行为实施地的同级人民法院为受托执行法院。有两处以上财产在异地的,可以委托主要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执行。被执行人是现役军人或者军事单位的,可以委托对其有管辖权的军事法院执行。执行标的物是船舶的,可以委托有管辖权的海事法院执行。第四条委托执行案件应当由委托法院直接向受托法院办理委托手续,并层报各自所在的高级人民法院备案。事项委托应当以机要形式送达委托事项的相关手续,不需报高级人民法院备案。第五条案件委托执行时,委托法院应
3、当提供下列材料:(一)委托执行函;(二)申请执行书和委托执行案件审批表;(三)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副本;(四)有关案件情况的材料或者说明,包括本辖区无财产的调查材料、财产保全情况、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生效法律文书的履行情况等;(五)申请执行人地址、联系电话;(六)被执行人身份证件或者营业执照复印件、地址、联系电话;(七)委托法院执行员和联系电话;(八)其他必要的案件材料等。第六条委托执行时,委托法院应当将已经查封、扣押、冻结的被执行人的异地财产,一并移交受托法院处理,并在委托执行函中说明。委托执行后,委托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已经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的,视为受托法院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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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 年年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 委托 执行 若干问题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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