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医院食堂管理工作方案_河道管理工作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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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医院食堂管理工作方案_河道管理工作方案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河道堤防管理,保障防洪安全,发挥江河湖泊堤防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沟渠、撇洪沟、塘坝等)。 第三条 我市对河道的管理按水系实行分级管理与统一管理相结合的制度。 市区建成区内的河道仍按现有管理体制进行管理。 第四条 本市堤防中的涵闸、通道闸按照“谁使用、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由使用者或受益者负责闸门和启闭机的运行、管理和维护(包括汛前封闭、汛中看
2、护、汛后开启等),河道管理部门负责检查、监督和技术指导。 第五条 开发利用河道水、土资源和整治河道、防治水害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综合利用、讲求效益,服从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的总体安排。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河道管理工作的领导,及时处理防汛和河道管理等方面的重大问题。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河道主管机关,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的河道主管机关。 第八条 市河道主管机关管理河道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上级河道主管机关的规定确定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的防洪标准; (二)审查和转报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所建工程的规划设计,并监督实施; (三)编制、执行本行政区
3、域内河道堤防的岁修计划; (四)制定、执行本行政区域内的防洪调度方案; (五)拟定本行政区域内河道清障计划和实施方案,并督促实施; (六)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执行本行政区域内的河道综合开发利用、防治水害规划; (七)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河道水政监察巡查制度; (八)负责处理一、二级堤防和跨县(区)河道管理方面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县(区)河道主管机关管理河道的主要职责: (一)审查转报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管理范围内所建工程的规划设计; (二)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执行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的综合开发利用规划、防治水害规划、防洪调度方案和清障计划; (三)管理、维修本行政区域内的河道,保持工程安全完整; (四)
4、筹集并统筹安排河道工程维护、除险加固、更新改造和管理运用等专项经费; (五)建立本行政区域内河道水政监察巡查制度; (六)处理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管理方面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市、县(区)河道管理机构行使同级河道主管机关授予的职权,具体实施管辖区域内的河道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繁昌县、三山区设立的长江河道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长江河道的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市河道管理机构的指导。各县设立的内河河道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内河河道的管理工作。五万亩以上圩口按管辖区域设立的河道管理机构,行使县河道主管机关授予的职权,负责管辖区域内河道的管理工作。第三章 河道整治与建设 第十二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
5、行河道整治、修建工程,建设单位和个人在按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前,必须按下列程序将工程建设方案报河道主管机关审查: (一)在市长江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工程的,由工程所在地河道管理机构提出意见经同级河道主管机关初审,逐级上报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 (二)在城南、城北防洪圈堤管理范围内整治河道、修建工程的,由工程所在地河道管理机构提出意见,报市河道主管机关审查; (三)在其他河道管理范围内兴建工程,由工程所在地河道主管机关审查。跨县(区)的河道报市河道主管机关审查。 涉及岸线的,应依法取得岸线使用许可;涉及航道的,应事先征求交通、海事、港航部门的意见。 第十三条 经批准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工程的建设
6、单位或个人,必须按审查意见和审查批准的设计进行施工。施工中应当接受河道主管机关及河道管理机构的监督、指导,竣工后应有河道主管机关及河道管理机构参加验收,确认符合防洪安全标准的,方可启用。 第十四条 河道的设计洪水位,必须以河道主管机关确定的数据为准。 跨越河道的桥梁和栈桥等建筑物,其梁底必须高于设计洪水位,并符合防洪和航运的要求。 跨越河道的管道、线路的净空高度必须符合防洪和航运的要求。 在河道两岸及滩地修建码头、泵房、船台、道路等建筑物及设施,一般不得伸出岸滩或超出滩地的高程。确需伸出岸滩或高出滩地的,应尽可能减少阻水面积,并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 第十五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的工程所涉及堤
7、段的维修、管理和防汛任务,在建设期间由建设单位负责,工程交付使用后由使用单位负责,河道主管机关及河道管理机构应当检查、监督和指导。 第十六条 确需利用堤防或护堤地兼做公路的,必须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程序履行报批手续,并按规定要求施工。 未铺路面的堤防,在泥泞期间,除防汛抢险车辆外,其他车辆不得通行;已铺路面的堤防,除防汛抢险车辆外,河道管理机构应根据路面铺设标准对其他车辆限制通行。 第十七条 城镇建设和发展不得占用河道滩地。沿河城镇在编制和审查规划时,应当事先征求河道主管机关的意见。 第四章 河道保护 第十八条 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两岸堤防
8、及护堤地;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以内的区域;长江干堤及其成圈堤防的以山代堤段,其管理范围不小于相邻堤防的管理范围。 第十九条 堤防两侧必须有护堤地,凡已预留、征用、划拨、历史形成或公认的护堤地,包括堆土区、加固堤防填塘区、外滩地、压渗平台、防渗铺盖和减压井等,属于国家所有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登记造册,确权发证,埋设界桩,由河道管理机构负责管理使用;属于集体所有的,其使用接受河道管理机构监督、管理。 新建堤防或尚无护堤地的堤段,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按批准的堤防设计标准划定护堤地: (一)长江江堤,临水侧不得少于50米,背水
9、侧不得少于30米; (二)市区的钢筋砼防洪墙,临水侧所有的坡地、滩地,背水侧从原土堤脚起不得少于10米,从防洪墙起不得少于15米;土堤临水侧不得少于30米,背水侧不得少于20米; (三)5万亩以上圩口堤防,临水侧不得少于30米,背水侧不得少于20米; (四)其他河道的堤防,临水侧和背水侧均不得少于10米。 第二十条 堤防两侧营造防护林、条,必须符合防洪安全要求。 河道堤防的防护林、条,由河道管理机构负责组织营造和管理,间伐、更新必须经县以上河道主管机关批准;进行抚育、更新性采伐和用于防汛抢险的采伐,按国家规定免交育林基金。 第二十一条 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在河道内修建围墙、围滩、房屋等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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