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印章管理办法实施细则.docx
《2023年印章管理办法实施细则.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2023年印章管理办法实施细则.docx(17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2023年印章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为了加强印章社会治安管理,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规定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印章治安管理办法。中国文库网为大家带来的印章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希望能帮助到大家!印章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严格规范印章管理和使用,保证印章使用的合法性、严肃性和安全性,本着严格管理、规范使用、有利工作的原则,XXXXXXXXXXXXXXX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印章包括机关所有印章,XXXXXXXXXXXXXXXXX印章管理参照该办法执行。第二章 印章制发第三条 刻制印章一般由需求科室提出申请,经
2、主管主任同意,报主任批准。经备案、审核后,持公安机关的证明到指定的刻字社刻制,任何科室和个人均不得自行刻制或更换印章。第四条 印章由办公室统一办理制发,科室公章、专用章由相关科室按照工作需要经主任批准后制发。印章刻制后,由办公室发文启用,并登记备案。第三章 印章管理第五条 印章保管 印章管理实行领导负责制,各科室负责人为印章管理第一责任人。(一)单位公章由办公室专人负责保管,保管人不在岗时,由办公室负责人保管。(二)科室公章由科室负责人指定专人保管,保管人不在岗时,由科室内勤负责保管。(三)业务专用章按照科室内业务分工由相应人员按规定负责保管。(四)其他印章按照管理权限和业务范围负责管理。第六
3、条 保管要求(一)印章保管必须坚持专人管理,未经科室负责人同意,不得委托他人代取代管。专管人员离岗时间较长时,应由科室负责人指定他人代管。印章保管人因业务分工发生调整或按照要求替他人代管时,应按规定手续进行交接。(二)单位公章、业务专用章、财务专用章、电子印鉴的保管、审批、使用应适当分离、相互牵制、严格审批。(三)严格银行预留印鉴的管理,财务专用章应由会计人员专人保管,个人名章必须由本人或其授权人员保管。(四)负责保管印章的人员要配置单独的保管设备,并做到人走柜锁。(五)按规定需要有关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的经济业务,必须严格履行签字或盖章手续。第七条 保管责任印章管理人员要坚守岗位,认真履行职责,
4、坚持原则,严格管理。每次用印后应及时将印章放入指定位置,不得随意放置,并防止滥用或误用,确保印章管理使用安全,维护印章的法定性、严肃性、权威性。同时,要经常检查印章是否完好无损,如发现破损或字迹不清,应及时申报办理,经相关科室审批后,刻制更换。第四章 印章使用第八条 使用印章应当按照批准权限,填写印章使用审批单履行审批手续。(一)印章应当由主任批准或授权主管主任批准;(二)科室公章由科室负责人审批;(三)业务专用章应当由该业务科室负责人批准或者授权相关具体业务工作人员批准;科内正常业务使用业务专用章,由印章保管人按业务要求严格使用,不另行审批。(四)其他需使用印章问题,由相关负责人根据具体情况
5、决定审批权限。第九条 印章保管人要坚持原则,严格核验用印要件,确保符合用印规定。(一)印章保管人核验印章使用审批单,填写印章使用登记表,用印人填写用印事由、用印时间、用印数量、用印科室、用印人、批准人,印章保管人或监印人签字确认。(二)印章使用审批单和印章使用登记表须妥善保管,按照档案管理相关规定留存备查。(三)不需要另行审批的印章使用,印章保管人即为印章使用人,按照业务要求留存使用痕迹。第十条 各类印章一般不得带出使用。办理特殊公务需外带使用时,借用人应提交书面申请。申请内容应包括办理事项的具体内容、外借时间等。须经主任签字同意后,保管人与用印人2人以上,方可外带使用。第十一条 注意事项(一
6、)印章使用时,必须在填写有关内容后用印,不得在空白表格、证书、信笺等空白件上用印。特殊情况需要在空白件上用印的,需经主任批准。(二)印章使用时,必须由印章保管人进行用印,以防滥用或误用情况的发生。第五章 纪律要求第十二条 任何人不得要求印章保管人违反规定使用印章,对于违规行为,印章保管人有权拒绝用印。办公室对印章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未按规定使用印章产生不良后果的,追究当事人责任。第六章 附则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印章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民政部关于废止、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一、决定予以废止的规章决定对灾情统计、核定、报告暂行办法(民救发19978号)予以
7、废止。二、决定予以修改的规章(一)关于义务兵提前退出现役的暂行规定(民1988安字18号)将第二部分第(一)项中的关于征集兵员政治条件的规定修改为征兵政治审查工作规定。(二)社会团体印章管理规定(民政部、公安部令第1号)1.将第一条第(二)项、第(三)项中的办理准刻手续修改为办理备案手续。2.将第三条第(一)项、第(二)项中的批准修改为备案。3.将第四条第(四)项中的重新提出申请,经核准后,刻制新的印章修改为并按本规定重新刻制。(三)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管理保护办法(民政部令第2号)1.删除第十三条中的在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的,应当经原批准单位公布的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
8、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同意。在全国重点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报经民政部同意。2.将第十六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四)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民行发199717号)1.删除第三条中的企业事业单位。2.将第十二条中的行政区域名称的命名、更名,由行政区划和地名管理部门共同协商承办修改为行政区划名称的命名、更名,由民政部门承办。3.将第三十二条中的对擅自命名、更名或使用不规范地名的单位和个人,应发送违章使用地名通知书,限期纠正;对逾期不改或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者,地名管理部门应根据有关规定,对其进
9、行处罚修改为对擅自命名、更名或使用不规范地名的单位和个人,由地名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4.将第三十三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5.将第三十三条中的触犯刑律的修改为构成犯罪的。(五)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民政部令第18号)1.将第十六条中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修改为全部有效文件后,在法定期限内作出。2.将第十九条中申请注销登记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30日内,作出修改为申请注销登记的全部有效文件后,在法定期限内作出。3.删除第二十条第三款。(六)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管理规定(民政部令第20号)1.将第三条修改为:三、印章的制发程序
10、 民办非企业单位刻制印章须在取得登记证书后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及印章式样,持登记管理机关开具的同意刻制印章介绍信及登记证书到所在地县、市(区)以上公安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后刻制。2.将第四条第(八)项中未到公安机关办理准刻手续擅自刻制印章的修改为非法刻制印章的。3.将第四条第(九)项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七)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民政部令第23号)1.将第七条中的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修改为所列全部有效文件后,在法定期限内。2.删除第九条第二款、第九条第三款中的银行账号、第十四条第(四)项。3
11、.将第十五条修改为:社会团体注销的,其所属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同时注销。(八)基金会年度检查办法(民政部令第30号)将第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修改为违反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的。(九)假肢与矫形器(辅助器具)制作师执业资格注册办法(民政部令第33号)将第三条中的中国假肢矫形器协会修改为全国性假肢矫形器(康复器具)行业协会。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印章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印章社会治安管理,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规定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权力、党政、司法、参政议事、军队、武警、民主党派、工会,共青团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2023 印章 管理办法 实施细则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