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收贿罪量刑标准年-行贿罪之定罪量刑问题探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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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收贿罪量刑标准年|行贿罪之定罪量刑问题探讨当今社会腐败现象的最主要表现形式是受贿犯罪,但引起受贿的直接原因是行贿,因而预防与打击行贿是减少受贿的首要环节。司法实践中,对行贿案件追究刑事责任的较少。发生这种现象,是由于刑法对行贿罪的构罪条件规定较高呢,还是由于司法实践中处罚行贿罪存在种种困难?笔者认为涉及行贿定罪与量刑的许多问题值得探讨。 一、司法实践 中行贿犯罪认定之误区 司法实践中,行贿案件查处判刑较少,除了人们对打击行贿罪的重要性没有充分认识外,客观上存在以下种种原因: 1、单位行贿现象较多,但难以认定处罚。行贿犯罪的主体,可分单位和个人,在刑事处罚中,对自然人犯罪容易明确主体和
2、责任,而单位犯罪因情况比较复杂,有的系个人犯罪还是单位犯罪难以分清,往往无法明确责任人,若明确了责任人,个人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也难以把握。因而在司法实践中,对单位行贿存在难落实责任人、难定性和难处罚等情况。因而,在当今发达的市场经济环境下,单位行贿案件多,对单位行贿追究责任却较少,不用说刑事处罚,进行行政处罚也鲜有所闻。 2、将“不正当利益”理解为“非法利益”。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构成行贿罪。”因而如何理解“不正当利益”的含义,是认定构成行贿罪的关键。目前司法实践中,多数人认为“不正当利益”是指违反目前的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利益,因而对“不
3、正当利益”含义的理解等同于“非法利益”,这样大大缩小了构成行贿罪的范围。 “不正当利益”应当理解为“不合理或不合法”,而“不合理”并非不合法。故笔者认为,“不正当利益”不能等同于“非法利益”。 用行贿的手段谋取不合理的利益可认定构成行贿罪,我们也可通过刑法对行贿罪的规定作出分析。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经济交往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从以上的发条分析,在经济交往中,并没有规定行贿人谋取非法利益是构成行贿罪的必要前提,只强调了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钱财的情形,如推销人员给国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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