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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北京市小食杂店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小食杂店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完善小食杂店监督检查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小食杂店开展日常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指导全市小食杂店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直属分局(以下简称“区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小食杂店日常监督检查工作。第四条 区级市场监管部门对小食杂店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应遵守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的规定,并做好检查记录。第五条 小食杂店监督检查事项包括小食杂店资
2、质、场所布局、食品标签、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进货查验、贮存销售、禁止性规定执行,以及散装食品和特殊食品销售等情况。第六条 区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自小食杂店取得备案卡之日起一个月内,对其开展一次全项目监督检查。全项目监督检查后,区级市场监管部门应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要求对小食杂店开展日常监督检查。第七条 区级市场监管部门对小食杂店开展监督检查,应当重点检查下列事项。2(一)已取得营业执照和小食杂店备案卡,且在备案卡载明的经营范围内开展食品经营活动;(二)生食与熟食经营区域分开,生鲜畜禽、水产品与其他食品经营区域分开; (三)食品包装、标识、标签符合法定要求,并按照食品标签标示的贮存条件、
3、警示标志、警示说明或者注意事项的要求贮存和销售食品;(四)按照食品安全法要求建立并执行食品进货查验制度;保存记载有货物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的相关凭证,凭证信息不齐的,如实记录补齐;(五)销售、贮存的食品在保质期内、且感官性状正常;(六)销售的肉类具有检验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七)未销售、贮存法律法规规定禁止销售的其他食品;(八)未从事食品现场制售活动。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施行前已取得食品制售项目许可的,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可继续从事食品经营许可证上载明的食品制售项目。第八条 小食杂店销售散装食品的,区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同时对下列
4、事项进行重点检查。(一)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3(二)销售直接入口散装食品的,配有防尘防蝇、洗手消毒、工具清洗消毒等设施,并配备无毒、清洁的容器、售货工具夹取及售卖;(三)销售直接入口的散装熟食的,专门售卖区域与食品经营场所其他区域相隔离;摆放散装熟食的专用设备设施可防止消费者直接触及熟食,并具有保证熟食应有温度的功能; (四)销售直接入口散装食品时,有拆封、摆放、简单分切或微波(蒸汽)加热、分装销售等行为的,在不小于 6 平米的独立操作间内进行操作,操作间内专用清洗消毒设备和给排水设施,能够正常使用(售卖
5、区可设在操作间内);仅有拆封、摆放行为的,可在专用操作场所进行操作;(五)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经营人员取得有效健康证明。第九条 小食杂店销售特殊食品的,区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同时对下列事项开展重点检查。(一)划定专门的区域或柜台、货架销售特殊食品,并在销售区域显著位置按要求设立提示牌。(二)销售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张贴或发放的广告材料经审查依法取得广告批准文号,发布内容与审查内容相符,不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没有虚假夸大宣传内容。第十条 区级市场监管部门在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已取得小食杂店备案卡的食品经营者,其食品经营规模、条件、食品类别等发
6、生变化,不再符合小食杂店的认定标准的,应4当责令其限期整改。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 2019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附件:小食杂店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5附件 小食杂店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告知页被检查单位: 地址:检查人员及执法证件名称、编号:检查时间: 年 月 日检查地点:告知事项:我们是监督检查人员,现出示执法证件。我们依法对你(单位)进行日常监督检查,请予配合。依照法律规定,监督检查人员少于两人或者所出示的执法证件与其身份不符的,你(单位)有权拒绝检查;对于监督检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你(单位)有权申请回避:(1)系当事人或当事人的近亲属;(2)与本人或本人近亲属有利害关系;(3)与当事人有
7、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问:你(单位)是否申请回避?答:被检查单位签字: 检查人员签字:年 月 日 年 月 日6小食杂店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食品通用检查项目:重点项(*)24 项,一般项 20 项,共 44 项。 食品检查项目(36 项)检查项目检查项目序号序号检检 查查 内内 容容评价评价备注备注1.1经营者持有营业执照、备案卡。是 否1.2备案卡载明的有关内容与实际情况一致。是 否*1.3符合小食杂店认定标准。是 否1.经营资质1.4在经营场所明显位置悬挂或摆放营业执照、备案卡。是 否2.1经营场所环境整洁,与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食品销售区、贮存区与生活区有效分离。是 否*2.2食品
8、销售区域与非食品销售区域分开设置;生食与熟食经营区域分开;生鲜畜禽、水产品与其他食品经营区域分开,且与散装直接入口食品距离符合物理隔离要求。是 否2.经营场所2.3销售鲜活水产品的,设有上下水的蓄养池,水池周围墙壁贴瓷砖或其他不透水、容易清洗的材料。是 否*3.1销售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包装上有标签,标签标明的内容符合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是 否3.2销售的食品的标签、说明书清楚、明显,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事项显著标注,容易辨识。是 否3.3经营食品标签、说明书不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是 否3.食品标签等*3.4经营的进口预包装食品有中文标签,标签上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
9、名称、地址、是 否7联系方式。3.5按照规定应当包装或者附加标签的食用农产品,有包装或者附加标签。包装或者标签上按照规定标注食用农产品名称、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等内容。是 否3.6销售的食品与其标签、说明书的内容相符。是 否3.7销售的转基因食品按照规定显著标示。是 否3.8经营场所设置或摆放的食品广告的内容不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是 否*4.1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制度,能出具供货者的许可证复印件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是 否*4.2经营的进口预包装食品有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是 否*4.3保存进货凭证且凭证信息完整;凭证信息不齐,记录补齐。记录和凭
10、证保存期限符合规定。是 否4.4建立并执行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是 否*4.5按照食品标签标示的警示标志、警示说明或者注意事项的要求贮存和销售食品,所需的冷藏、冷冻、保温等设备应正常运行使用。是 否*4.6检查的食品在保质期内。是 否*4.7检查的食品感官性状正常。是 否*4.8销售的肉类具有按规定进行检验检疫的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是 否4.9未销售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禁止销售的食品。是 否*4.10未从事食品现场制售活动(已取得食品制售许可项目的除外)是 否4.经营过程4.11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建立并保存处置食品安全事故记录,按规定上报所在地监管部门。是
11、否84.12按规定停止销售或召回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是 否4.13对召回的食品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并按要求向监管部门报告。是 否4.14张贴并保持上次监督检查结果记录。是 否4.15食品经营企业设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对员工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是 否*5.1销售散装食品,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是 否*5.2销售直接入口散装食品的,配有防尘防蝇、洗手消毒、工具洗消等设施,并配无毒、清洁的容器、售货工具夹取及售卖。是 否*5.3销售直接入口的散装熟食有专门销售区域,且售卖
12、区域与食品经营场所其他区域相隔离。是 否*5.4销售直接入口的散装熟食的,摆放散装熟食的专用设备设施具有防止消费者直接触及熟食、保证熟食应有温度的功能。是 否*5.5销售直接入口散装食品时,有直接拆封、摆放行为的,在专用操作场所进行操作。是 否*5.6销售直接入口散装食品时,有拆封、摆放、分切或加热、分装等行为的,在独立操作间进行操作,且操作间内设备设施能够正常使用。是 否5.散装食品*5.7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经营人员取得有效健康证明。是 否6.1设立专门区域或柜台、货架摆放、销售特殊食品,并分别设立提示牌,注明“*销售专区(或专柜) ”字样。是 否6.特殊食品6.2经营的保健食品
13、、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按规定注册或备案;经营的保健是 否9食品索取并留存批准证明文件以及企业产品质量标准。*6.3经营的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真实,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并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与注册或者备案的内容相一致。是 否*6.4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是 否*6.5经营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关于药品广告管理的规定。是 否*6.6经营的保健食品广告内容真实合法,不含有虚假内容,不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其内容经生产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取得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件。是 否*6.7不存在经营场所及其周边,通过发放、张贴、悬挂虚假宣传资料等方式推销保健食品的情况。是 否其他需要记录的问题:其他需要记录的问题:说明:1.本要点表分为重点项目和一般项,重点项目应逐项检查,一般项可视情况随机抽查。2.检查过程中,被检查的经营者不涉及的项目,可视为合理缺项并在“备注”栏标注为不适用。3. 6.1 项中, “*”指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