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国有企业职工安置办法国有企业倒闭职工安置政策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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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国有企业职工安置办法国有企业倒闭职工安置政策规定倒闭,法律上的破产,指企业或商店因亏本而停业。本站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了国有企业职工安置办法国有企业倒闭职工安置政策规定,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国有企业职工安置办法国有企业倒闭职工安置政策规定目前,法院在审理国有企业破产案件时,不仅要适用相关的法律法规,还要依照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的有关政策,破产企业职工安置中也存在着法律与政策并行、甚至矛盾交织的局面。究竟如何处理法律与政策的关系,已成为国有企业破产案件审判中必须面对的首要问题。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制、破产进入了攻坚阶段,其职工安置工作更是难点中的难点,破产法和大量部门规
2、章、地方政策对此均有规定。我国的国有企业破产制度是伴随着经济体制改革进程逐步建立和完善的,自始至终存在着大量的行政因素,在国企的破产申请、资产处置、职工安置等方面都有所体现。在国有破产企业职工安置上,法律与政策对用于职工安置的财产和实际清偿的范围都做出了不同规定。法律方面,我国1986年颁布了适用于国有企业破产的一般性法律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明确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按第一顺序清偿,202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把职工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和职工集资款也列为第一顺序清偿;2023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简称新破产法),明确列入第
3、一顺序清偿的包括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而关于用于清偿的破产财产,则扣除了优先受偿的债权。政策方面,国务院从1994年开始陆续发布了一些行政规范,包括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459号)、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发199710号),1996年国家经贸委、中国人民银行也发布了关于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中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经贸企1996492号),对依照这些规范进入破产的企业(我们一般称政策性破产)
4、的职工安置给出了超越法律规范的特殊优惠,在用于清偿的破产财产上明确土地使用权必须首先用于解决职工安置问题,甚至已抵押的土地所有权变现也可以用于偿付职工安置费,并将职工住房及其它社会性资产如幼儿园等排除在破产财产之外;而实际清偿的范围和标准也有所突破。自2023年6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新破产法依然为政策性破产留出了空间,规定在该法施行前国务院规定的期限和范围内的国有企业实施破产的特殊事宜,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国有企业职工安置办法国有企业倒闭职工安置政策规定(一)平衡职工安置方案与少数职工利益冲突,关系清理僵尸企业的进行中央政府规定,要把职工安置作为化解过剩产能工作的重中之重,未经职工代表大会或
5、全体职工讨论通过的职工安置方案,不得实施。因此职工安置方案如何通过、以及通过后对全体职工的法律效力如何,值得探讨。当部分职工不同意职工安置方案时,从法律角度如何处理亦是值得研究的难题。我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及公司法都对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作了规定,无论企业是全民所有制企业还是公司制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都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的方式。因此职代会(或全体职工大会)制度及其决议的效力对企业破产工作的顺利进行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对于全民所有制僵尸企业来讲,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当然适用,其决议的效力应予维护。根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第六十五条及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以
6、下简称条例)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不仅适用于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还适用于交通运输、邮电、地质、建筑施工、农林、水利等所有全民所有制企业。在职工人数不多或者规模不大的企业中,职工可以全体职工大会代替职工代表大会行使民主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代表出席;职工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职工代表过半数通过。同时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职工代表大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事项,非经职工代表大会同意不得修改。所以,经职工代表大会决议通过的职工安置方案对全体职工有效,个别职工虽对安置方案所持不同意见或反对意见,但不能推翻职代会通过的
7、方案的法律效力。为衡平全体职工的利益和保障清算工作的顺利进行,应维护和确定职工安置方案对全体职工的效力。对于公司制僵尸企业而言,虽然公司法规定了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但并未就职代会的职权作出规定,从公司法的角度讲,职代会仅有建议权和提出意见权。鉴于国有独资公司有其特殊性,其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大会所作决议的效力可以参照全民所有制企业的有关规定判断。同时,企业破产法对债权人会议的决议也实行多数表决制度,对职工安置方案的效力判断亦有参照意义。(二)安置资金到位与否,关系清理僵尸企业能否顺利进行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企业经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企业与职工之间的劳动合同法定终止。劳动合同终止后,企业应当为
8、职工出具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等材料,配合办理失业保险等社保手续。然而僵尸企业的特点之一是拖欠或者部分拖欠社会保险费用,之二是僵尸企业资产多、现金少。根据企业破产法之规定,企业被宣告破产以后才能进行破产财产的变现,而且变现的过程还受市场、价格等很多因素影响,不仅变现不及时,变现的最终结果也难以预测。由于上述原因,僵尸企业不能支付或不能及时、足额支付拖欠的社保费用,依据现行社会保险法规定,将直接导致企业无法办理减员手续、职工不能办理失业保险手续进而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这一后果直接关系到企业能否依法退出市场,也关系到职工的基本生活和生存。僵尸企业拖欠社保费成为僵尸企业依法退出市场的绊脚石,因无资金缴纳社
9、保费而难以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成为普遍问题。资金保障要到位就是为解决职工终止劳动合同及失业保险手续办理这一难题。在僵尸企业破产申请受理前需要足够的资金保障,以垫付企业多年拖欠的各种社会保险,包括个人部分和单位统筹部分,以保证企业破产清算工作顺利开展。然而中央政府虽然设立了专项奖补资金并安排了千亿资金注入,但使用该笔资金却要结合地方任务完成进度、困难程度、安置职工情况等因素,对地方实行梯级奖补,由地方政府统筹用于符合要求企业的职工安置。不仅这些奖补资金使用滞后,作为职工安置费用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也要通过预算安排在土地出让后才能使用。正因如此,中央政府才更要求资金保障要到位。资金保障不到位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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