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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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工程平安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方法建设工程平安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方法(2022年12月14日国家平安监管总局令第36号公布,根据2022年4月2日国家平安监管总局令第77号 修正)第一章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平安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平安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和财产平安,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平安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平安生产工作的通知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定, 制 定本方法。第二条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 工程工程(以下统称建设工程)平安设施的建设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方法。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对建设工程平安设施建设及其
2、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三条本方法所称的建设工程平安设施,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用于预防生产平安事故的设 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和其他技术措施的总称。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建设工程平安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建设工程平安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 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平安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工程概算。第五条国家平安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建设工程平安设施“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国务院规 定的职责范围内承当有关建设工程平安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程平安设施“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
3、理,并 在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当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工程平安设施 “三同时”的监督管理。跨两个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建设工程平安设施“三同时”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实施监督管理。上一级人民政府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其负责监督管理的建设工程平安设施“三同时”工作 委托下一级人民政府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第六条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建设工程平安设施建设的日常平安监管,落实有关行政许可及其监 管责任,催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平安设施建设责任。第二章建设工程平安预评价第七条以下建设工程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生
4、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平安预评价:(-)非煤矿矿山建设工程:(二)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T程;(三)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工程;(四)金属冶炼建设工程;(五)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目.使用量到达规定数量的化工建设工程(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的除外,下 同);(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平安评价机构,对其建设工程进行平安预评价,并编制平安 预评价报告。建设工程平安预评价报告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工程和化工建设工程平安预评价报告除符合本条第二款的
5、规定外,还应当符合 有关 危险化学品建设工程的规定。第九条本方法第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其平安生产条件和设施进行综合分析, 形成书面报告备查。第三章建设工程平安设施设计审查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在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时,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建设工程平安设施同时进 行设计,编制平安设施设计。平安设施设计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技术标准的规定,并尽可能采用先 进 适用的工艺、技术和可靠的设备、设施。本方法第七条规定的建设工程平安设施设计还应当充分考虑建设 工程平安 预评价报告提出的平安对策措施。平安设施设计单位、设计人应当对其编制的设计文件负责
6、。第十一条建设T程平安设施设计应当包括以下内容:(-)设计依据;(-)建设工程概述;(三)建设工程潜在的危险、有需因素和危险、有需程度及周边环境平安分析;(四)建筑及场地布置;(五)重大危险源分析及检测监控;(六)平安设施设计采取的防范措施;(七)平安生产管理机构设置或者平安生产管理人员配备要求;(A)从业人员平安生产教育和培训要求;(九)工艺、技术和设备、设施的先进性和可靠性分析;(十)平安设施专项投资概算;(十一)平安预评价报告中的平安对策及建议采纳情况;(十二)预期效果以及存在的问题与建议;(十三)可能出现的事故预防及应急救援措施;(十四)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定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第
7、十二条本方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建设工程平安设施设计 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本方法第五条的规定向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审查申请,并提交以下文 件:(-)建设工程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文件;(二)建设工程平安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三)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四)建设工程平安设施设计;(五)建设工程平安预评价报告及相关文件;(六)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并在收到申请后5 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书面告知申请人;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将有关文
8、 件 转送有审查权的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并书面告知申请人。第十三条对已经受理的建设工程平安设施设计审查申请,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 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2()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 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第十四条建设工程平安设施设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并不得开工建设:(-)无建设工程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文件的:(二)未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的;(三)平安预评价报告由未取得相应资质的平安评价机构编制的;(四)设计内容不符合有关平安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
9、标准、技术标准的规定的;五)未采纳平安预评价报告中的平安对策和建议,且未作充分论证说明的;(六)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建设工程平安设施设计审查未予批准的,生产经营单位经过整改后可以向原审查部门申请再审。第十五条已经批准的建设工程及其平安设施设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报原批准部门审查 同意;未经审查同意的,不得开工建设:(一)建设工程的规模、生产工艺、原料、设备发生重大变更的;(-)改变平安设施设计且可能降低平安性能的;(三)在施工期间重新设计的。第十六条 本方法第七条第(一)项、第(-)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平安设施 设计,由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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