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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资产评估准则森林资源资产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业务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资产评估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森林资源资产,是指由特定主体拥有或者控制并能带来经济利益的,用于生产、提供商品和生态服务的森林资源,包括森林、林木、林地、森林景观等。第三条 本准则所称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是指注册资产评估师对森林资源资产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的行为和过程。第四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业务,应当遵守本准则。第五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与森林资源资产价值估算相关的其他业务,可以参照本准则。第二章
2、基本要求第六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业务,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资产评估基本准则,并考虑其他评估准则的相关规定。第七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具备从事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专业胜任能力。当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某项特定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业务缺乏相关的专业知识和经验时,可以聘请林业专业技术人员或者专业核查机构协助工作,但要对其意见或者专业核查报告的独立性与专业性进行判断,并予以恰当利用。第八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知晓,在对持续经营前提下的经济组织价值进行评估时,作为经济组织资产的组成部分,森林资源资产价值通常受其对经济组织贡献程度的影响。第九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
3、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业务,应当根据评估目的等相关条件,选择恰当的价值类型。第十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业务,应当考虑国家相关林业法规和政策,以及森林资源的自然属性、经营特性、使用期限、用途等因素对森林资源资产价值的影响。执行涉及生态公益林等特殊用途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业务,除评估其经济价值外,还应当评估其生态服务价值。第十一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履行适当的评估程序,核实森林资源资产实物量及相关信息,分析经营管理的合理性,选择恰当的评估参数进行评定估算,编制和提交评估报告。第三章 操作要求第十二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业务,应当要求委托方明确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目的、评估对象和
4、范围。第十三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业务,应当根据评估目的和具体情况进行合理假设。第十四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要求委托方或者相关当事方明确森林资源资产的权属,出具林权证或者相关权属证明文件,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做出承诺。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对森林资源资产的权属资料进行必要的查验。第十五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业务,应当要求委托方或者相关当事方提供森林资源资产实物量清单。第十六条 森林资源资产实物量是价值评估的基础。注册资产评估师在进行森林资源资产价值评定估算前,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林业专业核查机构对委托方或者相关当事方提供的森林资源资产实物量清单进行现场
5、核查,由核查机构出具核查报告。第十七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要求专业核查机构根据评估业务的具体要求合理开展资产核查,并对核查报告质量作出承诺。第十八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获取评估结论所依据的充分信息,并确信信息来源可靠和适当。第四章 评估方法第十九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业务,应当根据评估对象、价值类型、资料收集情况等相关条件,合理分析市场法、收益法和成本法三种资产评估基本方法的适用性,恰当选择一种或者多种方法。第二十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使用市场法评估森林资源资产时,应当考虑:(一)森林资源资产市场的活跃程度,市场提供足够数量可比森林资源资产交易数据的可能性及其可靠性;(二)森林资源
6、所在地域的差异性对森林资源资产交易价格的影响;(三)森林资源资产的用途和功能对交易价格的影响;(四)不同林分质量、立地等级、地利条件、交易情况等因素对森林资源资产价值的影响。第二十一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使用收益法评估森林资源资产时,应当考虑:(一)森林资源结构、功能、质量、自然生长力等对收益的影响;(二)森林资源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财政补贴政策、采伐制度等对收益的影响;(三)根据森林资源资产的特点、经营类型、风险因素等相关条件合理确定折现率;(四)森林资源采伐方式和采伐周期对收益的影响。第二十二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使用成本法评估森林资源资产时,应当考虑:(一)森林资源培育过程的复杂性对成本的影响;(
7、二)森林资源经营的长期性对价值的影响;(三)森林资源质量对价值的影响;(四)森林资源培育技术、林地利用方式等造成的影响。第二十三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业务,应当注意各龄组之间评估结果的合理性。第五章 披露要求第二十四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履行必要的评估程序,根据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编制评估报告。第二十五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在评估报告中披露必要信息,使评估报告的使用者能够合理理解评估结论。第二十六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在评估报告中对森林资源资产的权属状况、自然条件、地理分布、生产经营情况进行恰当描述。对评估范围内具有典型代表性或经济价值高的森林资源资产,应当进行重点描述。第二十七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在评估报告中披露利用森林资源资产核查报告的情况。第二十八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在评估报告中披露重大事项对评估结论可能产生的影响,包括林地使用费用支付方式的影响等。第二十九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在评估报告中披露森林资源资产存在的抵押及其他权利受限情形。第三十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将森林资源资产的权属证明、图面材料等资料作为评估报告的附件。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六章 附 则第三十一条 本准则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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