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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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和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案件的立案标准规定如下:(一)滥用职权罪(第三百九十七条)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处罚:根据刑法第397条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滥用职权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国家机关人员徇私舞弊,犯该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
2、期徒刑。案例:2005年11月,张某为骗取贷款,多次请其在镇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任职的同学王某吃饭,并向其提出开具空白土地使用权证的要求。王某碍于同学情面,便利用职务之便,为张某提供了六份盖好章的空白土地使用权证。2005年12月12日、12月20日张某以虚填的土地使用权证作抵押,分别向本镇信用社诈骗贷款10万元和15万元,给国家造成了直接经济损失达25万元。 (二)玩忽职守罪(第三百九十七条)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处罚:根据刑法第397条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玩忽职守罪的,处三年一下有期徒刑或者
3、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该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案例:2006年4月,某市个体户房地产开发商易某在未取得市土地部门、规划部门相关手续的情况下,违法开发建设商品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中队队长何某在发现易某的违法建筑问题后,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导致该违法建筑得以建成,并大量售出,二千多户购房者均无法领取房产证。该事件被新闻媒体曝光后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 (三)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第三百九十八条)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
4、秘密法,故意使国家秘密被不应知悉者知悉,或者故意使国家秘密超出了限定的接触范围,情节严重的行为。处罚:根据刑法第398条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的,处三年一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该罪的,依照上述规定酌情处罚。案例:2005年6月,某市科技大学教师宋某潜入某市军舰建造厂,偷拍军舰建造照片,并在网上发布,引起网友轰动。宋某的朋友及网友提醒其可能构成泄密犯罪,宋某为满足虚荣心不理会劝告,继续在网上发布关于军舰建造的新情况。后经海军装备部门鉴定,确定宋某在网上发布的9份资料均为秘密级军事资料。 (四)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
5、第三百九十八条)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或者遗失国家秘密载体,致使国家秘密被不应知悉者知悉或者超出了限定的接触范围,情节严重的行为。处罚:根据刑法第398条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的,处三年以下有其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案例:2006年1月某市城市规划局办公室主任郑某负责该市国际机场建造的招标项目。郑某由于工作疏忽,将招标的保密文件夹放在与该市企业签署的合同书中,在与企业洽谈中被该企业领导苏某拍摄,并予以传播,以致招标项目不能顺利进行,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后经查实,
6、郑某泄露的招标文件中共有6项被确定为国家秘密级。 (五)徇私枉法罪(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处罚:根据刑法第399条第1款的规定,司法工作人员犯徇私枉法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根据刑法第399条第4款的规定,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同时构成受贿罪和枉法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案例:2006年2月期间,某市公安局法医余某在负责方某被涉案
7、人员林某刑讯逼供致死的法医鉴定过程中,收受林某之妻贿送的2万元人民币,后利用从事刑事技术鉴定工作的便利条件,在法医鉴定报告中,故意隐瞒部分事实真相,误导侦查活动,导致林某逃避应有的法律惩罚。 (六)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二款)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行为。处罚:根据刑法第399条第2款的规定,犯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刑法第4款的规定,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同时构成受贿罪和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案例
8、:2006年1月至5月,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审判员张某在审理标的为100万元的该市某银行诉某建筑公司、某实业公司贷款案期间,接受原告诉讼代理人韩某的请托,明知本案第二被告某实业公司是在受欺诈情况下所作的担保,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却置该实业公司提出的异议于不顾,故意隐瞒事实真相,枉法判决该实业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致使该企业遭受直接经济损失达70万元。 (七)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三款)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9、行为。处罚:根据刑法第399条第3款的规定,犯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根据刑法第399条第4款的规定,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同时构成受贿罪和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案例:2006年5月,某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员孙某在执行一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时,接受了该案被告的吃请。其后,孙某不履行职责,对涉案财物不及时执行查封、冻结,致使涉案财物被被告转移,胜诉的原告无法实现诉讼利益。造成其82万元的巨额经济损失。 (八)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三款)执行判
10、决、裁定滥用职权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处罚:根据刑法第399条第3款的规定,犯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根据刑法第399条第4款的规定,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同时构成受贿罪和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案例: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员孙某在执行一宗民事案件过程中,明知作为标的之一的某栋房产已被银行抵押,银行也已经
11、对该房地产提出了权利主张。但他为徇私情,决定将该房产拍卖,并将全部拍卖价款共200多万元交付给该民事案件的执行申请人。该申请人取得价款后即潜逃出境,致使银行遭受巨额经济损失。 (九)私放在押人员罪(第四百条第一款)私放在押人员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私放在押(包括在羁押场所和押解途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的行为。处罚:根据刑法第400条第1款的规定,犯私放在押人员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案例:2006年4月2日,某市某区公安分局政委赵某在执行某市看守所押解罪犯张某到该区看守所关押的任务中,没有把罪犯押往该区
12、看守所,而是擅自将张某放掉。在市人民检察院追查张某的下落时,赵某指使他人于同年6月26日补办了一个张某患“肺炎”的假病情证明及保外就医手续,致使张某失去监管,在社会上造成了恶劣影响。 (十)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第四百条第二款)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在押(包括在羁押场所和押解途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处罚:根据刑法第400条第2款的规定,犯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案例:2006年8月11日,某市某区公安分局刑侦大队民警张
13、某、吕某根据大队安排对刚被刑拘于某看守所的涉黑团伙主犯李某进行提审。当晚10时许,李某声称上厕所小编,张某、吕某违反办案纪律的有关规定,擅自去掉李某的械具,疏于防范,由其自行上厕所,致使李某乘机从厕所翻窗后越墙逃逸。后多次追捕未果,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十一)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第四百零一条)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予以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行为。处罚:根据刑法第401条的规定,反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案例:20
14、06年6月,某监狱物资管理科保管员李某收受了在该监狱服刑的王某现金2万元后,分给某监区区长周某1万元,二人共谋为王某办理假释手续。周某在明知王某有私藏现金的行为不符合假释条件的情况下,积极为王某讲情,并在填写假释呈批表时故意隐瞒王某私藏现金的行为,导致王某顺利被裁定假释。王某被假释后又犯抢劫杀人罪,造成2死2伤的严重后果。 (十二)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第四百零二条)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是指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监察等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情节严重的行为。处罚:根据刑法第402条的规定,犯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15、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案例:2005年11月8日,某市工商局经检大队一中队到某光盘制造厂执法检查。队长古某等人对该厂的电脑、会计账本等资料检查后,发现该厂在销售光盘过程中,涉嫌商业贿赂犯罪金额达50万元。据了解,该厂负责人邹某是古某的同学。古某明知该厂涉嫌商业贿赂犯罪,且数额较大,应对其立案侦查,但碍于同学情面,古某与队员张某私自制造虚假检查情况上报单位,该局最终对此不予立案,致使邹某逃避法律制裁。 (十三)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第四百零三条)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是指工商行政管理、证券管理等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
16、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或者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予以批准或者登记,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以及上级部门、当地政府强令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上述行为的行为。处罚:根据刑法第403条的规定,犯滥用管理公司、证劵职权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案例:2005年11月某市工商局副局长章某的朋友周某要求章某帮忙为其办理企业营业执照。章某碍于朋友情面,违反有关规定,在周某手续不全、不具备发证条件的情况下,制作虚假报告,非法批准周某办理营业执照的申请。周某利用此营业执照设立“某市海运物流有限公司”,并以该公司的名义诈骗了他人贷款320万元。 (十四)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第
17、四百零四条)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是指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征、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处罚:根据刑法第404条的规定,犯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案例:某区国税分局稽查科科长高某在对该区畜产粮油储运公司进行增值税专项检查时,发现公司偷逃增值税18万元。高某在收受该公司的贿赂后,徇私舞弊,私自压下该公司的偷税行为未作处罚,使国家税款流失18万元。 (十五)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第四百零五条第一款)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是指税务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18、,在办理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工作中徇私舞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处罚:根据刑法第405条第1款的规定,犯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其徒刑。案例:2006年5月,某区国税局某国税所所长王某经人介绍与钱某认识,后钱某向王某提出想挂靠在该区某公司向该国税所纳税的要求,王某表示同意。在未办理有关挂靠手续的情况下,王某将增值税专用发票6本(万元版)共150份发售给不具备一般纳税人主体资格的钱某使用。钱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非法抵扣了税款20.5万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了重大损失。期间,王某还非
19、法收受钱某贿送的人民币6000元。 (十六)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第四百零五条第二款)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是指海关、外汇管理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在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出口退税凭证的工作中徇私舞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处罚:根据刑法第405条第2款的规定,犯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案例:某海关工作人员尤某在负责审查某市进出口公司申办出口退税凭证的过程中,徇私舞弊,在没有审核该公司提供的出口退税资料的情况下,擅自在该公司的出口货物报关单上加盖海关验讫章,使国家的出口退税款损
20、失达60多万元。 (十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第四百零六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处罚:根据刑法第406条的规定,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案例:2005年11月,某市外经贸局副局长王某带领本市招商引资团赴A国招商引资。王某草率与A国F公司签订市政工程水污染处理合作合同,合同保证F公司享有15%的固定回报率,王某还指令随团的市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为该合同作不可撤销担保。该项目在实施过程中被
21、上级主管部门以固定回报率违反国务院相关规定为由予以撤销,为此某市政府赔偿F公司500多万美元的损失。 (十八)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第四百零七条) 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是指林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森林法的规定,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违反规定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情节严重,致使森林遭受严重破坏的行为。 处罚:根据刑法第407条的规定,犯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案例:2005年11月,某区林业局局长林某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有关规定,擅自为关系人白某发
22、放林木采伐许可证,违法同意白某砍伐该区某公路两侧及河边的杨树,造成省级公路两侧的护路林被滥伐了103立方米的严重后果。 (十九)环境监管失职罪(第四百零八条) 环境监管失职罪是指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环境保护监管职责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行为。处罚:根据刑法第408条的规定,犯环境监管失职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案例:某市环保局副局长丁某接到市民举报该市某冶炼厂偷排污水后,带人到该冶炼厂检查。丁某等人只在该厂简单转了一圈,吃完饭便一走了之。检查结束后该厂继续排放污水,造成下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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