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线运输驾驶员及型别等级实践考试标准(飞机).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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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航线运输驾驶员及型别等级实践考试标准(飞机) 二四年九月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飞行标准司 1 目录 说明_3 第一部分 飞行前准备_14 .操作范围:飞行前准备_14 A 科目:设备知识_ 14 B 科目:性能和极限_ 14 第二部分 飞行前程序,飞行动作和飞行后程序_16 .操作范围:飞行前程序_16 A 科目:飞行前检查_ 16 B 科目:发动机起动_ 17 C 科目:滑行_ 17 D 科目:起飞前检查_ 17 .操作范围:起飞和离场阶段_18 A 科目:正常和侧风起飞_ 18 B 科目:仪表起飞_ 19 C 科目:起飞时发动机失效_ 19 D 科目:中断起飞_ 20 E 科目:仪表离场_
2、21 .操作范围:机动飞行_21 A 科目:大坡度盘旋_ 21 B 科目:接近失速和改出_ 22 C 科目:发动机失效 多发飞机_ 22 D 科目:发动机失效单发飞机_ 23 E 科目:特殊飞行特性_ 24 F 科目:不正常状态改出_ 24 .操作范围:仪表程序_24 A 科目:标准仪表进场,飞行管理系统操作程序_ 24 B 科目:等待_ 25 C 科目:精密仪表进近_ 25 D 科目:非精密仪表进近_ 26 E 科目:目视盘旋进近_ 27 F 科目:复飞_ 28 .操作范围:着陆和完成进近后着陆_29 A 科目:正常和侧风进近着陆_ 29 B 科目:完成精密进近后着陆_ 29 C 科目:发动
3、机失效(模拟)进近和着陆 多发飞机_ 30 D 科目:完成目视盘旋进近后着陆_ 31 E 科目:中断着陆_ 31 F 科目:无襟翼或非标准襟翼进近的着陆_ 32 .操作范围:正常和非正常程序_32 .操作范围:应急程序_33 2 .操作范围:飞行后程序_33 A 科目:着陆后程序_ 33 B 科目:停机和系留飞机_ 34 附录:在模拟设备上认可进行的考试科目_35 3 说明 概述 本航线运输驾驶员及型别等级实践考试标准(飞机)(以下简称标准)由中国民用航空总局飞行标准司制定出版,以确立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飞机类别等级及型别等级实践考试的标准.飞行考试员将遵照这些标准进行实践考试.该标准是飞行教员
4、和申请人准备实践考试的依据. 该标准所使用的语句中,应该和必须说明该动作是必须履行的;应当和可以说明该动作是建议的或许可的但并非强制性的. 实践考试标准的概念 申请人必须在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教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则(CCAR-61 部)指定的范围内展示其航空理论知识和飞行技能水平,方能获得航线驾驶员执照或航空器型别等级.民航总局飞行标准司根据 CCAR-61 部规章制定该标准.该标准包括展示飞行员能力的操作范围和指定科目.民航总局飞行标准司负责对实践考试标准的修订工作.对某些型别的航空器,飞行标准司将酌情改动一些考试动作,科目,程序和知识范围,以更好的适用于本标准. 按照 CCAR-12
5、1 部和 CCAR-135 部运行的飞机驾驶员,需要满足相应型别等级的技术动作和程序的要求.如果驾驶员满足了 121 部规定的熟练检查的各项要求,或圆满完成 135 部要求的飞行技能检查和机长仪表熟练检查,就视为满足了相应飞机等级的要求.对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或增加等级进行实践考试的考试员,可以在不超出飞行标准司批准的范围内,对考试的科目给予豁免,除非上一级主管部门要求对部分或所有考试科目进行重新检查.允许豁免的动作,程序如下: 1. 进场或离场,但不可同时免除. 2. 三种失速科目中的两种.(其中一种是在坡度15到30的转弯过程中完成) 3. 等待. 4. 第二次非精密进近. 5. 大坡度盘旋
6、. 6. 特殊飞行特性. 给予豁免的前提是,申请人已经获得充分的训练,其熟练程度能达到局方批准的航空承运人训练大纲中对上述六项技术动作,程序的要求. 注:属于 121 部运行的飞机驾驶员,如承运人运行手册禁止在云高低于1000 英尺(300 米),能见度低于 3 海里的气象条件下做盘旋进近,则不要求在考试时做盘旋进近和着陆.如果申请人没有经过目视盘旋检查,局方在批准其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或航空器型别等级时应签注仅允许在目视气象条件下做盘旋进近.只有在相应的机型上,申请人向局方指定的考试员圆满地演示了目视盘旋进近,此限制方可被取消. 删除的内容: .4 对实践考试标准的描述 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和航
7、空器型别等级实践考试标准(飞机)包括对初始申请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以及在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上增加类别等级,级别等级,航空器型别等级所要求的操作范围和科目. 考试内容分为地面考试,飞行技能和知识的考试两部分.如实践考试的全部内容未能在预定的考试期完成,剩下的考试内容必须在考试开始后的60个日历日内完成. 操作范围是指将实践考试按一定的逻辑顺序并遵照每一项标准而划分安排的各阶段的考试内容,从飞行前准备开始,直至飞行后的工作程序结束.然而,考试员在确保考试能够完整和有效地进行的情况下,可以按照任何顺序实施考试,但是地面考试应在飞行考试之前完成. 科目是指在操作范围中与某一理论知识范围,飞行程序和技术
8、动作相对应的项目. 注是用于强调科目或操作范围中的特殊要求. 目的是指在某一科目的考试中执照申请人应当展示的令人满意的能力,主要包括: 1. 执照申请人应当有能力完成的特定内容. 2. 实施该科目实践考试要求的条件. 3. 执照申请人通过考试的最低标准. 实践考试标准一书的使用方法 在本标准中,考试科目适用于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的申请人,以及在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上增加类别等级,级别等级或航空器型别等级的申请人.如果申请人持有私用或商用驾驶员执照并申请在其执照上附加航空器型别等级,则必须具有相应的类别等级和级别等级,或完成私用,商用驾驶员实践考试标准要求的相应考试科目(这些考试科目的内容不包含在本
9、标准中). 除在注中加以说明外,所有考试科目都必须要求完成.当一些特定的考试内容对某种飞机或其机载设备不适合时,考试员可以省略,例如:要求起落架操作,而飞机却是固定起落架;飞机的操作被认为与考试内容要求不相匹配的一些情况. 考试员应制定出书面考试计划.为了保证考试的效率和有效性,考试员可以改变操作范围和科目的次序或把目的相似的科目合并.虽然为节省时间可将考试内容近似的科目结合起来,但所有的内容必须在实践考试的适当时候进行考查.在实施实践考试时考试员可以模拟,扮演ATC管制员. 特别说明 批注: 什么意思. 5 考试员应特别关注与安全相关的飞行操作,主要包括正确地操纵航空器,正确的操纵交接程序,
10、防撞,自动飞行,着陆和避让程序(LAHSO),规避尾流,通讯管理,避免侵入跑道,可控飞行撞地(CFIT),机组资源管理(CRM),飞行决策(ADM)和实践考试中认为合适的其他内容.尽管在科目中可能没有特别指出这些方面的内容和要求,但由于与飞行安全密切相关,应当在实践考试中予以充分重视.在所有的情况下,申请人的表现取决于当时的环境条件,及其承担的任务和角色.考试前,考试员应当就自己在考试中扮演的角色,诸如ATC管制员,机组资源管理,及其在整个实践考试中担负的职责等相关情况给申请人予以说明. 参加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实践考试的要求 初次申请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的申请人必须满足CCAR-61部的要求:
11、1. 年满21周岁. 2. 有良好的道德品质. 3. 能正确读,听,说,写汉语,无影响教学的口音和口吃.申请人因某种原因不能满足部分要求的,局方应当在其执照上签注必要的运行限制. 4. 具有高中或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5. 持有局方颁发的有效I级体检合格证. 6. 持有按本规则颁发的商用驾驶员执照和仪表等级. 7. 在申请实践考试之前,满足本章中适用于所申请航空器等级的飞行经历要求. 8. 通过了CCAR-61部第185条要求的航空理论考试. 9. 通过了CCAR-61部第187条要求的飞行技能的实践考试. 10. 符合本规则适用于所申请航空器类别和级别等级的相应条款的要求. 申请增加航空器型别
12、等级实践考试申请人的必要条件 CCAR-61部要求获取航空器型别等级的申请人需: 1. 持有局方颁发的有效体检合格证. 2. 具有CCAR-61部要求的相应的类别和级别等级;或完成私人,商用驾驶员实践考试标准规定的相应考试科目(这些科目的内容未包含本标准内). 3. 接受并记录了由授权的地面或飞行教员提供的地面训练;接受了授权的飞行教员提供的本实践考试标准操作范围内相应型别等级的飞行训练. 4. 完成了要取得型别等级所适用的实践考试标准所规定的操作范围的所有训练,飞行记录本上具有授权教员的签字. 如果申请人是属于 121 部和 135 部合格证持有人的飞机驾驶员,申请人可以出示相应的训练记录,
13、证明其已经圆满完成按合格证持有人批准的增加型别等级的机长训练,而不受本款第4和第5项要求的约束. 6 如果本次考试是为同时获得仪表等级和型别等级的授权时,在进行实践考试之前的24个日历月内,私人驾驶员执照持有人或批注有限制的商用驾驶员执照持有人需通过相应的仪表等级理论考试. 如果申请人是在规定有型别等级的飞机上为获得带有飞机等级的私人或商用驾驶员执照而进行实践考试,那么与所申请执照相关的私人驾驶员实践考试标准或商用驾驶员实践考试标准应与本实践考试标准相结合使用.如果申请人同时申请颁发仪表等级和型别等级时,仪表等级实践考试标准应与本实践考试标准相结合使用.申请人必须完成包含在私人驾驶员,商用驾驶
14、员和仪表等级实践考试标准的考试科目(该科目不包括在本标准中). 增加水上飞机级别等级的考试科目 如果申请人未持有附加水上飞机级别等级的商用驾驶员执照,申请颁发单发水上或多发水上的飞机级别等级时,本标准应结合商用驾驶员执照实践考试标准(飞机)一起使用.对于单发水上飞机,应当使用商用驾驶员执照实践考试标准(飞机-单发水上)部分.对于多发水上飞机,应当使用商用驾驶员执照实践考试标准(飞机-多发水上)部分. 除本标准中规定的科目外,在申请颁发单发水上或多发水上级别等级时还必须完成下列商用驾驶员实践考试标准中规定的科目: 1. 水和水上飞机的特性. 2. 水上基地,海事条约和水上导航设施. 3. 航行.
15、 4. 水上飞机基地,水上着陆场的标志和灯光. 5. 平静水面的起飞和爬升. 6. 平静水面的进近和着陆. 7. 波浪水面的起飞和爬升. 8. 波浪水面的进近和着陆. 9. 限制区域内的起飞和爬升. 10. 限制区域内的进近和着陆. 11. 停泊. 12. 停靠和系留. 13. 靠岸. 14. 停机. 除上述考试科目外,如果申请人未持有商用多发等级而准备申请颁发多发水上飞机级别等级,必须完成商用驾驶员实践考试标准中下列规定的科目: 7 发动机失效 失去方向控制的演示. 除非申请人在水陆两用飞机的操作中均演示了熟练的技能,否则应在其型别等级上相应签注 限于陆地运行或限于水上运行的限制. 仅限于V
16、FR的航空器型别等级 如驾驶员申请在其执照上增加仅限于 VFR的航空器型别等级,则必须进行本标准中的如下内容的考试: 第一部分:飞行前准备 .操作范围:飞行前准备 A.设备检查 B.性能与限制 第二部分:飞行前程序,飞行动作和飞行后程序 . 操作范围:飞行前程序 A.飞行前检查 B.起动发动机 C.滑行 D.起飞前检查 . 操作范围:起飞和离场阶段 A.正常及侧风起飞 B.起飞中发动机故障(科目C) C.中断起飞(科目D) . 操作范围:机动飞行 A.大坡度盘旋 B.接近失速及改出 C.发动机失效-多发飞机 D.发动机失效-单发飞机 E.特殊飞行特性 . 操作范围:仪表程序(不适用的内容除外)
17、 . 操作范围:进近及着陆 A.正常及侧风着陆 B.(模拟)发动机失效着陆-多发飞机(科目C) 8 C.中断着陆(科目E) D.不放襟翼或非正常襟翼着陆(科目F) . 操作范围:正常及非正常程序 . 操作范围:应急程序 . 操作范围:飞行后程序 A.着陆后程序 B.停机 取消限于发动机中置型布局的飞机限制 如果要在航线驾驶员执照上取消限于发动机中置型布局的飞机的限制,申请人必须圆满完成下列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和航空器型别等级实践考试标准(飞机)所规定的操作范围和考试科目,以及商用驾驶员实践考试标准(飞机)中对制造厂商公布有最小可操纵速度VMC的多发飞机所规定的操作范围和考试科目. 航线运输驾驶员
18、和航空器型别等级实践考试标准飞机: 操作范围:起飞和离场阶段 科目C:起飞中发动机故障 科目D:中断起飞 操作范围:机动飞行 科目C:发动机失效-多发飞机 操作范围:进近和着陆 科目C:发动机失效(模拟)进近和着陆-多发飞机 商用驾驶员实践考试标准飞机: 操作范围:飞行前准备 科目F:发动机失效的飞行原理 操作范围:应急操作 科目C:发动机失效-失去方向控制的演示 注:如果执行为 142 部合格证持有人批准的训练大纲,训练计划,则可以使用模拟机或练习器代替制造厂商公布具有最小可操纵速度VMC的多发飞机. 实践考试对飞机和设备的要求 根据CCAR-61部第45条的要求,申请人需提供一架适用且适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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