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1997).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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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专利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1997)(一九九七年四月二十日)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中国专利局关于加强专利资产评估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国资办发199649号) (以下简称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利资产的评估,适用通知及本办法。 第三条 通知及本办法中所称的专利资产是指专利权、专利申请权以及与之相关的资产。 第四条 专利资产占有单位发生通知第一条、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应当委托从事专利资产评估业务的评估机构进行专利资产评估。专利资产占有单位发生通知第一条、第二条规定以外情形需要进行专利资产评估的,可以委托从事专利资产评估业务的评估机构进行专利
2、资产评估。 第五条 中国专利局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认为必要时,可以组织或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组织对重大的专利资产项目进行评估。 第六条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中国专利局共同管理专利资产评估工作。 第七条 专利资产评估操作规范及有关参数、标准,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中国专利局共同制定。第二章 专利资产评估机构管理 第八条 申请设立专利资产专职评估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的有关规定;(二)符合通知第五条规定的专职人员不少于3人。其他评估机构从事专利资产评估业务的,应当拥有符合通知第五条规定的专职或兼职人员不少于2人。 第九条 申请设立专利资产专职评估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3、一)专利资产专职评估机构资格申请表;(二)专利资产专职评估机构的组织章程;(三)专利资产专职评估机构专职人员名单、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和专业培训证书复印件;(四)法定代表人的简历;(五)两个以上专利资产评估模拟案例;(六)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中国专利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国务院各部门申请设立专利资产专职评估机构的,首先应将申请文件报中国专利局。地方申请设立专利资产专职评估机构的,首先应将申请文件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专利管理机关。中国专利局和专利管理机关自收到完备的申请文件之日起,两个月内做出审核决定,并转由同级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批,对符合条件的颁发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统
4、一印制的资产评估资格(专利)证书,并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与中国专利局联合公告。 第十一条 专利资产专职评估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办理完有关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报中国专利局备案:(一)获得专利资产评估机构资格;(二)终止专利资产评估机构资格;(三)机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符合通知第五条规定的专职或兼职人员发生变更;(四)中国专利局要求备案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专利资产专职评估机构依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备案时,应提交下列文件:(一)资产评估资格证书复印件;(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三)机构法人代表有关证明材料;(四)中国专利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三条 从事专利资产评估业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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