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理院基本标准(2011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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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卫生部关于印发护理院基本标准(2011版)的通知卫生部卫生部关于印发护理院基本标准(2011版)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卫医政发2011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护理院是为患者提供长期医疗护理、康复促进、临终关怀等服务的医疗机构,是医疗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加强护理院的建设,适应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满足人民群众的健康需求,我部组织对1994年发布的护理院基本标准进行了修订,形成了护理院基本标准(2011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提出以下要求:一、充分认识加快发展护理院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大力发展护理院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进一步完善医疗服务体系
2、的重要内容,是适应我国人口老龄化进程的必然要求,是提高医疗卫生服务连续性、协调性和整体性的重要措施。护理院的建设与发展对于合理分流大医院需要长期医疗护理的患者,缓解群众“看病难”问题,提高医疗卫生资源利用效率,应对人口老龄化带来的挑战具有重要意义。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加大政策支持力度,推动护理院的建设和发展。二、多措并举,完善发展护理院的政策措施坚持“政策引导、政府扶持、社会兴办、市场推动”的原则,以需求为导向,大力发展护理院。重点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一)将护理院建设纳入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要根据当地居民需求、人口数量和医疗卫生资源分布状况
3、,对护理院进行规划布局与设置,合理调整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数量、规模和功能定位,形成急慢分治、功能互补、紧密合作的医疗服务格局,提高医疗卫生资源利用效率。 (二)将部分现有医疗机构转型为护理院。充分利用现有医疗卫生资源,将部分一级或二级医院进行结构和功能调整,转型为护理院,明确其为患者提供长期医疗护理等服务的功能和任务,完善服务设施配备,加强医务人员培训。(三)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护理院。根据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意见(国办发201058号)精神,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营利性或非营利性护理院,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元化的医疗护理服务需求。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要完善落实优惠政策,
4、确保非公立护理院在准入、执业等方面与公立护理院享受同等待遇。三、加强领导,认真落实护理院基本标准(2011版)(一)护理院基本标准(2011版)是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进行护理院执业登记和校验的主要依据。对于申请执业登记和校验的护理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护理院基本标准(2011版)进行现场检查。达不到该标准要求的,卫生行政部门不得予以登记和校验。部分地区确因地域和服务需求等因素达不到要求的,可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标准,并报我部备案。(二)护理院基本标准(2011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已经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但不符合护理院基本标准(2011版)的护理院,应当于2011年10月31日前完成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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