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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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泰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办法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行为,保障房屋征收评估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市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选择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市房产管理局负责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工作的监督管理,市、市(县)、区房屋征收部门具体负责组织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选定工作。第四条在本市范围内从事房屋征收评估业务的房地产价格
2、评估机构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三级以上房地产价格评估资质,并已进入各市、市(县)房屋征收部门当年公布的房屋征收评估机构名录;(二)征收评估业务满足承接规定要求;(三)无不良监管记录;(四)无属于应当回避的情形;(五)符合市、市(县)关于房屋征收评估的有关规定。第五条承担房屋征收评估业务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房屋征收部门可以通过多数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方式确定。第六条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遵循以下程序:(一)房屋征收部门向社会发布征收评估信息;(二)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报名;(三)房屋征收部门按照报名先后顺序公布房地产
3、价格评估机构名单;(四)被征收人应当在房屋征收部门公布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单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并将协商结果书面告知房屋征收部门;(五)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或在规定时间内不将协商意见书面告知房屋征收部门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投票决定或者通过摇号、抽签等方式确定评估机构。第七条采用投票方式时,超过50%的被征收人选择同一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为多数决定;不足50%的,采取摇号、抽签等方式确定。第八条通过摇号、抽签等方式随机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5人以上(含5人)被征收人代表、参选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共同参与。摇号、抽签过程由监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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