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会计准则下利润信息的合理使用_合并报表净利润与母公.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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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会计准则下利润信息的合理使用*?合并报表净利润?与母公司报表净利润之选择陆正飞张会丽(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100871)摘要!新会计准则使得合并报表净利润与母公司报表净利润之间的差异骤然扩大,这对上市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决策、上市公司股利分配以及企业集团内部的业绩考评等方面都将带来一定程度的影响。本文针对新会计准则实施后上述领域可能面临的问题,就相关决策者应如何合理使用合并报表和母公司报表净利润信息做了评析。本文认为,合并报表净利润为股东和债权人决策提供了基础性盈利信息,而母公司报表净利润则具有补充作用;就上市公司股利分配而言,母公司只有依照合并报表净利润与母公司报表净利润两者孰低原则进行股利
2、分配,才能确保财务稳健;从内部业绩评价的角度看,考评母公司管理层的业绩时,在评价体系中应赋予合并报表和母公司报表净利润以适当的权重,从而既起到有效激励的效果,又有利于财务资源的集中控制。关键词!净利润 股票定价 信贷契约 股利分配 业绩评价一、引言就企业集团而言,母公司究竟应该只披露合并报表,还是同时披露合并报表和母公司报表?这在会计理论界和实务界都存在争议。合并报表反映作为经济主体的集团(母公司及所有子公司的集合)合并的会计信息,母公司报表则提供作为法律主体的母公司自身的会计信息。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于 1987年发布的#财务会计准则公告第 94号?所有拥有多数股权的子公司的合
3、并 和 2007年发布的#财务会计准则公告第 160号?合并财务报表中的非控制权益:对 ARB 51的修订,主张合并报表是最恰当的报告方式。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 ASB)2008年发布的#国际会计准则第 27号?合并财务报表与单独财务报表 也规定,除满足特定豁免条件外,母公司应编制和披露合并报表,但没有强制规定哪些主体应当编制供公开使用的单独财务报表(即母公司报表)。根据我国财政部 2006年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33号?合并财务报表 和我国证监会的信息披露要求,作为母公司的上市公司必须同时提供合并报表和母公司报表。由上可见,各个国家对母公司财务报告存在两种制度安排,即:%单一披露制&和%
4、双重披露制&。前者是以合并报表取代母公司报表,母公司只对外提供合并报表,而不提供其自身的财务报表,美国和加拿大等实行单一披露制;后者要求母公司同时提供合并报表与母公司报表,英国、法国、德国、日本和中国等实行双重披露制。总体而言,各国准则制定机构和相关证券监管机构对%单一披露制&和%双重披露制&的选择大都是基于假定,而并没有充分的理论和经验证据支持。此外,合并报表对于债权人的有7*?感谢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批准号 70532002和 70972011)的资助。指%合并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下同。用性则更没有统一认识。一般认为,母公司和子公司的债权人对企业债权的求偿权是针对法律主体而
5、非经济主体的,而合并报表实际上是母公司和各子公司报表数据的混合,并不能反映每个法律主体的偿债能力。因此,债权人主要应该关注母公司和子公司的个别报表。但是,当母、子公司存在债务交叉担保,或银行对企业集团进行整体授信时,合并报表就可能为债权人提供更为有用的信息,但母公司报表对合并报表依然具有补充作用。我国于 2006年 2月 15日发布并于 2007年 1月 1日起首先在股份公司范围内施行的新会计准则(以下简称%新准则&),关于母公司报表和合并报表编制的规定较以往发生了重大变化:母公司对子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处理由权益法改为成本法。这就使得合并报表净利润反映整个集团实现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6、,而母公司报表净利润则仅反映母公司自身实现的净利润和来自子公司的分红。因此,子公司已实现而未分配利润中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部分,就构成了合并报表净利润与母公司报表净利润差异的一个重要内容,从而导致合并报表净利润和母公司报表净利润之间差异(以下简称%合并-母公司净利润差异&)的骤然扩大。也正因如此,在新准则下,如何合理使用合并报表和母公司报表利润信息,就更值得深入分析和思考了。二、合并报表-母公司报表利润信息的使用:股票定价和信贷契约角度的分析根据决策有用观,财务报告的基本目标是向股东和债权人提供决策有用的信息,以使其在股票定价和信贷决策中能够利用公司过去的利润信息对公司未来的盈利能力和风险做出预
7、测(F inger,1994;Ruther?ford,2000)。在国内外会计学术界,已有研究主要是从股东和债权人两个角度来考察合并报表和母公司报表利润信息的决策有用性。国外会计学术界关于利润信息对于股东决策有用性的已有研究,主要涉及不同企业特征对利润信息含量的影响(Kor mendi and L ipe,1987;Collins and Kothar,i1989;Francis and Ke,2006),以及不同会计准则体系下的会计信息决策有用性的比较(Barth and Clinch,1996;H arris andMuller,1999;Barth et a.l,2008)等方面的研究。
8、罗婷等(2008)则以我国会计准则改革为背景,考察了我国新准则执行后上市公司净资产的价值相关性改善程度,实证结果表明新准则提高了净资产的价值相关性。张然、张会丽(2008)基于合并财务报表编制理论的变迁,考察了少数股东权益和少数股东损益的信息含量变化,发现在新准则下,少数股东损益和少数股东权益的价值相关性均显著提高,从而为新准则中合并财务报表采纳实体理论的合理性提供了经验证据。所有这些都表明,合并报表利润信息对于股东决策是有用的。而且,新会计准则较以往会计准则进一步提升了合并报表利润信息的决策有用性。这可能就是因为新准则下,母公司报表采用成本法处理长期股权投资所致。但是,在双重披露制下,既然除
9、了合并报表还披露母公司报表,那么,我们就需要了解母公司报表是否确实对合并报表具有补充性作用。如果母公司报表信息具有补充性作用,那么,就表明双重披露是有积极意义的。合并报表编制过程中的调整、归并以及加总等技术会导致一定程度的信息遗失(Pendlebury,1980;Francis,1986),因此,投资者若只关注合并报表净利润,势必会导致股票定价决策的不完善。在美国、加拿大等实行%单一披露制&的国家,单独的母公司报表数据无法获取;而在实行%双重披露制&的国家,在旧准则下,母公司报表和合并报表都采取权益法核算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导致母公司报表以及合并报表信息的重叠(Hevas et a.l,2
10、000)。在旧准则下,若采用完全权益法,就不会产生%合并-母8陆正飞、张会丽(2009)研究表明,在我国开始披露合并报表信息的最初几年,合并报表净利润与母公司报表净利润相等的公司占全部上市公司相当大的比例,随后呈现出逐年下降的趋势,但直至 2006年,逐年下降的幅度都相当有限。然而,受新会计准则实施的影响,该类公司占全部上市公司之比在 2007年出现了大幅度下降,即由 2006年的 28.04%下降至 2007年的 3.48%。同样,%合并-母公司净利润差异&程度的扩大,也主要发生在 2007年。该差异的均值在 1996年为 126万元,2006年为 1216万元,而 2007年则高达 947
11、0万元。2007年发生的这些重大变化,主要是由于新准则下的%合并-母公司净利润差异&包含了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子公司当期已实现而未分配的净利润。公司净利润差异&;但若采用不完全权益法,则%合并-母公司净利润差异&主要反映的是集团内部关联交易和收购溢价摊销等带来的影响。戴德明等(2006)检验了旧准则下合并报表与母公司报表信息的有用性,发现在预测集团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方面,两者并不存在显著差异。这就意味着旧准则下的%合并-母公司净利润差异&并不能为母公司股东的股票定价决策提供合并报表净利润之外的增量信息。陆正飞、张会丽(2009)考察了我国新、旧会计准则下%合并-母公司净利润差异&增量信息含量的动
12、态变化,发现%合并-母公司净利润差异&在旧准则下并没有为母公司投资者的股票定价决策带来额外的信息,而在新准则下,由于合并报表与母公司报表的合理分工,使得子公司利润信息得到释放,为投资者的股票定价决策带来了额外信息,证明过去不尽完善的合并技术所导致的信息遗失确实会对投资者股票定价决策带来不利的经济后果。这就意味着,在实施新会计准则之后,投资者不仅应该关注合并报表,而且也不能忽略母公司报表,以免忽略了%合并-母公司净利润差异&所包含的合并报表净利润之外的增量信息。会计信息除了能够用于股东投资决策,国内外相关研究也发现会计信息被广泛应用于债务契约。例如,Leftw ich(1983)认为会计信息影响
13、债权人的决策和产权保护;饶艳超、胡奕明(2005)发现,会计信息在银行信贷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而且会计信息可以降低信贷决策中信息不对称的程度。综合以上分析可以发现,从集团企业母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决策需要角度看,合并报表提供的信息是基础性的,但母公司报表提供的信息也具有补充性作用。尤其是,在新会计准则下,伴随着%合并-母公司净利润差异&的扩大,母公司报表利润信息的补充作用业已变得更为重要。为了更好地说明如何合理使用合并报表和母公司报表利润信息,本文以下部分将进一步从股利分配和业绩评价的角度进行分析。三、合并报表-母公司报表利润信息的使用:股利分配角度的分析我国证监会于 2008年 10月出台的关
14、于提高上市公司申请再融资时现金分红标准的规定,规定%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这一规定是为了防止上市公司只圈钱而不分红或过少分红,以保护投资者利益。但是,上市公司如果过度分红,同样也可能有损投资者利益。学术界关于分红与投资者利益保护关系的研究,也有不同的观点。有些学者认为,支付现金股利是保护中小投资者的一种机制(Faccio,Lang和 Young,2001)。另一些学者则认为,控股股东可能通过高额的现金股利分配侵害中小股东利益(Johnson et a.l,2000)。以往的研究多从利润角度来定义股利政策的激进程度。例如,伍利娜等(200
15、3)将每股派现金额大于每股利润的公司,定义为%异常高派现&。邓建平、曾勇(2005)认为,%非理性分红&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1)现金分红大于当年的净利润;(2)每股现金红利大于 0?1元。但是,2007年新会计准则实施后,如何从利润角度来定义过度分红,便成了一个值得斟酌的问题。我们的基本建议是,如果选择以合并报表净利润与母公司报表净利润中的较高者为分红基础,就可以认为公司存在过度分红倾向。王鹏(2009)认为,在主体理论下,合并报表反映了企业集团整体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和所有者权益变动。母公司利润分配应该依据合并报表净利润,而不应该依据母公司报表净利润。其理由是,由于母公司控
16、制子公司,母子公司之间通常存在大量的关联交易,在母公司报表净利润主要是通过与子公司的关联交易实现的情况下,如果按照母公司报表净利润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和任意盈余公积金,尤其是向母公司股东分配现金股利,极有可能造成母公司利润超分配,甚至可能侵蚀股本。但是,王鹏(2009)又认为,在母公司亏损或微利的情况下,按照合并报表净利润进行利润分配会导致母公司利润超分配的担心是多余的,因为主体理论强调以控制为基础编制合并报表,能够控制子公司即意味着母公司能够控制子公司向母公司分配利润,只要子公司是盈利的,母公司就有控制力通过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要求子公司分配利润,这样就可以避免母公司报表中的未分配利润出现负数。事
17、实上,股利分配不仅影响到控制股东与非控制股东之间的利益关系,也会影响股东与债权人之间的9利益关系。尤其是,如果公司过度分红,就可能导致财务不稳健,从而降低股权资本对债权人利益的保障程度。根据我国#公司法 第一百六十七条的规定:%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
18、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公司法 关于公司股利分配的基本精神是,公司应该在确保财务稳健和资本保全的前提下进行利润分配。因此,过度分配利润就应该理解为违背#公司法 立法宗旨的行为。然而,由于我国实行的是%双重披露制&,即公司既披露合并报表,也披露母公司报表,因此,利润分配究竟应该以合并报表净利润,还是母公司报表净利润为依据,就可能成为一个颇有争议的问题。应该说,在实行单一披露制度的情况下,由于不披露母公司报表,
19、因此,从股东角度来讲,以合并报表净利润为依据进行利润分配,应该是没有任何争议的。但是,从债权人角度讲,由于债权人是在与母公司签订信贷契约,因而完全可以也应该获得母公司报表。因此,无论是在%单一披露制&还是%双重披露制&下,当合并报表净利润与母公司报表净利润无差异或差异并不太大时,债权人对公司以合并报表净利润还是母公司报表净利润为利润分配的依据,往往是不会太在意的;但是,当两者差异较大时,公司若以合并报表净利润和母公司报表净利润中的较大者为利润分配的依据,都可能会引起债权人的担忧。母公司报表净利润大于合并报表净利润,主要原因往往是子公司存在亏损,或者母子公司之间关联交易产生的集团内部利润在编制合
20、并报表过程中被抵消了。若是前者,说明母公司可能会受子公司亏损的牵累;若是后者,则说明母公司报表净利润存在%水分&(关联交易利润)。因此,无论何种原因导致母公司报表净利润大于合并报表净利润,如果依照母公司报表净利润进行利润分配,都可能导致该公司财务不稳健,从而有损债权人利益。所以,在上述情形下,稳健的股利分配应以合并报表净利润为分配依据。我们的这一观点与前述王鹏(2009)的基本观点(即前半部分观点)是一致的。但是,如果合并报表净利润大于母公司报表净利润,则说明子公司实现利润未分配或未完全分配。子公司已实现而未分配的净利润,虽然其中相当于母公司持股比例的部分在法律意义上归属于母公司股东,但是,如
21、果母公司依照合并报表净利润进行股利分配,也可能导致财务不稳健。这是因为,如果子公司后续年度发生比较严重的亏损,就会导致已被母公司分配了的利润不复存在。因此,从连续多个年度的总体情况来看,母公司股利分配可能会超出其可分配利润。显然,我们的这一观点与前述的王鹏(2009)后半部分观点是相反的。诚然,在母公司亏损或微利的情况下,如果子公司是盈利的,并且分配了全部利润,就可以避免母公司报表中的未分配利润出现负数。但是,在实践中,子公司未必将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全部向股东(包括母公司)进行分配,这或许是出于子公司需要提取足够多的盈余公积以满足投资发展需要等的考虑。陆正飞、王春飞(2009)研究发现,以 20
22、07和 2008年分红的上市公司为样本,在全部1053个公司样本中,103个公司样本为当年分红大于母公司报表净利润,占样本公司总数的 9.78%。其原因主要是公司治理的不完善。可见,王鹏(2009)后半部分的观点,是以理想和完美状态下的公司治理为前提的,而实践中则并非总是如此的。所以,在母公司亏损或微利的情况下,按照合并报表净利润进行利润分配会导致母公司利润超分配的担心并非是多余的。综上所述,母公司只有依照合并报表净利润与母公司报表净利润两者孰低原则进行股利分配,才能确10(#公司法 第三十五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
23、,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保财务稳健。四、合并报表-母公司报表利润信息的使用:业绩评价角度的分析一般认为,合并财务报表的出现是由控股公司发展所推动的。作为集团母公司的控股公司,本身并不直接从事生产经营业务,或者只是从事一部分生产经营业务,而大量的生产经营业务是由下属子公司承担的。在这种情况下,只有将控股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财务报表加以合并,形成集团合并的财务报表,才能使集团最高管理当局和控股公司的股东了解到集团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的综合信息。此外,由于母子公司之间可能存在大量的关联交易,如果不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母公司和子公司各自的财务报表都可能因为非
24、公允的关联交易而被粉饰或操纵,从而不能客观地反映其自身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从业绩评价的角度来看,合并报表净利润应该优于母公司报表净利润。这是因为,母公司报表净利润的一部分甚至全部来源于子公司分配的股利。子公司出于自身发展需要等考虑,所实现的利润往往不全部分配,甚至全部不分配。因此,如果集团为了促进子公司的自我积累和投资发展,即便合并报表净利润很大,母公司报表净利润也可能很少。这种情况下,使用母公司报表净利润来评价母公司(控股公司)管理层的经营业绩,显然是有失公允的。进一步考虑母子公司之间可能存在的非公允关联交易产生的影响,那么,即使不考虑子公司股利分配多少对母公司报表净利润产生的影响,由于这
25、种情况下合并报表净利润将比母公司报表净利润更为客观,使用合并报表净利润来进行业绩评价,更有利于防止母公司管理层的%道德风险&。使用合并报表净利润进行母公司管理层的业绩评价,也可能会面临一定的问题。其一是,不利于促进财务资源的集中化,从而可能影响集团的战略发展。在以合并报表净利润进行业绩评价的情况下,无论子公司实现的利润保留在子公司手中,还是以股利分配的方式集中到母公司手中,对于母公司管理层的业绩而言是无差异的。因此,在这样的业绩评价方法下,母公司管理者就缺乏动力将子公司利润实际分到自己的手中,从而容易导致财务资源分散在子公司。如果财务资源过分地分散在子公司手中,母公司的财务调控能力就受到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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