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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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云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用能管理,从源头上减少能源浪费,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节能评估,是指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用能的科学性、合理性进行分析和评价,为项目决策提供科学依据。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评估和审查活动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省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经委)是本省节能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节能工作的监督管理,并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中的节能分析篇(章)。第五
2、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单位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中应当编制独立的节能篇(章)。节能篇(章)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项目所在地能源供应条件;(二)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三)项目能源消耗种类、数量及能源使用分布情况;(四)能耗指标;(五)项目节能措施及效果分析。第六条 凡属于核准、实行行业准入政策或年综合能耗2000吨标准煤以上实 行审批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在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前报省经委进行项目节能审查;不属于核准、未实行行业准入政策或年综合能耗2000吨标准煤以下实行审批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在开工前报州、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项目节能审查。建筑节能的
3、监督管理按照现行有关规定执行。第七条 省经委在受理项目节能审查申请后,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 可以指定有资质的咨询机构对项目进行节能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评估费用从工程项目的前期费用中列支。第八条 节能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项目是否符合中国节能技术政策大纲、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的要求;(二)项目的能源消耗总量及种类是否合理;(三)项目的设计是否采用先进工艺技术,是否达到同行业国内能耗先进水平或国际先进水平,其建筑、设备、工艺和产品单耗是否达到国家和我省规定的标准;(四)是否严格执行国家推广或淘汰的设备、产品目录;(五)项目能耗指标、采用的节能技术措施和预期达到的节能效果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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