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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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教育部关于印发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2-2-16 来源:本站 点击:473教督201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为贯彻落实义务教育法,保障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提出的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目标的实现,我部决定建立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制度,开展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市、区)的评估认定工作。为此,特制定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本办法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具体的实施办法,认真组织开展对本行政区域内各县(市、区)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督导评估工作。从2012
2、年起,请各省(区、市)每年8月31日前,将申请教育部认定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市、区)的函、省级对申请认定县(市、区)的评估报告和公众调查结果等材料,一式五份报送国家教育督导团,同时报送电子版。邮箱地址:ddbzc附件:1. 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暂行办法2.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暂行办法有关内容的说明 二一二年一月二十日附件1: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促进教育公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教育部决定建立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制度,开展对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
3、含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和国家划定的其他县级行政区划单位,以下统称县)的督导检查和评估认定工作。为此,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的评估认定,应在其义务教育学校达到本省(区、市)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后进行;主要包括对县域内义务教育校际间均衡状况评估和对县级人民政府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评估两个方面;公众对本县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满意度作为评估认定的重要参考。第三条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的评估认定,按照省级评估、国家认定的原则进行。国家教育督导团对省级评估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第二章评估内容和评估标准第四条县域内义务教育校际间均衡状况评估指标对义务教育校际间均衡状况的评估,重点评估县
4、级政府均衡配置教育资源情况。以生均教学及辅助用房面积、生均体育运动场馆面积、生均教学仪器设备值、每百名学生拥有计算机台数、生均图书册数、师生比、生均高于规定学历教师数、生均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教师数8项指标,分别计算小学、初中差异系数,评估县域内小学、初中校际间均衡状况。第五条对县级人民政府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评估指标及要求(一)入学机会1将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学纳入当地教育发展规划,纳入财政保障体系。2建立以政府为主导、社会各方面广泛参与的留守儿童关爱体系。3三类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不低于80%。4优质普通高中招生名额分配到县域内初中的比例逐步提高。(二)保障机制1建立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5、责任、监督和问责机制。2义务教育经费在财政预算中单列,近三年教育经费做到“三个增长”。3推进学校标准化建设,制定并有效实施了薄弱学校改造计划,财政性教育经费向薄弱学校倾斜。4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用于义务教育的比例达到省级规定要求。(三)教师队伍1全面实施义务教育绩效工资制度。2义务教育学校学科教师配备合理,生师比达到省定编制标准。3建立并有效实施了县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校长和教师定期交流制度。4落实教师培训经费,加强教师培训。(四)质量与管理1按照国家规定的义务教育课程方案开齐开足课程。2小学、初中巩固率达到省级规定标准。3小学、初中学生体质健康及格率达到省级规定标准。4义务教育阶段不存在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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