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无形资产评估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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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圳经济特区无形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公平合理地评估无形资产的价值量,保护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无形资产包括:(一)专利权、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二)技术秘密和其他商业秘密;(三)厂商名称和字号、原产地名称、商誉;(四)法律、法规规定或国际惯例承认的其他无形资产。第三条凡在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内从事无形资产评估活动均适用本办法。第四条无形资产评估应遵循合法、真实、公正、独立的原则,评估结果应全面、充分反映无形资产的价值量,评估报告必须清晰、简明。第五条深圳市(以下简称市)市属的国有资产占有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
2、当依法进行无形资产的评估:(一)国有无形资产的拍卖、转让;(二)企业联营、兼并、产权转让和清算需要对国有无形资产作价的;(三)国有企业改组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需要对国有无形资产作价的;(四)以国有无形资产作为投资与外国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共同举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或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五)依照国家规定需要进行无形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第六条非市属的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在特区组建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以无形资产作价入股的,应当依法进行无形资产的评估。第七条非国有无形资产因作价入股、转让等情形需要进行评估的,根据其所有人的委托或当事人的协议,无形资产评估机构可以对有关的无形资产进行
3、评估。第二章评估机构的管理第八条无形资产专职评估机构以及兼作无形资产评估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资产评估公司、财务公司等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在特区从事无形资产评估业务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有法律、经济、会计专职人员以及三名以上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相应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二)从业人员必须经过无形资产评估的专业培训,并取得上岗合格证书;(三)经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四)持有市国有资产主管部门发给的无形资产评估证书。第九条评估机构的无形资产评估资格,由市国有资产主管部门会同政府有关部门审核,市国有资产主管部门授予。无形资产专职评估机构由深圳市科技行政主管
4、部门进行管理、监督。第十条评估机构对无形资产的评估实行有偿服务,评估费用的收费标准由市物价行政主管部门审定。第三章评估程序和方法第十一条国有无形资产的评估按下列程序进行:(一)国有无形资产占有单位向国有资产主管部门申请立项;(二)国有无形资产占有单位凭申请立项批准书向无形资产评估机构办理评估委托;(三)无形资产评估机构对评估标的进行调查核实、评定估算,写出评估报告书;(四)申请人将评估报告送市国有资产主管部门备案。评估机构应将评估结果归档。第十二条非国有无形资产的评估,按下列程序和要求进行:(一)委托人与评估机构签订无形资产评估委托合同,委托合同应载明下列事项:1、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姓名或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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