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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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省发展改革委、省水利厅拟定的 青海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 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六年二月八日青海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形成机制,规范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促进节约用水,维护水利工程经营者和用水户的合法权益,保障水利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联合制定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 ,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青海省境内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是指供水经营
2、者通过拦、蓄、引、提等水利工程设施销售给用户的天然水价格。第四条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由供水生产成本、费用、利润和税金构成。供水生产成本是指正常供水生产过程中发生的直接工资、直接材料费、其它直接支出以及固定资产折旧费、修理费、水资源费等制造费用。供水生产费用是指为组织和管理供水生产经营而发生的合理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利润是指供水经营者从事正常供水生产经营获得的合理收益,按净资产利润率核定。税金是指供水经营者按国家税法规定应该缴纳,并可计入水价的税金。第五条水利工程供水价格采取统一政策、分级管理方式,区分不同情况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政府鼓励发展的民办民营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
3、;其它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实行政府定价。第二章水价核定原则及办法第六条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原则制定,并根据供水成本、费用及市场供求的变化情况适时调整。第七条同一供水区域内工程状况、地理环境和水资源条件相近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按区域统一核定。其它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按单个工程核定。供水区域划分为:黄河、湟水谷地及台地供水区;高位浅山小块供水区;柴达木供水区。同一供水区域内供水价格可区别河道引水、水库引水以及提水引水等情况分别确定。第八条水利工程的资产和成本、费用,应在供水、发电、防洪等各项用途中合理分摊、分类补偿。水利工程供水所分摊的成本、费用由供水价格补偿。具体
4、分摊和核算办法,按国务院财政、价格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我省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九条利用贷款、债券建设的水利供水工程,供水价格应使供水经营者在经营期内具备补偿成本、费用和偿还贷款、债券本息的能力并获得合理的利润。经营期是指供水工程的经济寿命周期,按照国家财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分类折旧年限加权平均确定。第十条根据国家经济政策以及用水户的承受能力,水利工程供水实行分类定价。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按供水对象分为农业用水价格和非农业用水价格。农业用水是指由水利工程直接供应的粮食作物、经济作物用水和水产养殖用水;非农业用水是指由水利工程直接供应的工业、自来水厂、水力发电和其它用水。农业用水价格按补偿供水生产成本、费用的
5、原则核定,不计利润和税金。非农业用水价格在补偿供水生产成本、费用和依法计税的基础上,按供水净资产计提利润,利润率按国内商业银行长期贷款利率加2至3个百分点确定。第十一条制定调整农业用水价格,应结合农民承受能力、供水成本变动以及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等情况,逐步到位。对不具备条件的地区 (主要指农民的农业收益、供水成本未发生明显变化的 ),核定农业用水价格原则上不得超过原规定的水费标准。第十二条水利工程用于水力发电并在发电后还用于其它兴利目的的用水,发电用水价格(元立方米 )按照用水水电站所在电网销售电价 (元千瓦时 )的 0.8核定,发电后其它用水价格按照低于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标准核定。水利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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