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供水分类价格.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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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供水分类价格(部分)类 别 自来水价格 (元/立方米) 水资源费价格(元/立方米) 污水处理费价格 (元/立方米) 综合价格 (元/立方米) 居民 1.701.261.044.00行政事业 2.801.321.685.80工商业 3.001.441.776.21宾馆、饭店 餐饮业 3.501.161.556.21洗浴业 58.9021.101.6881.68洗车业 38.9021.101.6861.68纯净水 38.9021.101.6861.68中水 -1.00北京市发改委关于调整本市非居民用水水资源费和污水处理费的通知京发改20092400号 2009年11月17日 各有关单位: 根
2、据国务院批复的21世纪初期首都水资源可持续利用规划,为促进节约用水,提高用水效率,建设节水型城市,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经市政府批准,决定调整本市非居民用水水资源费和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水资源费征收标准 水利工程供水(含转供水)水资源费由1.10元/立方米调整为1.32元/立方米,上调0.22元/立方米。自备井水资源费由2.00元/立方米调整为2.30元/立方米。 二、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 非居民用水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由1.50元/立方米调整为1.68元/立方米,上调0.18元/立方米。 三、其他有关事项 (一)为继续鼓励再生水使用,再生水价格保持1.00元/立方米的
3、标准不变。使用再生水免缴水资源费和污水处理费。 (二)本次水资源费和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调整范围,不包括农业和环境用水。 (三)调整后本市非居民用水销售价格见附件1。 本通知自2009年11月20日起执行。 附件:1.北京市非居民用水销售价格表 2.北京市非居民用水分类价格细则 二九年十一月十七日附件1:北京市非居民用水销售价格表 单位:元/立方米 用户 调整前销售价格 调整后销售价格 行政事业 5.40 5.80 工商业 5.60 6.21 (统一为工商企业用水) 宾馆、饭店、餐饮业 6.10 洗车业、纯净水业 41.50 61.68 洗浴业 61.50 81.68 注:自备井用水按照调整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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