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管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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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徽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管理办法细则安徽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管理办法细则目 录皖发改环资201118号1第一章 总 则2第二章 节能评估3第三章 节能审查5第四章 评估机构管理7第五章 监管和处罚8第六章 附则10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表11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登记表1515关于印发安徽省实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管理办法细则的通知 皖发改环资201118号 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管理,促进科学合理利用能源,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6号令发布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
2、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于2010年11月1日实施。根据该办法在我省实施的情况,我委制订了安徽省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一一年一月十三日 主题词:经济管理 节能 办法 通知 抄 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安徽省实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细则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贯彻实施节约能源法、安徽省节约能源条例,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管理,提高全社会节能水平和能源利用效率,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6号令),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安徽省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 安徽省范围内
3、需审批、核准、备案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新建、扩建、改建)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节能评估,是指根据节能法规、标准,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能源利用的科学性、合理性进行分析评估,为项目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并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节能评估报告表或填写节能登记表(以下统称节能评估文件)的行为。 本细则所称节能审查,是指依据节能法规、规划、政策、标准,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或对节能登记表进行登记备案的行为。 第四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及其审查意见、节能登记表及其登记备案意见,作为项目审批、核准或开工建设的前置性条件,并作为项目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的主要依据。
4、对未按本细则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批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负责项目审批、核准工作的部门不得审批、核准,国土、环保、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办理相关手续,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第五条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的建立和组织实施。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在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指导下负责同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 第二章 节能评估 第六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分为节能评估报告书、节能评估报告表和节能登记表,按照以下要求实行分类管理。 (一)年综合能源消费量3000吨标准煤以上(含3000吨标准煤,电力折算
5、系数按当量值,下同),或年电力消费量500万千瓦时以上,或年石油消费量1000吨以上,或年天然气消费量100万立方米以上、或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公共建筑项目或20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居住建筑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独立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 (二)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至3000吨标准煤(不含3000吨,下同),或年电力消费量200万至500万千瓦时,或年石油消费量500至1000吨,或年天然气消费量50万至100万立方米,或建筑面积1-2万平方米的公共建筑、10万-20万平方米的居住建筑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表。 上述条款以外的项目,应填写节能登记表。 第七条 固定资
6、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评估依据; (二)项目概况; (三)能源供应情况评估,包括项目所在地能源资源条件以及项目对所在地能源消费的影响评估; (四)项目建设方案节能评估,包括项目选址、总平面布置、生产工艺、用能工艺和用能设备等方面的节能评估; (五)项目能源消耗和能效水平评估,包括能源消费量、能源消费结构、能源利用效率等方面的分析; (六)节能措施评估,包括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评估; (七)存在问题及建议; (八)结论及其他。 节能评估文件应按照本办法附件要求的内容深度和格式编制。 第八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的编制费用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收取咨询评估费用,列入项目
7、概预算。 第九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机构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和节能评估报告表;节能评估文件编制承担机构必须与其备案核定的节能专业方向一致。项目建设单位可自行填写节能登记表。 第三章 节能审查 第十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实行分级管理。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节能审查具体机构为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处,市、县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节能审查具体机构为具有相应职能的内设部门。 由省、市、县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相应的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 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核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评估文件由省发展和改
8、革委员会初审后与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一同上报国家。 第十一条 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审批或核准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时,一同报送节能评估文件提请审查或报送节能登记表进行登记备案。备案项目在申请备案时,需附相应的节能评估文件。 第十二条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节能审查机关收到项目节能评估文件后,要委托有关节能咨询服务事业机构进行评审。委托的评审机构组织专家对评估报告评审,依据专家意见和有关法规、政策、标准、规范形成评审意见,作为节能审查的重要依据。评审机构在进行评审时,项目建设单位和评估报告编制单位可以参加,并就有关问题进行说明或补充材料。 第十三条 接受
9、委托的评审机构要建立节能专家库,随机确定节能评审专家;参与该项目可研、设计和节能评估文件编制的技术人员和以上文件编制承担单位的工作人员不能作为该节能评估报告评审专家。 第十四条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评审,其费用由省级节能专项资金支付,标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节能审查机关主要依据以下条件对项目节能评估文件进行审查: (一)节能评估依据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政策等准确适用; (二)节能评估文件的内容深度符合要求; (三)项目用能分析客观准确,评估方法科学,评估结论正确; (四)节能评估文件提出的措施建议合理可行。 第十六条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节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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